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和卖房中介费人中介费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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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通过房产中介购房、卖房的中介费怎么核算?国家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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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常来说是买卖双方各1%,如果业主净落,就买房承担2%国家当然有规定啊当然大的中介肯定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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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中介必看】买房未付中介费,人不见了? 法院已判决付还赔钱,捍卫居间劳动成果!(附法律专家支招)
一个买房子的人,即使看了一百套房子,也不能说就知道了房子的真正价值,这还需要专业人士去帮助你判断、分析、研究!比如很多人既不懂购房流程,不知道怎么查询购房资格,不知道贷款找哪家银行划算,又不知道怎么办公证、担保赎楼、递件过户、纳税出证,更不知道如何有效防范风险,所以,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倾向于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易。
但是,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得到尊重。千万不要图一些小便宜,就利用一些小伎俩去欺骗别人。否则不但得不到好处,反而触犯法律,甚至丧失信用成司法“老赖”。在二手房交易买卖中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要为了省掉那些中介费,跳开中介去私下解约、私下交易,还玩失踪。那样既不安全,同时也不尊重别人。
笔者处于“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家居网络平台”房天下公司法律与风控部门,常年涉及数以千计的二手房诉讼案件处理,现就结合所亲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真实还原案件庭审细节,以案说法,提醒广大购房人、卖房人在房屋交易时,一定要守约,切勿侥幸心理;提醒广大房产中介人士切实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知详情, 且看本期独家解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4873号 民事判决书。
日,在某中介公司(原告)居间介绍下,本案的被告胡某(被告)与卖方罗某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就涉案房产基本状况、房屋权属情况、成交方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过户手续的办理、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房地产交易事项作出了相关约定。
同日,某中介公司、胡某及卖方罗某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一份,并约定:鉴于买卖双方在居间方的居间服务下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三方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居间范围包括:
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资讯;
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
3、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
4、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洽谈,确定成交意向;
5、促成交易双方签署买卖合同。
买受人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3720元,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均认可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居间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
延迟支付居间服务费,延迟方除应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外,还应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2%的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居间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居间方不承担责任,且居间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和交易中已经发生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胡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庭审中,该中介公司并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合同资料原件、卖方权属核查资料、法律催告函,同时称胡某与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继续履行,签约第二天中介公司就接到通知其已与卖方罗某私下解约,之后联系其支付居间服务费时被告胡某即已失联,至起诉时仍未联系上。
争议焦点:
1、 买卖双方私下解约后,买卖合同无效会导致《居间服务合同》无效吗?
2、《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多少佣金、违约金数额才不违法?
3、 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就有权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吗?未交中介费就该承担违约金赔偿吗?
4、买方 未交中介费后失联,法院合法公告传唤仍未到,可以缺席判决么?
判决生效后仍不见人,如何去执行判决?
法院审理过程:
原告(中介公司)诉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胡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用3720元;
2、判令被告胡某向原告支付推迟支付居间方服务费的违约金共计14284元;
3、判令被告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中介公司)诉称:
2016年9月11日,被告胡某及卖方罗某在居间方洽谈下,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罗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某房屋,成交价为24万元,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被告应支付居间服务费372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胡某均未按期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说请。
被告(买方胡某):
经过法院公告全国送达,被告胡某未到庭答辩。
本案原、被告与案外人罗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同日,被告胡某与案外人罗某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依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据此有权按约主张相应的佣金。
考虑到以日2%计算逾期违约金的合同约定实属过高,加之本案居间活动中后续房屋买卖事项未能实现继续履行,若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故对其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3720元、违约金350元,共计4070元。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及560元公告费,由原告中介公司负担620元,被告胡某负担1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地产法务专家支招:
“无规矩不成方圆”! 本案实乃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属法院支持居间方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费、违约金诉讼请求的典型判例!!
本案并非存在买卖双方引起合同违约的事实,恰恰是买方“按耐不住”的逃避中介服务费、跳单心理及其私欲导致的纠纷,绝非该中介公司违约所导致。
必须注意到上述案件中的《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公司依法促成,其有权收取服务费,所依据的即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该中介公司并不存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居间方重大瑕疵、过失之情形,依法赋予其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用及违约金诉权。否则反而造成“恶人先逃”的不守信境遇!
显然,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经纪人付出劳动、时间各方面成本已经很大,依法依合同均应得到相应的佣金,毋庸置疑! 原因大多在购房者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和交易过程中经纪人很多付出细节的忽视,甚至偏见,以至于很多纠纷的产生,损害经纪人合法权益。
现从以下几点为大家简要分析如何有效的规避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中介费收取风险:
事前:注意签好合同
①签约前是否已做签约提示和交易风险提示
提示买卖双方仔细阅读签约提示和交易风险提示,阅读完毕后请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法》第 425 条规定的居间方义务)审查经纪人是否对买卖双方有书面承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禁止 经纪人向买卖双方承诺无法履行、管理机构暂未批准的事宜。特殊情况务必及时沟通法务与合同管理员报备,律师或法务提出解决方案,最大化规避签约风险。
②必须向买卖双方如实告知签约涉及事项
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谨防填写地址错别字或多字情形;涉及居间服务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425条明确规定)中介公司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应对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房产证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③在居间合同中必须约定中介费用的承担主体等
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确认《居间服务合同》(或买卖三方合同等协议)是否约定中介费的承担主体及具体金额(数额不得大于区域内行业交易习惯)、违约责任、追诉权的条款约定,并确认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居间合同必须由持有经纪人资格证的经纪人审核并签字!
事中:依法促成合同有权收费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依法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买卖双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合同法》第426条明确规定)
事后:依法追缴中介费用
签约时未交中介费要不回怎么办?买卖双方偷偷跳单怎么办买卖双方私下解约后失踪,中介费收不回怎么办?……这些都是每个房产中介公司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然而中介服务类费用的催收始终属于《居间服务合同》类纠纷:
首先,需要的是注重合同的签订及风险防控,此项工作也是后期催收的唯一保障及前提,否则将丧失法律合同的依据;
其次,需要向中介费用缴纳主体主动主张缴费事宜,可以考虑让其作出书面“欠费”的承诺或者保证(特别注意此欠条的书写规范性),保留此类的诉讼证据;
再次,多次催告无果后,可以向对方发出《居间费催收函》,旨在保留书面的证据材料及有效催告;
最后,上述方式均无果后,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进行催收,启动诉讼程序,并由负责的公司法务人员、外聘律师提起诉讼催讨。
小编结语:
当良心中介、辛勤经纪人遇到恶意拒交中介费时,当二手房遇上法律时,请大家 大胆签好 合同,勿轻易承诺,重视有效沟通,注意 证据留存,保护自己,不断学习,庭审作证,内部交流多分享,才是更好的维护自身经纪人及中介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那么,买方未交中介费后失联,法院合法公告传唤仍未到,可以缺席判决么?判决生效后仍不见人,如何去执行判决?相关热点问题,欢迎大家在下面留言区发表自己的提问,本文作者 将有针对性的做出专业的解答! 房产交易,法律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及声明】
王晓辉,房天下(www. Fang. com 原搜房网)电商集团西安公司法务o风控部经理,电话(微信):1;“掌上法律顾问”平台创始人兼 COO,坚持分享有深度的原创 &精品 法律文字。本平台经授权独家发布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侵权必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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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是买卖合同价的千分之2.5,再在加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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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正的,是按照房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没多少钱,护照做一个译文公证就可以,合同不用公证,几百块钱吧,具体要咨询您当地的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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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万以内费用是千分之二点五,加250.三百万以上是千分之二,外加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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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网上查一下
二手房经纪人
具体不太清楚,不过应该没多少的。、
二手房经纪人
不需要,但需要当地使领馆对该公证书的认证。如果该公证书是使领馆做出的,则直接使用。
二手房经纪人
合同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在加250元,公证费
二手房经纪人
谁告诉你有公证费的?你是不是要办公证委托如果没有没有什么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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