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女工休假生育法定休假的时间是多久

计划生育 休假 计划生育假规定
什么叫计划生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地方法规会有所区别例如四川和广州、上海就有地方法规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为准。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几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种。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计划生育假是什么,计划生育假要放多少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休息时间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什么叫计划生育假?国家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法规处:1、诉求者在何种情况下请假从诉求件中无法明确,建议可先参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属于第二十条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的情形,对具体有疑义的可向计生部门咨询。另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社保:您好!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2011年后的需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且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3个月到2年内可由您现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是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女职工生育入院分娩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对于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以及婴儿的费用、围产检查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医保:职工生育不属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因此不能用福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卡结算生育(或报销)费用。(
计划生育假和产假有什么关系呀? 产假: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l5天;多胞丁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奖励30天.计划生育假主要指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各地休息天数略有不同):主要有: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根据最新产假政策,计划生育外的人流享受新政策规定的产假吗?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生育取环假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假吗?扣工资吗? 30分【1】对于已婚女职工在生育期内带节育环,或者经过医疗单位审批,有充足理由取环的,单位应该给女职工去医院的放环和取环的假。单位在这个期间应该发工资。(一般请假时间为几个小时)【2】如果因为放环和取环,不能进行工作的,需要休病假的,应该去医院开病假条,按病假天数计算。
计划生育假期规定2016取绝育环假期是几天? 在我的记忆中,取环的假期是两天(包括取环的当天)。但这个假期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各省统一,你可直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谁知道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几条,规定上环假是多少天? 国家卫生部妇幼司卫妇幼(1984)1号 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1.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2.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3. 输精管结扎郸休息七天。4.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5. 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6.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7.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law.51labour.com/lawshow-19618.html正文法律知识
公司关于女职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18:45:39
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第二条;等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成都铃宇有;本办法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第二章员工生育休假期限;第四条孕期管理;(一)已婚女员工有计划怀孕,需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第二条;等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成都铃宇有;本办法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第二章员工生育休假期限;第四条孕期管理;(一)已婚女员工有计划怀孕,需提前3个月告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成都铃宇有限公司正式员工。本办法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第二章 员工生育休假期限第四条 孕期管理(一) 已婚女员工有计划怀孕,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行政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 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二) 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2个月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 “结婚证、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指标(准生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齐,将不享受本条第三条款福利。(三) 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人事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 。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三个月―七个月(12周-28周),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人事部作为考勤的依据)第五条 产期管理一、产假已婚女员工合法生育时,产假(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 单胎顺产,享受第四条第三款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二) 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凡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孕期管理(一)、(二)、(三)条所列内容,孕期病、事假累计未超过30天,且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女员工,奖励产假20天,如未遵守孕期管理条例或孕期请、休假超过规定天数,将不享受本条奖励产假20天及期间待遇。(四) 女员工符合政策法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已婚超计划怀孕后流产的,其休假一律按病假处理;非婚怀孕采取人流或引产术终止妊娠的,其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二、 护理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已婚初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系晚育的,予以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但已有子女的及再婚的男性员工,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三、 保胎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以下怀孕并发症情形:先兆流产、早产现象、前置胎盘造成阴道出血、胚胎停育、孕期高血压、孕期糖尿病、孕期子痫前症、妊娠毒血症、多胎怀孕胎儿体重过轻,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给予30天保胎假,保胎假不得超过60天。保胎假期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70%发放。2、保胎假请假手续提交不齐备的,一律按事假记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本人孕检手册、B超、血液生化报告内容不相符,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假记处, 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第六条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人事部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三章 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第七条 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第八条 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第九条 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第十条 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第四章 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3.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4.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二、生育津贴:以女员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日;2.妊娠满4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3.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日;4.剖宫产增加15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第十三条 女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 单位办理: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住院发票及清单)、出院证明书、准生证(大成都范围内的提供生育通知书)、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 个人办理: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住院发票及清单)、出院证明书、准生证(大成都范围内的提供生育通知书)、婴儿出生证、结婚证、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卡、个人工/农/建银行账户(本地卡)。(原件及复印件).(3) 异地生育需填报《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加盖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公章。第十四条 申报期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产假工资1、 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2、 符合国家规定的流产假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流产假期间的工资。流产假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3、 作为员工福利,晚育奖励的20天产假不属于社保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不受社保生育津贴工资待遇。晚育奖励的20天(含周末及节假日)产假期间待遇公司按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的70%计发。4、 未办理生育保险或办理了生育保险但因缴费期限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其产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计发。5、 公司有先行代垫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情况的,在社保报销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到账后,须先从员工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先行代垫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及产假期间社保个人代扣部分金额后,方能拨付剩余生育津贴到员工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费用及生育假者,责成本人退回生育保险津贴,视情节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人事部应认真负责审核员工生育休假提交材料,对区级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严格把关,如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检查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成都铃宇百货有限公司,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日发布,日前已申请的产休假按此前公布的规 执行,不另行更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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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休假时间规定有多久
我有更好的答案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增加产假15天、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增加产假15天,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难产的,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享受15天产假,享受42天产假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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