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欺诈我,买房网签合同从哪里查以及签完合同都未告知我,算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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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的买房合同“住宅”咋变“公寓”?
日08:10&&来源:
原标题:签好的买房合同“住宅”咋变“公寓”?
  当事人刘先生出示被更改的购房合同。
  当事楼盘。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逢春摄影报道
  “我当然要买住宅,开始就明确告知了。”成都刘先生,最近为了购房合同上的两个关键字和开发商较起真来。
  刘先生发现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工作人员改掉了合同中的一个词,使他的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成了“公寓”。刘先生要求对方给个解释,开发商工作人员称“公寓”和“住宅”没太大的差别,是销售人员个人疏忽造成。而刘先生提出的“起码赔我一台彩电,表明一个道歉的态度”的要求则被开发商拒绝。
  “住宅”变“公寓”
  变形记
  住宅合同签好被收走
  这段时间,刘先生为自己买的一套商品房而怄气。他是金牛区一家医院的医生,在离单位近的城西看过几个楼盘后,最终看上了位于青羊区蜀鑫路的“海亮樾金沙”。
  刘先生说,去年12月中旬去售楼部选房,销售人员透露了他们的楼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住宅,一种是公寓,产权都是70年。刘先生当时并不太了解差别有多大,但他态度却很明确,“当然要住宅”。
  他选下其中一栋楼的1601房,当时售楼小姐亦明确,这一套肯定是住宅。华西都市报记者看到双方购房合同“主合同条款的补充约定”一页“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明确:根据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如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对商品设计用途改变的,以报告书载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合同签好后,售楼小姐称需暂时收走,要拿去盖章,大概过两周左右的时间再返还。
  再见合同,住宅“没了”
  不久,售楼小姐就电话通知他去取回合同。刘先生说自己没什么买房的经验,而且合同页那么厚,根本没考虑去细看,心想合同都签字了,对方应该不会有什么“小动作”。
  但直到他前去公积金贷款中心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输入他购房的具体信息却告诉他,其所购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公寓。刘先生顿然觉得诧异,赶紧拿出购房合同原件端详,这才发现合同有了很不起眼的一处更改:合同中本来勾选的“住宅”一项被打了个叉,重新勾选了“公寓”一项。而拿回合同后,他完全没注意到这个更改的细节。
  “我难以接受。如果开发商一 开始明确并如实地告诉我这是公寓,不是住宅,我肯定不会买。怎么可以用诱导欺骗的手段对待我呢?”刘先生说。经过咨询律师,刘先生提出一个索赔诉求,他自认为要求并不高,“赔偿我一个彩电,表明一个认错的态度。”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回应,也没人向他道歉。售楼人员朱小姐告诉他,现在公司房价涨那么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议。
  “住宅”变“公寓”
  辨形记
  售楼人员:税费无差
  刘先生在获知合同被更改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时的售楼人员朱小姐。开始,朱小姐称,这个项目里只有朝北的房子才是公寓,朝西的是住宅。但刘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后经过查询,朱小姐又答复他的1601房确实产权性质是公寓。而且同一楼层,和1601朝向、户型完全一样的1606却是住宅。对于他的疑问,朱小姐让他宽心,“只是房屋使用用途为公寓,税费和后期物业管理费都是一样的。”
  果真如此么?12日上午,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致电朱小姐,后者则以休假为由而让记者咨询售楼部热线。但几分钟后,朱小姐马上联系上刘先生,称他们负责的经理会跟他联系。但据刘先生称,其负责人至今仍未联系过他。
  律师观点:存在欺诈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茂辉认为,住宅与公寓虽然目前在国内两者实际差别不大,但仍属于不同的使用用途。
  开发商如果在出售房屋前未明确标注属于公寓,那么在合同达成阶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如果购买者不愿意履行协议,可以要求达成协议自身所受损失的赔偿。不过,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阶段要毁约,购买者就得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大,所以刘先生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开发商的回应。
  业内人士:差别在保值率
  从事房屋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
  “公寓”和“住宅”差别到底在哪里?华西都市报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达到这个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而公寓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成都二手房销售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售卖二手房的时候,房产证上标明为公寓或者住宅,买家会比较在意。因为光标准不同,售卖时住宅类公寓价格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两者的更大差别在于住宅性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
(责编:尹晶晶、伍振国)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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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买房合同,签了也无效!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对买受意愿的最完整表达,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判定凭证。相比新房购房合同来说,二手房的合同要更加灵活复杂,也就需要购房者花费更多的精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七点是二手房买卖双方在购房时都需要格外注意的,由此引发的法律案件也很常见,只有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才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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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老人签下买房协议 儿子怀疑中介涉嫌欺诈
15:04:37&&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明知道我母亲没有贷款能力,还让她签订了购房协议,这其中会不会存在欺诈?”市民杜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母亲与济南宝阳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宝阳地产”)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但协议内容未经其母亲查看,杜先生对宝阳地产工作人员行为产生质疑。对此,宝阳地产尚无明确回应。  老人对协议细节并不了解  据杜先生介绍,他母亲今年66岁,日前在位于华信路与华龙路交叉口的宝阳地产看中一套房产,14日通过中介人员看房,17日在中介要求下签订一份购房协议并交纳定金5000元。“签协议之前,我的母亲曾与我通电话,中介人员接过电话要求我来见面,但因为不想买这套房子,我并没有过去。”杜先生说,中介人员挂断电话后对自己母亲声称一切已谈妥,只需签字即可。  当天,杜先生便发现购房协议中涉及很多问题,中介人员未向母亲说明:“比如其中提到中介佣金为2.6万元,协议生效后如不交纳,每天要支付3%的,还提到一切责任由买卖双方承担。”杜先生认为,中介人员明知自己是实际购房人,且老人对此事并不明晰,没有购房、贷款能力,在此情况下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存在一定欺瞒。  宝阳地产坚持按协议执行  “事情发生后,我也与卖家协商过,但对方要求通过中介处理。”杜先生表示,15日他曾找到工商部进行协调,但宝阳地产方面称协议已生效,必须按此执行。“这份协议中,宝阳地产完全将自己的责任排除在外,合同本就是一种相互制约的手段,这样的条款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杜先生说,不管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如何,他都希望能够提醒大家,签订合同务必谨慎。  22日,根据杜先生提供的宝阳地产中介人员电话,记者与购房协议经手人毛女士取得联系,对方表示需当事人直接联系上级,自己并不清楚此事,称“稍后回复”后挂断电话。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收到对方回复。  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所遇的房产纠纷十分常见,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与卖方协商解除相关协议、退还定金,由于当事人母亲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不占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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