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6种人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_类兴政律师语音解答|华律o语音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专职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语音内容:
一、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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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wangshuyu2010的答复:
正规企业办理职工离职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先要由本人写好离职申请,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门,再由所在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部门(有时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是否涉及违约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的。相关试用期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依据法律来说,其实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减员提效,有比你少要工资,看你不顺眼,,不听话都可让你滚蛋,明白?合同工就这样,没合同是全民制,企业主人是职工,反而开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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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能进行评论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是A厂生产线上操作机器的员工,因为小王是一个技术人员,具有相当的技术水平,故拥有较高的薪水。一日,小王因自负对机器了解及操作的熟练而未按照相关操作规定进行操作,致使价值上百万元的机器严重损坏,造成公司巨额修复费用及生产线多日停产,后果非常严重。A厂随后以小王严重失职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通知须额外支付的一个月薪水。A厂称,按照A厂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因失职而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失职,公司有权辞退。这份《规章制度》早已告知小王,小王也已签字确认。小王在明知机器操作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公司10万元以上的损失,明显属于严重失职。故此,A厂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仲裁驳回了小王的申诉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因自己的失职行为给A厂带来了巨大损失,且A厂《规章制度》中已对此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A厂根据《规章制度》以小王的行为系严重失职,造成A厂重大损害为由而予以辞退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示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职”?
小陈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他在公司上班一年半后,有一次,他把一份内容为公司某软件报价单的邮件错发给另一位顾客。后公司以小陈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小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后小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公司以小陈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公司并不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害。故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陈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错发邮件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以小陈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向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就以上两个案例,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是职”,经济损失达到多少数额属于“重大损害”,并将此公示或送达劳动者,避免因概念之争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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