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协议怎么写和婚后房产

相关婚姻家庭结婚之后,夫妻的婚内债务要共同偿还吗?结婚之后,夫妻的婚内债务要共同偿还吗?国舜律师百家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如果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其它用途,另一方是不是就不用共同偿还了?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另一方可拒绝偿还的情形1、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若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这个约定,可拒绝偿还。2、第三人已经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给夫妻一方,那么这个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3、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借债的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4、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如果借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另一方能证明一方借债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需要共同偿还债务。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共同偿还?分居之后情形可分为两种:一是分居期间对各自财产的处理由各方独立行使,无经济往来;二是夫妻虽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彼此仍负有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前者一方举债应为个人债务,后者为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及子女抚养义务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来源:法律快车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国舜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省 委 宣 传 部 主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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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配偶要不要还? 不同情形判决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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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12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图)丈夫借钱挥霍,妻子要不要还?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一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妻子无须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埋单”。
导报记者调查后发现,针对婚内债务,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时法官也可能不判“连带”。
案例1 夫妻离婚后 债主追上门
这对小夫妻,婚姻挺“曲折”,他们年仅30多岁,却已历经两次“分分合合”。
第一次,他们二人于2004年7月登记结婚,两年之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4月他们登记复婚,这一次,他们的婚姻持续了不到一年,就再次离婚。
近日,林女士意外收到起诉书,原告纪先生自称是债主,说林女士前夫郑某欠了他7万元。虽然被告有两个人,但是,由于前夫已经跑路,因此,债务纠纷就落到了林女士一人身上。
林女士说,她没想到夫妻之间这“分分合合”,丈夫竟会趁着复婚期间,瞒着她借下债务,害她被人告上法庭。
上法庭后,债主亮出两张借条,一共7万元,而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刚好是在林女士与前夫复婚期间。
庭审中,债主称,这些钱是借给郑某“做工程”的。因此,他起诉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得共同偿还。
“我根本不知道丈夫借款,而且他借钱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林女士答辩说,前夫因债台高筑下落不明,临走前,还拿她个人的房产证,去骗取银行贷款208万元。目前,林女士已经报警,而且公安部门也已经针对该诈骗案立案。
因此,林女士认为,这些债务应由前夫个人承担,不应该连累她。
据了解,除了债主纪先生起诉外,同时还另有两位债主也在向林女士追讨“前夫欠款”,这三笔债务,加起来一共有28万元。
林女士说,他们夫妻原本“收入丰厚”,拥有令人羡慕的好工作,可丈夫却不珍惜,反而借钱赌博和挥霍。他们离婚就是因为丈夫赌博输了不少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郑某没有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而债主纪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为郑某个人债务。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下落不明的郑某承担全部债务,驳回了纪先生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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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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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实习生 张继玲 罗阳)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男子认为妻子应“净身出户”。但法院认为,其父母提供的房款是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房产和债务都应由两人共同分割与承担。
2007年6月,武汉女青年王婷嫁给杭州人张伟(均化名),婚后两年,张伟成功申请到老家一套人才经济适用房。房子位于杭州某小区,约80余平米,仅需支付33万余元。经张伟父亲同意,2009年6月,张伟将父母积攒多年用于养老的33万元全额付清房款。2011年,房屋两证发下,登记为小两口的名字。
在母亲的要求下,张伟给父亲写了一张借条,承诺在有能力时偿还33万元借款。之后,王婷的父母也先后借给她4万元用于支付物业、水电等费用,王婷也分别出具了借条。
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去年8月,夫妻俩经过商定后,决定结束婚姻,但王婷提出分割房产时却遭到张伟拒绝。协议离婚受阻,张伟遂诉至武昌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张伟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钱买的。夫妻俩未生育子女,也无婚后共同财产,因此王婷应净身出户。
王婷同意离婚,但她辩称,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今年1月经评估后价值为92万余元,因此自己应分得其中42万余元。此外,两人婚后张伟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购房时支付的房款,是张伟向父母借的钱,因此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分割房屋时,应先将33万元共同债务予以分担后,再分割剩余房屋价值。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诉争房屋归张伟所有,张伟支付王婷42万余元经济补偿和3万余元公积金补偿费;债权人为双方父亲的共37万元共同债务,由张伟和王婷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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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璟 张继玲 罗阳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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