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效力如何认定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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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文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与实务图书等相关内容,围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工程是否属于不适宜招标项目等问题展开,以期为读者正确全面理解该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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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相关案例】
<font COLOR="#.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合同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北京贝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燕京汽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承包人在起诉前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涉案施工合同,但由于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故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涉案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再初字第1078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终字第8号
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朱树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出版
<font COLOR="#.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青海西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据此,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未进行招标,该合同应当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一终字第7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专家观点】
<font COLOR="#.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常见情形
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承包方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因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针对具体案件,要证明项目确实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就必须主动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在确定中标后,当事人如果又签订协议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摘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等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font COLOR="#.建设工程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该秘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上升为国家秘密,不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范围
如何理解和确定《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其对正确处理相关纠纷意义重大。《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建设工程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该秘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上升为国家秘密,不能据此认定该工程“涉及国家秘密”且“不适宜进行招标”。
(摘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等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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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相关案例&&&&1.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合同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北京贝伦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燕京汽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虽然承包人在起诉前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涉案施工合同,但由于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故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涉案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再初字第1078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终字第8号&&&&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朱树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出版&&&&2.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青海西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据此,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未进行招标,该合同应当无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一终字第7号&&&&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专家观点&&&&1.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常见情形&&&&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承包方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因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针对具体案件,要证明项目确实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就必须主动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在确定中标后,当事人如果又签订协议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摘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等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2.建设工程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该秘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上升为国家秘密,不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理解和确定《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其对正确处理相关纠纷意义重大。《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建设工程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该秘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上升为国家秘密,不能据此认定该工程“涉及国家秘密”且“不适宜进行招标”。&&&&(摘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等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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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四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没有取得四证的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导读:&四证&是指&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没有取得&四证&的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曾有过规定,下面,就各地法院的规定分列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200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7.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四、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谈纪要
  (一)关于施工许可证对的影响问题。会议认为,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发放施工许可证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该管理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因此施工许可证应属于管理性规范,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而且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因此,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此前,199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有过不同规定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
  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资格和资质证书。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签订的建筑队,应认定无效。
  五、200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10、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六、深圳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合同效力及主体
  1、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与否,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
  4、承包人跨行政区域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认定无效。
  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八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2012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十、2000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3.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4.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十一、湖北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34、建设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十二、(2010)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内容。即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未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合同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强制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影响。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4、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A可以对建材的质量申请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后再做决定。。。。。
A他如果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必须走鉴定才行
A请详细说明具体的情况。好给仔作分析。
A你好,可以代理诉讼
A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这种情况的话可能涉嫌刑事责任要坐牢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通过此方法来要求其尽快支付工资,具体的可以电话询问
A工伤赔偿标准分为四个程度,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程序)、造成残疾,死亡、下落不明。根据你的描述,应该属于第一个程度,能够获得补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在你表哥受伤的30天内,可由该建筑公司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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