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会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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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派遣工合同签的是三年如果期间擅自离职对我有没有什么影响需不需要赔违约金
劳动者派遣:劳动者派遣是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劳动派遣者的术语: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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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迫于派遣法律规定,于2014年7月底开始,把派遣工转为直雇工,转为自己的员工,但条件是,派遣工必须向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离职,并注明离职原因是个人问题,并承诺,不要求经济补偿。2、用工单位愿意承继派遣工工龄。3、部分派遣工不愿意要工龄,想用工单位买断工龄,一直不愿意签转直雇合同,三方到现在都没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是派遣工调整最后期限了,3月份过去这么久,我们还是三性之外的派遣工身份,这与法律规定的派遣工身份相矛盾,用工单位也开始对没有转雇的派遣工施压,比如,过节时停发一些福利等,这让没有转直雇的派遣工好困惑,感觉劳务工的权利好难保障。现在这种局面该如何打破,难,只能屈服吗?4,员工不愿意签直雇的原因,主要是2014年10月之前,用工单位明明在佛山,工作地也在佛山,派遣单位在天津,但购买的社保地确是深圳的,并且社保购买也不足额,医保更是形同虚设,公积金也没有,觉得公司一直在伤害员工利益,所以才不愿意签直雇。谢谢黄律师这么及时回复,感谢,10%没有超过了,只能是违反“三性”范围用工与福利待遇及参加工会的资格了,如果劳动局长时间不作为,公司就一直这样违法用工,我们就较难维权了,是吗?用工单位不可能把我们退回给用人单位,只要是退回给用人单位,按照派遣规定,我们不同意另行安排,就必须要给我们赔偿了,是吗,现在最主要的是如何引起劳动监察大队的注意,对吗?,还请黄律师帮忙分析下。十分感谢。
根据《》等规定,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于你反映的情况及要求(想用工单位,即想要其支付),解决方案有四个:方案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计付);方案二,向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方案三,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三)、(四)为由提起,要求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案四,以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单位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对于劳务派遣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反映用工单位的所在地在,故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办理参保手续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部门投诉。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属于派遣类型的员工,服务器6个月,合同上有一条,员工项目期间不得单方面离职,如离职需双倍赔偿服务费数目。请问公司的此条合同有效合法吗?谢谢还有合同上规定了许多我认为的霸王条款,比如说如果不满足工作保质保量,可以单方和我解除,而我不那么和公司单方解除,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您好,您的咨询涉及到两个问题,下面逐一解答:1.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可以,提前三天,不需要单位同意。所以,单位规定员工不能单方离职是无效的规定,员工也不需要付双倍赔偿。2.员工不满足保质保量单位可以解除的规定,我们认为可能是指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不胜任解除,但是单位解除时,需要首先证明员工不胜任,需要有比较客观的考核,其次要先对员工培训调岗,培训或调岗后还不能胜任,单位才能解除,此时还要支付一月代通金和。所以,如果单位直接以工作不保质保量完成而直接解除是有瑕疵的。本解答仅是初步解答,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远业律所,张
您好,我与上海外服签订的合同2年,派遣协议1年(合同到17年6/30,派遣到16年6/30即本月底)。工作地点在北京。现在派遣协议到期公司决定赔偿n加1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同意,因为我了解劳动合同法,无理由解除应赔偿2n。公司不同意给2n,并表示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需要我每天去上海外服打卡报道,我常居北京,去上海根本不现实。并发给我北京最低工资。请问无派遣期间要去上海打卡合理吗,给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社保基数应该按派遣工资上还是北京最低工资上。如果谈不到2n我走仲裁期间如果怀孕怎么算,合同上海,工作地点北京,应在哪个城市申请仲裁,谢谢
你的理解是对的,1,未到期,单位无理由辞退应为2n的赔偿;2,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怀孕,公司是不能辞退的,合同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仲裁地点应为,实际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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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今日解答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支付十万赔偿金._网易新闻
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支付十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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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支付十万赔偿金.)
    (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陈文方)黄某所在单位经过两次改制后发文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得知此消息的黄某将单位告上法庭。7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一次性给付黄某失业金及赔偿金共计133120元。    1985年,黄某应聘为许昌县尚集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届满后,黄某继续在该信用社工作至1993年,后信用社通知黄某回家待岗。2002年11月,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发文件,作出对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且该文件现存于黄某档案中。2015年,黄某查询档案时得知自己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2017年3月,许昌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显示经社保系统查询,黄某分别于1986年10月至2002年8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在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缴费。    另查明,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于2007年下发文件,将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为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再次更名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黄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但该处理意见一直未向自己传达,因对此毫不知情,2016年6月,黄某向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书,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为自己补缴1985年3月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黄某失业保险金38400元,一次性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26258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黄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而黄某诉称的工作发生于1985年至1993年,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黄某权利已经超过20年的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黄某在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期满后又继续在该处工作,应当认定其与该处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本案中,因公司于2002年11月作出的文件并未通知到黄某,故其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关未生效,现黄某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黄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1985年3月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关于黄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38400元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段计算,其中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金的月数为24个月。本案中,该公司未为黄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赔偿黄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款30720元(1280元/月&24个月,按照许昌市市区失业保险金1280元/月的标准计算24个月)。关于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6258元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黄某自1985年3月即在被告处工作,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给付黄某赔偿金102400元(1600元/月&32个月&2,按照许昌市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的标准计算32个月)。该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本文来源:映象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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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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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兼谈公司如何对泄密员工进行合法地惩罚?
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核心资源,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向致力钻研的方向。
保护公司核心资源----商业秘密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裁判要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书》,莫某某在任职期间须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莫某某亦表示精雕公司规定本厂人员进入车间需对手机进行贴膜处理,说明莫某某清楚精雕公司有较严格的保密要求。而本案中,莫某某带人进入精雕公司面试时,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带面试者穿行于多个生产车间,使精雕公司的生产暴露于涉密的风险中,莫某某对此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员工保密协议书》第三条以及第十三条的约定,精雕公司解除与莫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案情经过】
日,莫某某在没有得到主管及人事部的授权及批准的情况下,便私自带其老乡进入公司面试,甚至在没有对他人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例如将手机摄像头贴膜屏蔽等)并带入二楼的车间进行试工。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第五点第F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带人进入车间,使公司机密处于泄密风险者,公司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也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其中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全额赔偿”及第十章第15点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人进入公司参观及进入车间”。以及《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乙方(即莫冰凌)在甲方任职时,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因此认为,莫某某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鉴于莫某某的前述行为,精雕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事实和法律,经民主程序讨论后,做出解除与莫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莫某某与精雕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二、限精雕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莫某某返还2016年1月的罚款200元。
莫某某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9022号案;本文因写作需要做了适当修改。
【经验教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名义上是胜诉了,但其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甚至用人单位对员工因违反保密协议进行处罚的罚款200元,也被法院判令返还给员工。这样对泄密员工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为什么会这样?根据相关规定,罚款是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但法律没有禁止公司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对泄密员工进行处罚。
【律师对公司的建议】
一、公司慎用罚款。
1、企业罚款已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撑。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虽然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当时普遍的民营企业均纷纷应用。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自此以后,企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2、公司对员工罚款,还可能被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处罚。
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公司可以从赔偿损失条款上做文章。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泄密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好好利用。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款。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新颁布的劳动法律虽然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但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权制定关于员工造成公司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内部规章。
三、公司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这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但不管怎样,还是约定为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表面上,似乎只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违约金的规定,而对违反保密约定却没有做出违约金的规定。但本律师的理解是:法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未禁止在合同上做违约金的约定;既然这样,对此进行约定,对公司百利而无一害,最起码起到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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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签完合同,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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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劳动关系(辞退)的三种情况: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即,则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如果公司是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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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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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颍上县某中学支付原告陈某最低工资差额5000元、经济补偿金14400元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20990元。  1982年9月至2016年10月,陈某在该中学从事后勤工作,其中2009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为800元/月。从陈某工作时开始,该中学一直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该中学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认为该中学未为其缴纳社保,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不予赔偿,于日向颍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陈某向颍上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缴纳社保,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陈某申请法院向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该中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证明。根据颍上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测算说明计算,该中学应赔偿陈某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209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82年9月至2016年10月,陈某在该中学从事后勤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陈某与该中学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庭审中,该中学表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陈某于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也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应驳回陈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法院认为,陈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继续在该中学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从日起,颍上县最低工资860元/月,从日起最低工资为1150元/月。陈某在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月工资800元,均未达到颍上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主张最低工资差额,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中学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陈某日后至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工资差额5280元[()元/月×12月+(860-800)元/月×27月=5820元],陈某诉请仅要求该中学补发其工资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法该中学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24150元。陈某仅主张经济补偿金14400元,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根据陈某的申请,法院委托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予以核定,颍上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信息管理中心出具了测算说明。根据上述测算说明计算,法院依法判决该中学赔偿陈某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20990元。?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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