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范本而存续的除外的翻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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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限公司章程
&&2016最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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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是什么意思?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问题补充:
(C) the business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expires or the emergence of other reasons for dissolution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passed a resolution to amend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so that the company continue.
正在翻译,请等待...
(C) articles of dissolution of the business or the expir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other appeared, shareholders ' meetings by resolution modify Constitution acquired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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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是什么意思?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问题补充:
The company operating the expiration of, can modif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ontinues to exist.
When the company does business the deadline expiration, may last through the revis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Operating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you can modify the articles exis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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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具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服务事项编码
《企业注销通知书》
支持物流快递
窗口办理信息
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至5:45
交通指引:E6、E7、E23、E25、811、839、812、351、802、862,世贸百货站;地铁3号线龙城广场站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梅陇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交通指引:清湖地铁站C出口,公交站:国鸿大厦 公交线路:80,M212,M405,B916,M302
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市监)分厅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交通指引:85路,M444路,68路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大厅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启兴大厦2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交通指引:m295;m296;e20;e22;833 燕子岭站
深圳市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33~36号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45
交通指引:K578左环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宝安市场监管局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20:00 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6:00 周日: 上午9:00-12:00
交通指引:公交:338、794、m358、m400、m496、m527、大鹏假日专线7路、高峰专线72号到宝安体育馆东下车;地铁:一号线宝体站A、B出口
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11-25号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45
交通指引:1.B964路在南山行政服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2.58路;58路大站快车;72路;80路;229路;322路;337路;k204路;m347路;m463路;m493路;n24等线路,滨海科苑立交站或深圳湾体育中心站下车后步行500米,即到。3.蛇口线(2号线)后海站H出口下车后步行500米即到。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市监)分厅
办理地点: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交通指引:就近公交站:1、福田市场监管分局 B709、B798;2、福田实验学校M520、229、28、34、K113、K105、337、382、369等。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交通指引:E11、E26、H92、818、833大鹏中心站
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一层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40
交通指引:罗湖区委附近公交站点:罗湖区委、凤凰街、罗湖交警大队、冶金大厦、螺岭、京鹏大厦、爱国大厦、沃尔玛广场、文锦南路、黄贝岭地铁站3、黄贝派出所、黄贝岭站、华丽环岛、黄贝岭地铁站1、文锦中学罗湖区委附近公交车:104路、111路、214路、229路、242路、27路、29路、2路、312路、372路、40路、83路、M373路、363路、17路、97路、B800路、10路、205路、220路、223路、311路、336路、381路、382路、387路、69路、85路、B705路、K113路、M290路、M362路、M383路、观光1号线、地铁环中线、地铁蛇口线、13路、218路、57路、65路、14路、395路、B704路、M360路
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e站通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交通指引:乘坐公交M492/M453到前海合作区站下车,步行到达。在大新地铁站下,C2出口转公交M492到前海合作区站下车,步行到达。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6-28号窗(市场监管委)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B区一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1.地铁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外商投资企业因被撤销、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被隶属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1999年)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  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第二十一条
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界定和调整相关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和健全商事主体监管体制。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并依法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提交虚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规定,建立商事主体监管联动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五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代替名称: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导向、供方响应、协商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二)商事主体备案信息;  (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信息;  (四)商事主体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商事主体监管信息。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二)许可审批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弄虚作假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包含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经办人身份证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行政机关(审批机关)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行政机关(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行政机关(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
行政机关(公安局)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只需要提交电子版(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无法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预约至窗口受理的只需要提交纸质版。
1.申请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2.受理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期限不超过接收材料3个工作日内。3.审查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异议情况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只做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商事登记机关相关异议情况,未及时告知的,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公告45日。4.决定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限届满,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并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办理期限为审查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注销通知书》。(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通知书》。
1.申请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并进行网上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取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办理期限为即时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并发送下一环节。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办理期限为受理材料当日的一个工作日内.4.决定审查通过后,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并将申请材料发送下一环节。办理期限为审查通过当日的一个工作日内(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通知书》。(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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