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后,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吗

投保人肇事逃逸后自首,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_网易新闻
投保人肇事逃逸后自首,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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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居民李某来电咨询:我朋友涂某为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前不久,涂某驾车时与骑自行车的汪某发生碰撞,汪某死亡,涂某驶离现场。次日,涂某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后涂某与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60万元。现涂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涂某有逃逸行为为由拒赔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饶县人民法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涂某为其所有小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并交付了相应保险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涂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虽逃离事故现场,但事后已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且逃逸行为应由刑法去调整,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无关联性,保险公司的责任在民事赔偿中不能被免除。故涂某可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三女)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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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 王彦飞
一、案情简介日8时许,贺某驾驶的自卸半挂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贺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贺某驾驶的自卸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日,张某将贺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贺某赔偿医疗费、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7890元。但保险公司以贺某肇事逃逸拒绝赔偿。二、分歧观点在处理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中,分别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赔偿义务人应为肇事者而非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双方主体也明确约定,肇事逃逸属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明确约定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未将肇事逃逸归入免责事由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予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因肇事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并且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指出,《侵权责任法》第53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第二,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第三,对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综上,在司法实践中与学者理论要相区分,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须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未作特别提示,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肇事方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填写内容项及商业险条款文件,只能证明在投保人声明栏内有肇事方的签名,但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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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发布: 09:06:43&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 孟亚生&
& & 以往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依据&行规&,一般不予赔偿。然而,这项执行多年的&行规&被江苏省启东市一名农村妇女改写。她的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轿车撞死,肇事司机当场逃逸,直到第二天才投案自首。她将拒绝赔偿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法院一审支持了她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近70万元。
儿子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逃逸
& &&日晚上9时35分许,天空下着小雨,四周漆黑一片,江苏省启东市境内苏221省道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小轿车沿苏22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复镇糖坊村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摩托车司机当即一头栽倒在地,昏死过去。小轿车司机从倾覆的轿车内爬出来后,被现场的场景吓昏了,当即弃车逃逸,消失在夜幕中。
& &&后来,经路过的行人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将昏迷中的摩托车司机送往医院抢救。因颅脑损伤太重,摩托车司机不治而亡。
& &&第二天上午,肇事轿车司机沈荣慑于法律的威严,向警方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沈荣肇事后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 &&交警通过摩托车号牌,得知遇难摩托车司机名叫薛华,26岁,启东市吕四港镇人。当天晚上,在县城上班的他准备回老家看望母亲,谁知途中横遭车祸。
& &&当薛华的母亲陆辉听到儿子车祸身亡的噩耗后,当即哭昏过去。早年丈夫因为车祸去世,她与儿子,孤儿寡母,相依为命,好不容易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也很懂事,积极自学了车辆维修、电路施工两门手艺,并取得了相关专业证书,凭着过硬的技术,被县城几家单位高薪聘请。儿子一直是陆辉的骄傲,谁知道,飞来的车祸转眼让她与儿子阴阳相隔。
肇事司机获刑3年,保险公司坚持免责
& &&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沈荣公诉到启东市人民法院。为了赎罪,获得陆辉的谅解,同年9月29日,经启东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沈荣向陆辉先行赔偿了9万元损失。
& &&同年10月16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荣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盲目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沈荣事后能够想方设法赔偿死者亲属损失,法院从轻判处沈荣有期徒刑三年。
& &&虽然获得了9万元的赔偿,但陆辉心里的伤痛却久久不能消除:&儿子一条命,岂能区区9万元就能打发?&但沈荣之前赔偿她的9万元也是东借西凑来的,哪里还能拿出钱来?
& &&不过,陆辉得知,沈荣曾为肇事的轿车投保了12万元交强险和60万元三责险。于是,她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沈荣轿车投保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她的损失。
& &&然而,保险公司拿出当初与沈荣签订的保险合同说,沈荣为轿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与他约定,凡是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逃逸不能一概免赔,保险公司被判赔近70万元
& &&&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吗?&疑窦丛生的陆辉心有不甘,她来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娟、朱红亚两名律师,对她进行法律援助。
& &&法援律师帮她写好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启东市人民法院。
&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现在沈荣已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认定为肇事逃逸,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此,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告损失完全符合规定。
& &&陆辉及其法援律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陆辉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援律师说,由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不能免责。
& & 保险公司继续抗辩称,虽然&交强险&可以赔偿,但商业三责险是可以免赔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肇事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的该项内容用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字体加黑或加粗作出提示后,该项条款当时就生效了,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所受的损失,自然应该由肇事逃逸司机沈荣承担。被告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责任豁免的还不仅仅是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车险的其他险种也都将肇事后逃逸作为除外责任。
& &&但是,陆辉反驳说,发生车祸时,肇事司机沈荣之所以逃逸,是因为害怕受害者家属现场殴打而弃车逃跑的。商业三责险是为受害的第三人能得到有效赔偿而设立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免责。
& &&法院第二次开庭时,保险公司又以在沈荣车祸受伤后在医院就诊处方中,发现含有醒酒药物,认定沈荣是酒驾,继续坚持免责。
& &&而陆辉的法援律师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仅仅是推测,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沈荣是酒驾。
& &&法援律师提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公司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该案车祸发生不久,路过的投保人立即报警,交警也及时将薛华送医抢救,沈荣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实质认定。
& &&日,记者从启东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支持了陆辉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法院还认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条款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本案中沈荣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公司造成新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
&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陆辉损失11万余元、商业险限额中赔偿陆辉损失57万余元。
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第三者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依据民事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本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保险公司与沈荣之间&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约定呢?
& &&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说,&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这是许多车主在购买商业三责险时,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上注明的免责条款。但并不表明该免责条款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很难受法律保护。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也再一次强调了,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 &&法官指出,保险公司应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如果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 &&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依据是什么?其优点是什么?
& &&法官说,这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包含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和合同的约束力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所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对第三人无效。再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为损害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合同一般只能为第三人创造权利,却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故保险公司针对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不能成立。
& &&法官指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有助于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被侵害的权利客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这些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赔付必然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进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历年来,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纠纷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作出投保人(权利侵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认定,直接作出判决,使第三人(权利被侵害人)的权利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偿付,是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又切实及行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法官强调,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虽然是一种约束,但更多的是一种保护。遵从法律的规定行事,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必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奉劝所有的驾驶员都不要无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更不要逃逸,要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要对受害人及其家人负责。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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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本网律师顾问: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肇事逃逸司机后悔了 买了高额保险却得不到赔偿|保险|保险公司|肇事逃逸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走错一步,这回真的是算错数了!”元旦前,出租车司机李某撞伤人后逃逸,两天后民警找上门了,肇事出租车虽买了商业险但因肇事逃逸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需自己承担伤者的治疗费,还面临法律严惩,李某追悔莫及。
  肇事逃逸,难逃天网恢恢
  日凌晨2时30分,福绵区天河路福绵镇政府路段,一名唐姓行人被一辆小车刮撞受伤,肇事者驾车逃逸。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经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看监控视频等手段,发现肇事逃逸的是一辆出租车,但看不清车牌号及驾驶人,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目标。
  民警扩大侦查范围,将事发时出现在事发路段的20多辆出租车进行逐一排查,一辆“桂KT29&&”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事发前4分钟该车在距事发地不远一个“天网”摄像头下出现过,事发后在附近监控再也找不到该车,甚至连续两天再也寻不到其踪迹。
  时近元旦,一辆出租车若不抓紧时间做生意,“肯定有问题!”民警顺藤摸瓜,迅速查到了车辆信息,发现这是某出租车公司的车辆,12月29日,民警来到该公司通报情况,公司十分配合,很快联系到了租用该车的李某。
  一念之差, 结果截然不同
  面对民警的质问,李某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事发当晚,李某从成均驶往玉林城区途中,在事发路段与一名行人刮撞后,见夜深人静四下无人,李某心存侥幸驱车逃逸,并避开摄像头逃到新桥某村亲戚家躲藏。万万没想到警察这么快就找到自己,心理防线瞬间崩溃。
  办案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出租车手续齐全,也买了商业保险,如果李某撞伤人后主动报警,停在案发现场协助救助伤员,而不是肇事逃逸,结果会截然不同:一是不会以肇事逃逸论处,免除刑责;二是不用承担伤者的治疗费用,而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义务。李某一念之差,肇事后选择逃逸,不但要承担刑责,可能面临判刑,还要自己承担赔偿费用,此案伤者治疗费保守估计需5万元。
  原标题:肇事逃逸,司机肠都悔青了肇事出租车虽买了高额保险,但由于其逃逸行为而得不到保险公司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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