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五职成员可以在矿山职业病企业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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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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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党员干部能在企业兼职取酬吗?_新浪新闻
  原标题:党员干部能在企业兼职取酬吗?
   ■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我该怎么办】
   老王是某局的法规室负责人,一位朋友看中了老王在专业法规方面的优势,想请他到自己的公司兼职法务顾问,并许以不菲的酬金。老王心动了,想去但又不知是否符合规定,于是求助于“纪律君”。那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他能否利用空余时间到这家公司兼职?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遇到的是兼职取酬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三点:
   一、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除了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外,均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
   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兼职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到党政机关。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盈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执行。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参照执行。
   三、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的社团章程履行程序。这里的领导职务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老王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一点,因为他是机关干部,因此自然不能在企业兼职取酬。
   【相关案例】
   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校内职务。
   【延伸阅读】
   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兼职,虽然中央早已三令五申严格禁止,但还是有人置党纪条规不顾,忙着给自己加头衔。这之中当然不仅仅是为了名,更多的是看准了里面的利。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此进行了专项治理,仅2014年就有200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离任,省部级“官员独董”连连去职,兼职官员最短任期仅9天。正是看到了其危害性,《党纪处分条例》在进行修改时,专门在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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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台湾民主化的历史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做出语言政策上的妥协,远不足以应对新兴社会力量的挑战。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鲁煤监协调〔2012〕74号&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兼职矿山救护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8号)精神;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护规程》(AQ)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完善全省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经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次办公会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为骨干、以兼职矿山救护队伍为补充,建设覆盖全省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建设与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兼职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二年的努力,未单独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含煤矿企业建立了专业矿山救护队,未设驻矿救护队的煤矿)应完成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工作;并与就近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形成由专业救护队伍和兼职救护队伍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二、组织机构和人员(一)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为企业提供应急技术服务,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结合实际,煤矿企业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含45 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应设立2个救护小队;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1个救护小队。(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并配备兼职技术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和与矿井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四)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五)兼职煤矿救护队员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经过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可参与矿山应急救援活动。在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中,应遵守矿山救护指战员岗位职责。&&&& 三、职责与任务(一)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技术服务和兼职救援工作。(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协助、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并参加本企业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四)参加本企业需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五)参与组织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宣传普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六)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需要,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七)兼职矿山救护队全体指战员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在20分钟内集合完毕(不少于6人),开展救援工作。四、装备及基础设施(一)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和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的配备标准(见附表1、2)。(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及地面模拟巷道、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训练设施。五、培训与训练(一)兼职矿山救护队培训、复训的考核、颁证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二)兼职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三)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四)承担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培训、复训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实施培训,严格教学、训练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建立由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兼职指战员本人三方签字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五)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的培训、复训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培训内容:应急救援体系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采掘、通防、防治水、爆破和机电运输安全技术;危险源辨识及隐患排查技术;应急救援心理训练;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救援决策指挥技术;矿井事故与灾害处理技术及方法;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矿山救护军事化管理及训练方法;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与维修;典型矿山应急救援事故案例分析;自救互救与现场医疗急救等。2.复训内容: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援事故案例研论等。(六)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七)兼职矿山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 六、队伍管理(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矿山企业是本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监察分局对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工作履行协调、指导和依法实施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履行监管职能;与矿井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队行指导职责。煤监机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审查煤矿企业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实行专职队长负责制、队员&一岗双责&制管理,专职队长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和管理。(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实战能力,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开展事故的初期处置,保障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四)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标标准化达标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自检;各监察分局应专业矿山救护队,每年对辖区兼职矿山救护队的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对兼职矿山救护队的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抽查。(五)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建立正常经费渠道和投入保障机制,安排专项安全资金,用于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和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六)兼职矿山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应邀请与矿井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有关专家参加,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含量低的淘汰产品。 (七)煤监机构、专业矿山救护队应加强对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分类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交流和学习,开展技术竞赛活动,各监察分局应每四年组织辖区兼职矿山救护队集中开展一次技术竞赛活动,促进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健康发展。(八)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1.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的薪酬待遇不低于本企业采掘区队同等职级的平均水平。2.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应享受救护岗位津贴。3.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除享受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矿山企业应为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每年组织对全体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进行一次全面体检。5.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6.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劳动保护用品应按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九)对在矿山救援和生产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矿山救援和生产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2.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3.在矿井安全技术服务和预防性检查中,敢于监督检查,坚持原则,排除重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挽回重大损失的。4.在矿山救护工作中有创新、发明,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十)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或监察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十一)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监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附件: 1.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2.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配备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兼职矿山救护小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附表1)类别装备名称要求及说明单位数量&&&&&&&&&&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附表2)类别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
主办单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承办单位:
网站联系电话:3
E-mail:xxzx@sdcoal.gov.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邮编:2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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