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神们,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管理制度的车,租金是3500元一个月,税交多少?

关于企业租赁个人车辆使用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企业租赁个人车辆使用的问题。
企业租赁个人车辆使用,企业和个人需要交纳哪些税费?是不是各地的政策都不一样?我是大连的,不知道大连当地有什么政策。
租赁社会上个人车辆,和租赁公司员工的车辆在纳税上有什么不同?打算签租车协议,而且税费由公司承担。那种形式可以让公司更合适一些...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与个人签,缴纳个人的所得税,企业的营业支出无需交税;社会上的个人车辆如果是挂靠的,那么只需要与对方公司签租车协议,那么你支出的也就是对方收入的部分,是不用你承担税收的啊。如果在租车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当然是和租车公司签划算一些喽。望采纳好评!!
采纳率:61%
来自团队:
租赁员工车辆办公的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点就是要有出去办事的登记表,如果是租赁社会上个人车辆用来办公的那就交点印花税
好像不止这么点税吧。要是租员工的车,租金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结算在工资里面。
是的呀,如果是租员工的车子,是要和工资薪金放在一起核算的,但是你租员工的车子没有租金产生,就不用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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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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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汽车租赁公司在哪里交税,是地税还是国税,交多少税
汽车租赁取得收入按租赁业还是按有形动产缴税问题描述:汽车租赁取得收入按租赁业还是按有形动产缴税网友tyz0002给出的答案是: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
汽车租赁取得收入按租赁业还是按有形动产缴税问题描述:汽车租赁取得收入按租赁业还是按有形动产缴税网友tyz0002给出的答案是: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财税[号文同时规定,对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租金收入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当按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开汽车租赁公司在哪里交税,是地税还是国税,交多少税网友给出的答案是:2、车辆费用(保险费等)由承租方承担、车辆费用(保险费等)由出租方承担,租金中包含该费用。
去缴就是了,申报纳税时一起报进去。
出租方可成为扣缴义务人,为出租方代扣代缴;第二种情况则按租金收入计缴,租金中不含该项费用。 财产租赁净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计税起点的,租金收入方要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一种情况的,可按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计缴。 支付印花税:
借 管理费用—税金
贷 现金 支付车辆租金:借 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 现金 另外,出租方应注意到: 租赁车辆支付的租金一般有两种计价方式: 1,订立人缴纳万分之一的印花税,按一元计缴,不足一元的订立财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开车辆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网友芷睿321给出的答案是: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开给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按17%计算交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营改增之后,租车的增值税问题网友龙泉2007给出的答案是:适用17%的税率,但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有形动产租赁。公司向个人租车,只能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可以抵扣,个人取得租赁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照代开发票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公司向个人租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范围,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劳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年、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有形动产租赁,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问题描述:我们公司向个人租车,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7%么?个人能到税局代开17%的增值税发票么?这个增值税能抵扣么?单位与个人签的汽车租赁合同要交税吗问题描述:1、公司没有车,但是和经理的车签订了使用,请问要交印花税什么的吗?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2、我公司的账里有汽油费发票,但是公司没有车,现在想补一个公司和个人签的使用车的协议,是应该把协议日期签到以前呢,还是签到现在呢,如果签到以前的年份要不要...请高手指点以上问题,要是签到今年,签订合同多长时间需要交税1、公司没有车,但是和经理的车签订了使用,请问要交印花税什么的吗。2?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我公司的账里有汽油费发票,但是公司没有车,现在想补一个公司和个人签的使用车的协议,是应该把协议日期签到以前呢,还是签到现在呢,如果签到以前的年份要不要补税展开网友wacsx123给出的答案是: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车主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则相关的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开具公司的名称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所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约定,企业和个人都不用缴纳印花税。关于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问题描述:请问这个个税是怎么计算了?10000的百分之20 怎么会是295?怎么理解?网友经期卫士给出的答案是:租车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理、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理、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理修缮费用(最高以800元为限/月);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理修缮费用-800元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注: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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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私车公用涉税处理(看完就别再提问了)
【问题提出】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疑问。“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的特殊性,其相关费用的涉税问题也就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但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
1.吉林长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7号《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的公告》规定:
“一、代征范围  国家税务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以实际征收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代征个人所得税。二、适用税(费)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率征收,其中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域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3%的费率征收。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2%的费率征收。  4、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除外)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纳税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地税机关进行汇算清缴。”
长春市地区纳税人依据7号公告去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租赁费和汽油费,过路费等可税前扣除。
2.浙江宁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3.山东青岛
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常认定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私车公用”费用支出,相应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的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增值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方式】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发放车补或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红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1.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3500)×10%-105=295(元)
甲私车公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2.假定红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没有特殊要求,则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假设其动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3.36%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3%+%+(×3.36%-800)×20%=550.64(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255.64元(550.64-295)。
乙私车公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 假定红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为长春注册地,则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乙可以到长春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假设其动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3.36%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预交1.5%的个人所得税。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3%+3000×(3.36%+1.5%)=175.8(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119.20元(295.00-175.80)。
乙私车公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租用方式不同、适用地区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规避风险】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三,出租车辆的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一般需要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车主和经办人身份证、贴印花税的汽车租赁合同)。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因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企业做好上述几点要求,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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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一家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没有自有车辆,业务一般由员工驾驶自有车辆或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完成。甲企业管理层为解决此部分费用问题,决定从员工处租赁车辆,每月支付4 000元的租赁费,同时汽车相关的汽油费、交通费等费用也由公司承担。
问题:甲企业从员工处租赁的车辆及相关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1.个人出租车辆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支付租车费用以及相关的费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属于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同时购进的不是旅客运输服务等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其进项税的抵扣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自然人出租车辆,现阶段不能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甲企业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目前只有自然人租赁不动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可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的相关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允许抵扣。
2.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签订租赁合同,这是首要条件。合同是证明经营行为的有力证据,在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时,合同也是必需的资料之一。
其次,要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不但是租车费用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他费用税前扣除或进项税抵扣的重要凭据。该规定没有明确文件支持,或者说没有具体明细的政策,但是很多税务机关是这样执行的,纳税人要充分了解当起的政策。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合同中应注明,4 000元的租赁费用为净租赁,即该租赁费用不包括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甲企业承担。如果将4 000元作为毛租赁费用,即该费用包括所有的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则发生的汽油费、交通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抵扣进项税,因这些费用已经通过租赁费的形式在甲企业税前扣除了,不能再次重复扣除。当然,此处的租赁费应当符合当趁的租赁车辆市场行情,不能为了税务利益,人为地扭曲价格,否则也有较大约税务风险。
3.个人出租车辆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政策的争议
理论上讲,自然人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9万元)免增值税的政策,但是从实际执行来讲,似乎只有自然人租赁房屋才可执行免增值税政策,其他情况应该不可以。因此,一定要注意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据笔者所知,不执行免税致策的情况不在少数。
4.关于代开发票流程的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对于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营改增后,在此公告发布之前,增值税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来讲,在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额后,即可取得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至于应在地税机关同时缴纳的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水利基金等),以及相关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无法监管。这就出现了代开发票国地税不衔接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地税的税费流失或者延迟缴纳。针对该问题,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须同时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的地税机关的税费,才能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这也是为什么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的原因。这两种情况均在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不存在国地税不衔接的问题。
相关政策浏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号)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入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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