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实际履行要如何处理 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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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合同纠纷律师介绍,合同中一般都会拟定违约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其中一方违约了,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履行的过程中也容易存在纠纷,这种纠纷该怎么解决呢?下面由沈阳合同纠纷律师在本文整理相关内容。
  沈阳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1、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3、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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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概念是什么?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什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何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应如何支付?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赔偿金?对其他补救措施还有什么规定?依法免除责任的条件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1、违约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合同当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违约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能履行(由于种种原因,单方或双方责任引起);
  二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履行适当,部分不适当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况可称为履行不当行为。这种情况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部分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责任制、奖惩制。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所以,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
  (1)坚持违约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巩固协作关系,防止&签约一张纸,毁约一句话&的情况发生。
  (2)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可以增强社会组织的和合同承办人的责任心,提高签约质量,严格信守合同,预防和减少合同名纠纷。
  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和人员的作用,注意克服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况和签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3)规定第三人过错责任,有助于排除、履行中的非法干预,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合同法》对第三人过错作了明确规定:
  ①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
  ②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碍履行义务,侵害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合同立法中完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使和人民法院处理、认定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4、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5、何为违约责任的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体有三种。
  6、什么是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额的货币。
  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也应适情况而定,与《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规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①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付的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立的应由违约方承付的违约金)。
  ②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具体比例实行约定(约定的方式应参照有关法规的类似条款加以合理确定,一般可分为确定一定数额和一定伸缩幅度的两种)。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措施。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需有证据违约金不需举证)。
  7、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8、什么是定金?
  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作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保。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9、什么是赔偿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特殊条件:
  ①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中指的是利润)。
  ①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②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如: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是假的,收获时应收1000斤/亩,实收300斤/亩,受到700斤/亩的损失。
  (3)限制性条件。
  ①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②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o
  10、对其他补救措施还有什么规定?
  是指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以外的其他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多属于各种具本合同的特殊违约责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加以具体规定。
  这是一条含义十分广泛的规定。至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应视合同的类型和具体违约情况而定。
  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有缺陷的货物、更换货物或减低价金等。
  11、依法免除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12、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这些问题在国际交往中一般是要订约时采取列举方式。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可包括两种:
  一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这类严重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法律法令的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的干预等,除战争一般可列入不可抗力外,各国对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范围规定差异很大,对罢工、政府干预等尤为突出。
  鉴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十分慎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因社会制度、法律规定的不同,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笼统草率从事。如&罢工事件&,一般地讲,某个企业的职工罢工就很难解释为当事人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笼统地将罢工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妥当的。
  1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
A向法院起诉挂靠公司,要求办理过户。
A提前三十天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毕业证可以申请仲裁。
A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终止合同。
A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具体需要审查房屋买卖合同后才能准确答复,建议面询律师
A定金和违约金对方只能选择一个。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
A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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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如何处理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单方违约依《》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自救手段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司法救济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等待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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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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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履行的僵局如何破解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这是法律关于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限制的规定,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难。笔者现就该条第(一)项的适用进行分析。&&&&&“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无外乎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众所周知,民法有“不强人所难”的基本原理,很多事实一经发生是无法还原的,而合同法关于继续履行请求权的限制正是建立在这一原理基础之上。然而,对于此种情形如何裁判是实践难点。比如,甲购买乙修建的房屋,甲按约支付了全额房款,但乙因资金链断裂未建完房屋,导致不能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甲起诉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显然,甲主张的房屋没建好,乙因没有资金再建不具备继续交付的条件,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110条的例外情形。法院可据此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但这样的判决结果难以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有观点认为,法院可告知甲,让其主张乙的违约责任,即返还购房款、承担违约损失。但甲又会担心,由于房屋涨价,即使主张乙返还购房款、承担违约损失,也不能让其买到与乙提供的同等价值的房屋,故甲通常不愿意向乙主张返还购房款、承担违约损失,仍然愿意向乙主张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这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僵局。&&&&&造成上述僵局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直接原因是合同全面履行与履行不能之间的冲突。合同的全面履行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而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七章,二者都规定在总则部分。从法条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将合同法第110条解释成特殊条款,那么既然是特殊条款,就应该有明确的裁判处理方式,例如规定双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等。所以,上述冲突是由于合同法第110条作为特殊条款在合同法体系中的位置规定得不够恰当、法条本身规定得不够明确等原因导致。&&&&&针对上述难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一是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案件,应明确规定法院应作出什么样的裁判结果。&&&&&二是注重行使释明权。法院将其不变更诉求的法律后果在笔录中明确告知原告,特别是其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责任而不主张的内容,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按印。由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承诺比较重视,这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三是可以建立继续履行行为的标的物现实价值评估制度。比如在上述案件中,可先让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竞价,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根据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申请评估房屋的现实价值。在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时,就让被告按评估价款履行返还义务,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作者单位: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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