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写在子女名下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子女离婚应该如何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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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子女离婚应该如何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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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表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1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4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5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6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7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8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徐兴权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10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徐兴权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案例
  夫妻离婚 婆婆索要购房借款12万
  由于在儿子儿媳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里出了钱,65岁尹婆婆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他们告上法庭,向儿子小强、前儿媳小丽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强归还母亲首付款1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尹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小强和小丽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去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小强所有,按揭款由小强偿还;小强一次性给付小丽18万元。
  去年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结婚前买这套房时,向自己借了12万余元,自己是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发商;儿子儿媳装修房屋时还向自己借了4万元;当初儿媳小丽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过1.8万元。她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还钱。
  法庭上,儿子小强称借款属实,同意还钱,但小丽称不属实。小丽说,买这套房时,双方父母都分别支付了12万元左右的首付款,装修时双方父母也都给了一定数额的装修款。她认为这些款项并非借款,是赠与,不同意归还。
  经查,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万余元,发生在小强和小丽结婚之前。小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小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小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小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至于另外两笔款项,尹婆婆仅提交了票据,小丽亦否认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家庭成员,该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小强小丽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晚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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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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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父母对夫妻俩的赠与,住房产权属于夫妻俩共有,离婚时需要夫妻俩自行协议分割分配该住房产权。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住房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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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 | 发布者:汤容滨 | 点击:221 |
摘要:一、基础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
一、基础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需要指出的是:认定“婚前还是婚后”购房的标准一般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作为标准的,合同签订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属于婚前购房,在婚姻登记之后则属于婚后购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子女名下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1、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子女名下;2、父母出全资,登记双方子女名下;3、父母出首付,一方子女婚前贷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一方子女名下;4、父母出首付,双方子女婚后共同贷款并且共同还贷,登记双方子女名下。 二、离婚时分割的基本原则1、婚前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子女名下可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出资部分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属于自己女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2、婚前父母出全资,登记双方子女名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中的“但书”条款,即:属于父母明确表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分割。当然,分割时法院会考虑房屋的贡献度和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方的因素,具体如何分割以后将有专文论述。3、婚前父母出首付,一方子女婚前贷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一方子女名下可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0条规定,父母出资部分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分割时房屋产权一般归出资方子女,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具体如何分割以后将有专文论述。4、婚前父母出首付,双方子女婚后共同贷款并且共同还贷,登记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分割。父母出资的部分属于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可认定为自己一方子女个人出资。双方共同贷款部分属于双方共同出资。法院一般会根据上述原则计算双方的出资比例,参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分割以后将有专文论述。 本文所附案例:婚前父母出首付,双方子女婚后共同贷款并且共同还贷,登记双方子女名下,法院参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 附: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4年因工作关系自行相识恋爱,日登记结婚,日生育一子,名周某。双方恋爱期间关系以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初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家庭关系等原因开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产生隔阂。由于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夫妻矛盾,以致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1、被告与其父母现居住于川环南路房屋内,原告与子周某现在外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税后收入约12,000元。被告每月税后收入约5,500元。2009年11月8日,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原案外人所有的川环南路房屋,建筑面积为66.21平方米,房屋转让价款为750,000元。为购买川环南路房屋,被告父母于日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同年11月8日支付购房首付款250,000元,同年11月18日支付公积金贷款保证金3,000元,同年11月28日支付中介费13,500元和购房契税7,500元,同年12月20日支付购房尾款10,000元,合计304,000元。另外,原告以其名义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妙境支行公积金贷款470,000元,用于支付川环南路房屋的购房款,贷款期限自日至日。日,川环南路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原、被告二人。原、被告于婚后共同归还上述公积金贷款,其中原告以其婚前公积金帐户余款26,286.03元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被告以其婚前公积金帐户余款11,257.94元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至2012年2月川环南路房屋公积金贷款余额为394,615.96元。 裁判原文节选:本院认为,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川环南路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该房屋现价值按12,0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意见一致,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故据此计算该房屋现价值为794,520元。现原、被告均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尚欠公积金贷款由其归还,并支付对方房屋折价补偿款。对此,本院根据原、被告在审理中的意见,综合双方的房屋状况、川环南路房屋的贷款人情况、房屋折价补偿款支付能力情况等,从便利双方生产生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考虑,确定川环南路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归还该房屋尚余公积金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因川环南路房屋买卖合同系于原、被告婚前签订,对被告父母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资并支付的购房定金、首付款、尾款、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中介费和购房契税,原告无证据证明系被告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故本院依法认定为被告父母对被告的个人赠与。原、被告婚后分别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婚前公积金账户余款26,286.03元和11,257.94元,本院依法确认为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而婚后其余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根据川环南路房屋现价值,房屋尚余公积金贷款余额,被告父母出资数额,原、被告各自婚前公积金余额情况以及公积金贷款归还情况等,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房屋折价补偿款数额为340,000元。考虑到被告可能需要另行解决住房问题,本院酌定给予被告一定的期限后迁出川环南路房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等全部费用由原告王某负担;五、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至2013年5月尚欠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妙境支行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由原告王某负责清偿;六、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将该房屋交付原告王某;七、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周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40,000元,该款由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人民币300,000元,余款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王某在被告周某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原告王某已预缴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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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时怎样处理_百度知道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时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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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产出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或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一旦夫妻离婚,该出资如何认定分割,是离婚纠纷争执的焦点之一。经常有朋友咨询:本律师认为:通常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推定为赠与。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根据父母与子女间有无约定,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优先的原则,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如果对该出资有约定,则依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赠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本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认为,此处的“应当认定为……”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 实际案例中,父母用大半生的积蓄,有的甚至是借款为子女结婚购置房产,如果一概推定为赠与,这对父母不公平,也不现实。事实上,有的父母要用其前半生的积蓄来维持后半生的生活,有的父母年老多病,已无力偿还高额的债务。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是在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才能将出资推定为赠与。若有证据证明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务中,一般认为出资协议或借条可以证明是借贷而不是赠与。有的案件审理中还要对出资协议或借条的真实性以资金为线索加以调查核实。 二、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根据是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还是在结婚后出资,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1、如果在结婚前出资,以对自己子女赠与为原则,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例外。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当事人结婚前,在父母没有明确将出资赠与双方的情况下,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使是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夫妻离婚时,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在结婚后出资,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以对自己子女赠与为例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给夫或妻一方,该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未明确表示,则推定为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分割。 三、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根据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赠与以“明确表示”的意思为准,但对“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是否属于一种“明确表示”赠与谁的意思,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案例中,法院不能以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做出具体认定分割。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给予了明确解答:“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权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从该条解答中可以理解,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根据房产登记的三种情况,分别按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处理:第一,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是赠与给出资方自己子女的,离婚时按一方个人财产处理;第二,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配偶的名下,若出资方子女配偶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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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属于婚前财产。属于买房父母的那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不会被分割。除非婚后签过什么共同拥有协议。不然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现在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再像以前一样,在结婚后变成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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