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跟保险公司谈赔偿偿需要注意什么

出交通事故我是全责赔偿方面是对方去跟保险公司谈的吗?还是怎样?_百度知道
出交通事故我是全责赔偿方面是对方去跟保险公司谈的吗?还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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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交警处达成协议的(协议书为凭),交强险不论责任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责任方分担。他们赔完了剩下的就让你们自己去搞定,所以常有保险公司省得后期麻烦,就直接找索赔方,拿发票赔现款。因为不少驾驶员并不了解赔偿过程。个人方面:赔偿方根据协议凭索赔方提供的发票支付,以及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的内容,随后凭发票和协议书到自己投保公司理赔。注意没有发票的保险公司不理赔正规顺序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我先和对方先去交警协议然后在去保险公司吗?之前的费用都是我出的保险公司承担吗?
正规顺序是这样。看发票在谁手里。
采纳率:93%
来自团队:
你不要说话,交警和保险帮你搞定
那我之前的检查费用都我是出的,检查结果对方没什么事只是一点皮外伤,我之前出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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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险公司谈赔偿问题时 该怎么谈呀 、有哪些注意事项、麻烦大家帮我支招 谢谢 好心人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险公司谈赔偿问题时 该怎么谈呀 、有哪些注意事项、麻烦大家帮我支招 谢谢 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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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保险公司、车主共同协商。受害人根据自己的损失证明要求就可以。
委托律师参与谈判,谈不成就起诉,按我的经验,如果构成伤残谈成的很少
如果去法院起诉 是必须得找律师吗
委托律师可以更好维护你的权益,保险公司出面的都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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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想要保险公司赔付,一定要注意这几种用语!想要保险公司赔付,一定要注意这几种用语!丢丢汽车说百家号很多车主应该都是买保险了的,但是保险是有很多种类的,搞不好买了保险最后得不到赔偿。车上的挡风玻璃是很脆弱的,因为发生了碰撞最先受损的当然是汽车的车玻璃,如果我们买了全额保险,车子有损伤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但是这种情况如果你说了是,那就不会赔偿了。如果你的车被撞了,只有挡风玻璃坏了,你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话,跟他们说挡风玻璃坏了,他们会问你是不是只有汽车的挡风玻璃坏了。这时候如果你回答是,他们就不回理赔了会告诉你这个是不负责理赔的,那就只有你自己倒霉了。为什么呢?因为汽车的玻璃和轮胎等都是易损零件,如果是单独的损伤,要求赔偿,那就必须购买单独的保险,这些物品明确在保险中提到只有这些部位受损是不会赔偿的。原来有这样一个新闻,就是车主被追尾了,但是只有汽车的车灯坏了,保险公司说不赔偿,最后发现车上的车漆被刮花了一块,最后保险公司才表示赔偿损失。出现这几种情况是保险不赔付的:一、拖着没保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如果因为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它车辆相撞并负全责的,保险公司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二、撞到自家人的不赔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三、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不少车主会在买车后自己加装音响、电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装设备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赔偿。车主需要为自己加装的设备单独投保。四、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它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五、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六、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如果车主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不能因为赶时间嫌麻烦或者其它什么原因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车主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七、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车主需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八、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强行打火所造成发动机的损坏,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九、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十、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丢丢汽车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爱汽车,爱分享,每天更新汽车知识相关文章最高院法官解读:关于保险理赔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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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解读:关于保险理赔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林海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语峰言
一、关于保险核定期间的计算
为解决保险人拖延理赔的问题,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人理赔的实现做了规定,要求保险人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实践中对于保险人核定期间如何计算存在较大争议,故《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对于该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核定期间的起算应具备双重要件:提交索赔请求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相应理赔材料是保险人控制危险及损失的方法之一,也是保险人防范欺诈,维护保险共同体利益的有成效措施。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但未提交《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无法进行核定,故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三十日核定期间的起算点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
实践中,应注意看待索赔请求和出险通知的区别。所谓出险通知,是指被保险人一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告知保险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出险通知义务,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抽象的承诺转化为具体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前提条件。索赔请求,是指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于主观上认为自己基于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而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索赔请求,其目的在于通知债务人(保险人)立即履行债务,并同时使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性质上看,出险通知是被保险人一方的法定义务,索赔请求则是被保险人一方的权利。就内容而言,出险通知侧重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报告,包括时间、地点和已知的事故具体情况、客户姓名等;索赔请求则是要求保险人尽快按约履行保险给付。有观点认为,由于出险通知与索赔请求存在以上区别,应注意区分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不能将被保险人一方出险后第一次通知保险人的行为认定为赔付请求。我们认为,以上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被保险人在首次通知保险人时,即明确告知自己大概的损失金额,并明确要求保险人给付的,应将该行为视为被保险人在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请求。
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时间应从核定期间中扣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初次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不够完整,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在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前,保险人仍无法完成核定,故该补充提交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应予扣除。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计算应采到达主义,即从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通知到达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开始计算,从相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时终止。
第三,应正确分配期限起算和扣除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起算时间和扣除期限的事实认定发生争执的,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理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将依法判令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核定期限的起算的要件是提出赔付请求和提交任何相关资料;而保险人提出发出一次性补齐通知的,核定期间将暂停计算;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补齐资料的,则核定期间将恢复计算,故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一)被保险人一方主张保险人应当承担逾期核定的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自己于何时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和提交资料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二)保险人主张在核定期间因补齐资料而需要暂停计算的,由保险人对自己于何时向被保险人一方发出一次性补齐通知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三)被保险人一方主张核定期限暂停后应恢复计算的,由被保险人一方对自己于何时将补齐资料送达保险人处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较为突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债权让与。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之所以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原因在于其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因《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成就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定债权让与性质决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为基础,且不得在行使范围、效力上大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
第二,保险人应以自己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让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范围内转移给保险人。既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当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要求第三者向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保险金之日。根据债权让与的理论,权利受让人取得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故权利受让人受让债权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应根据原权利人的债权进行判断。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法定债权让与,其诉讼时效也应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来确定,即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较短,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殊的诉讼期限甚至为一年,故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突破法定债权让与的一般理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并未改变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债权让与的基本观点,除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外,保险代位求偿权仍应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限制,必须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
三、关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此情况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否需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后才可向保险人申请理赔,对此存在不同认识。鉴于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拒赔。在财产保险中,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违约或者侵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保险格式条款中如约定,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该约定无效。被保险人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则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扣除保险金;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能以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作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一般来说,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保险。保险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受益人对第三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对保险人也享有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保险公司请求理赔的权利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并存,受益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仍可要求保险人赔偿。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其获取的赔偿可能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就不足部分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及能获取多少,应通过审理确定,其起诉并不是当然能够全部得到支持。故司法解释仅写明被保险人享有诉权,法院应予受理,而不是支持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与其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互不影响,故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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