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钢集团职工离职满两年后,怎么提取离职两年后住房公积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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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职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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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各区县分核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核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头次提取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头次提取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头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公积金贴息贷款未还清前,不能以其他条件办理提取(销户性提取除外),职工当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实际还款额度。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偿还商业贷款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提取:一、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①头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②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①头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②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注意:职工提取购房首付款,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只能提供首付款收据的,应当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贷款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提取:一、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①头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收据、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含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②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①头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②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注意:职工提取首付款,如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且无计税金额(计税价格)的,还应当提供含有计税金额(计税价格)并加盖房地产权管理机关或税务机关档案查询章的契税完税凭证查询结果。职工提供的首付款收据上的付款金额应同全额不动产发票上的购房总金额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计税金额(计税价格)与职工借款金额之差一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3)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4)偿还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头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借款合同、对应时段还款明细;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需提供对应时段还款明细。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各区县分核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核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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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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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关于印发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公积金发[2008]15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市核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第2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第2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一)符合第2章第五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核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头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核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核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核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核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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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5名,委托3人(独立董事廖肇辉先生、黄胜春先生  委托独立董事王苏生先生出席并代为表决,董事陈建先生委托董事陈凯先生出席并代为  表决),副董事长袁进夫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  公司董事长陈凯先生、总经理屈波生先生、财务总监曾刚先生声明:保证本报告中  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目录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三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七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八节
监事会报告  第九节
重要事项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一、法定中文名称: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英文名称:CHONG QING DONG YUAN INDUSTRY DEVELOPMENT CO.,LTD.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陶旭城  证券事务代表:窦斌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 号西普大厦24 楼  电话(传真):023-  四、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 号  公司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 号西普大厦24 楼  邮政编码:400020  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  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  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办公室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ST 东源  公司股票代码:000656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7 年3 月20 日  公司最新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3 年7 月31 日  注册登记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  税务登记号码:468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 号12 楼  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年度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
金额(元)  利润总额
2,990,883.73  净利润
3,157,525.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527,936.27  主营业务利润
27,027,693.00  其它业务利润
-221,955.16  营业利润
486,366.86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
2,504,516.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183,480.0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3,243,962.34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扣除项目和涉及金额:  明细项目金额(元)  处置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2,577,194.71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874,927.50  除按会计制度计提的减值准备外的营业外支出
-44,483.09  营业外收入
740.90  债务重组损益
-28,935.65  合计
1,629,589.37  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
1,629,589.37  二、利润表附表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报告期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0.1313  营业利润
0.0024  净利润
0.01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
0.0074  三、公司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2002年度  项目  2003 年度  调整前
调整后  主营业务收入
178,934,936.53
445,473,087.54
445,473,087.54  净利润
3,157,525.64
3,416,716.42
3,416,716.42  每股收益
0.02  每股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0.08  净资产收益率  (%)
0.01  项目
2001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调整前
调整后  净利润
381,925,614.27
178,934,936.53  每股收益
-38,299,492.05
3,157,525.64  每股经营活动产
0.02  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净资产收益率
-0.2  (%)  -12.37%
0.01  2002年末  2003年末
调整后  总资产
523,333,619.49
703,091,345.17
703,091,345.17  股东权益(不含少  数股东权益)
364,911,277.58
292,826,183.08
294,143,772.90  每股净资产
1.42  调整后的每股净  资产
1.42  2001年末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资产
712,467,275.63
705,601,748.89  股东权益(不含少  数股东权益)
251,938,067.54
290,178,365.57  每股净资产
1.41  调整后的每股净  资产
1.41  四、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及原因(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盈余公积  期初数
205,821,847
32,700,339.85
29,503,292.30  本期增加
78,457,213.05
473,366.07  本期减少
0  期末数
205,821,847
111,157,552.90
29,976,658.37  项目
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计  期初数
8,872,350.01
26,336,615.14
292,613,884.08  本期增加
157,788.69
52,053,629.74
82,732,419.07  本期减少  期末数
9,030,138.70
78,390,244.88
375,346,303.15  注:1、资本公积增加系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转入所致。  第三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配股
送股  公积金  转股
小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68,553,349l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63,568,498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上市未流通股份  合计
132,121,847  二、已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73,700,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73,700,000  三、股份总数
205,821,847  本次变动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68,553,349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63,568,498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上市未流通股份  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32,121,847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73,700,000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二、股票发行与上市情  (一)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公司未有股票发行、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  发新股情况。  (二)本报告期内公司未送股、转股及配股,公司股份总数无变动。  (三)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公司股123,155户。  2、前十名股东持股表  序  号
年末持股  增减(股)
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58,568,498  2
重庆钢铁(集团)有况  限责任公司
45,081,847  国有法人股  3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13,471,502  4
四川华州管理顾问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5
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  公司
1,844,107  6
苏州市西江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1,250,000  7
成都千古坊酒业有限  公司
731,849  8
685,528  9
625,700  10
421,200  序  号
质押或冻结  有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1
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
定向法人  限责任公司
境内法人股  2
重庆钢铁(集团)有况
发起人  限责任公司
45,081,847
国有法人股  3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13,471,502
发起人国家股  4
四川华州管理顾问咨
发起人  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股  5
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  公司
社会公众股  6
苏州市西江建设发展
定向法人  有限公司
境内法人股  7
成都千古坊酒业有限  公司
社会公众股  8
社会公众股  9
社会公众股  10
社会公众股  注:1、前十名股东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根据日前一百名股东  名册与日前一百名股东名册比较计算。  2、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流通股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流通股股东  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未知,其  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未知。  3、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名称: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成立日期:日  注册资本:4000万元  公司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投资;农业  产业化项目投资;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自控设备的开发、生产、销  售、维修;销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  属)、日用百货  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为:张明、王磊松、兰妙司、张斐光、陈  凯等五位自然人分别持有锦江和盛20%的股权。  4、他持股在10%以上的法人股东情况  公司第二大股东名称: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民伟  成立日期:日  注册资本:103,828万元  公司类别: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业务和产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投资、产权交易。生产销售金属材  料、机械产品、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家用电器、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  表、计量衡器具、纺织品、服装、木材制品、蒸汽、热水、耐火材料、焦炭、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煤炭。承包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对外派遣与上述境外工程相关的工程,生产及从事维修,售后服务的劳务人  员。  5、公司前10 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年末持有股数(股)
持股种类  1
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
成都千古坊酒业有限公司
股  序号
占总股本比例  1
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
0.90%  2
成都千古坊酒业有限公司
0.36%  3
0.33%  4
0.30%  5
0.20%  6
0.20%  7
0.19%  8
0.19%  9
0.16%  10
0.16%  公司未知前十名流通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采纳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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