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有哪些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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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法律赋予义务人以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可以避免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其效力的表现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债务,而不是消灭履行的义务。但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必须履行其债务。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关联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包括发生上的关联性、存续上的关联性和功能上的关联性。所谓发生上的关联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关联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也免除对待义务。所谓功能上的关联性又称履行上的关联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关联性的反映。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中的相互对价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没有相互对价的给付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同时履行抗辩的,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应当具有对价关系。这一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的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义务在先,对方的履行义务在后,就不能要求同时履行。所以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不安抗辩权。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必须是自己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原告已经履行部分债务时,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5)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经不可能,如标的物的灭失、义务人履行不能等,就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只能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适用。在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场合,被要求履行义务的被告方只要表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原告方则负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否则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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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论坛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在现代经济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的重要依据.但交易风险无处不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经济和财务状况等随时可能发生变故。在明知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遭遇巨大损失时,如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来规避潜在的风险,减少经济交易中自身利益损失呢?下面快车小编就简单的和大家聊一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注: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抗辩权能够暂时拒绝履行债务,但又不同于违约,从某些程度就能够有效保护抗辩人的权利.根据现实交易状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合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可以促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更好履行义务,有效降低潜在的经济风险.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保障自身利益,减少不必要经济纠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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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专注生活常用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
作者最新文章法律后果:(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2)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7.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答: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8.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双方;后履行抗辩权要件:由同一双务合同债务并具有先后发;9.合同内容约
法律后果:(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3)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5)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6)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7.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答: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效益履行原则。(5)情事变更原则。
8.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些?在施工合同中如何应用?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其效力:阻却违法和对抗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要件:由同一双务合同债务并具有先后发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其效力: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9.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选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0.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11.合同转让有哪些形式?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些?
答:形式: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2)原债权有效存在。(3)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4)履行必需的程序。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1)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存在有效债务。(3)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4)合同债务的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12.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如何?
答:合同终止的条件:(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被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消灭从权利。(2)返还负债字据。
合同解除的条件:(1)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2)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4)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合同解除的后果:(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3.代位权、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4)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效力:(1)债权人。(2)债务人。(3)第三人。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法定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4)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的效力:(1)债权人。(2)债务人。(3)第三人。
14.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
答: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6)价格制裁。(7)违约责任各种形式相互之间的使用情况。
15.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由哪些区别?
答:违约责任是一种单纯的民事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法定性、任意性、补偿性和惩罚性双生属性。
缔约过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其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责任人的过失导致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16.试述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
答: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额,合同履行结束后可以抵作合同价款。两者的本质区别为:(1)定金的作用是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资金上提供帮助。(2)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而预付款的协议时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3)定金合同只有在交付定金时才能成立;预付款条款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且合同生效时即可成立。(4)定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被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5)定金适用于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履行义务的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6)定金一般为一次性给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7)定金最高限额,《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除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以外,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17.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答:词句解释、整体解释、合同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18.发生了合同争议应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答: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首先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双当事人依据合同解释方法自愿协商解决争端,或者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如果仍然不能解决争端的,则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司法途径可分为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一、填充题
1.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行为。
2.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取或
邀请招标 方式。
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公开进行。
5.评标一般要经过评标准备、等3个阶段。
6.评标方法包括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7.投标决策的核心是决策者在期望的和承担的择。
二、单选题
1.“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遵循的是
D.诚实信用
2.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少于
3.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日的时间应是投标人理解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调研,完成投标文件编制所需的合理时间,不得少于 D 天。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是 B
A.最低价法
B.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C.综合评估法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订立书面合同。
三、多选题
1.招标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公开原则是指
A.给所有投标人同等的信息量
B.招标活动信息公开
C.开标活动公开
D.评标标准公开
E.定标结果公开
2.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承包人的项目范围内,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勘察、设计、监理等的服务采购,单位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程序仅是在招标准备阶段多了
A.组成招标机构
B.招标条件准备
C.发布招标公告
D.进行资格预审
E.发售招标文件
4.以下属于常见的施工投标报价技巧的是
A.突然袭击法
B.不平衡报价
C.无利润算标
D.多方案报价法
E.区别对待报价法
5.以下属于常见的施工投标策略的是。
A.多方案报价法
B.无利润算标
C.低价夺标法
D.突然袭击法
E.不平衡报价
6.法定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除了可以采用评标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的其他评标方法有
A.综合评估法
C.评标价法
D.合理低标价法
E.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简答题
1.简述招标投标的原则及我国招标投标的方式。
答:我国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其必须遵行分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简述建设招标的分类。
答:(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3)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4)工程勘察设计招标。(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3.简述招标投标的程序。
答:工程项目招标一般要经历招标准备、投票邀请、发售招标文件、现场勘察、标前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过程。
4.投标资格预审内容有哪些?
答:投标资格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5.招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的情况)、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报价、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外,还应有施工组织设计。
7.简述修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答:修改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同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定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权衡利弊,选定中标人。
9.简述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0.试述标底编制的原则与考虑的因素。
答:(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3)标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组成,实质是由建造成本、承包人的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4)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价格相吻合;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包括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风险金等。(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11.试述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报价的关系。
答: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报价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招标单位评标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工程监理合同
一、单选题
1.监理合同文件一般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①监理投标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
④合同标准条件
⑤合同专用条件
⑥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优先级,即解释顺序正确的是
A.①-②-③-④-⑤-⑥
B. ⑥-③-⑤-④-②-①
C.⑥-⑤-④-③-②-①
D.⑥-③-②-④-⑤-①
二、多选题
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应当依照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B.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C.设计文件
D.工程承包合同
E.施工分包合同
2.以下属于监理人的权利的是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等的认定权
C.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D.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E.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3.以下属于委托人(即业主)权利的是。
A.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B.选定工程总承包人的权利
C.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等的认定权
D.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E.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三、简答题
1.工程监理行使监理职责的依据有哪些?
答:委托监理合同不仅要确定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对工程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进行严谨而详细的描述,是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获取监理报酬的依据,也是监理委托人衡量监理服务水平,支付监理费用的依据。
2.什么是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答:监理的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附加工作:协助业主制度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业主制作各种文件报表、为业主出谋划策之类。 额外工作: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3.监理合同的构成有哪些?其解释顺序是什么?
答:监理合同的构成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简历投标书和监理大纲、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
其解释顺序是: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2.监理合同协议书。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5.监理中标通知书。6.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4.试分析监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监理人权利:1.一般权利。2.特别授权。3.调解权。
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定,完成监理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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