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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亿达:2016年年度报告_富亿达(838743)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富亿达:2016年年度报告
富亿达NEEQ :838743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20161 XX公 司年度大事记日,公司正式挂牌新三 日,公司召开新产板。 品投入市场的发布会。日,公司健康寝具系列产品正式投放市场。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目录第一节 声明与提示第二节 公司概况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五节 重要事项第六节 股本、股东情况第七节 融资情况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第九节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第十节 财务报告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释义释义项目 释义拉伸变形丝,全称 DRAW TEXTURED YARN,简称DTY 指 DTY,是利用 POY 做原丝,进行拉伸和假捻变形加工制成,具有一定的弹性及收 缩性预取向丝,全称 PRE-ORIENTED,简称 POY,指经POY 指 高速纺丝获得的 取向度在未取向丝和拉伸丝之间的未完全拉伸的化纤长丝法捷耶娃 指 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夫娜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指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 2011年 11月 1 日实施的行业标准分类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期末 指 2016年 12月 31日报告期 指 2016年1月-12月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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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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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湖州市滨河路315号凤凰大厦8楼
网址:WWW.0572bar.com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东方绿洲律非(新)字 002-1号
致: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指派许全能律师、王会律师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关于浙江
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
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公司受到处罚
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搜索、查阅该次行政处罚的相关文
件、取得公司营业外支出的明细账、翻阅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制定和完善的内控制
度、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处罚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
报告期内,公司曾受到过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具体情况为: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出具了海关辑告字[2014]8号
《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公司存在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报关单
的申报税号 实际应归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遂对
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公司高管、海关报告人员报关的流程、内控及其执行情况,
查阅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到该次行政处罚主要是由于公司报关人员的疏
忽而导致,事发后,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目前,公司已制定了《报关管理制度》、
《报关人员工作规范》,同时,公司加强了对报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了后续
公司在报关程序上不会再发生失误、合法合规经营。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再因报
关单据问题而受到海关部门的处罚。
综上,本次处罚主要系公司报关人员的疏忽误将申报税号归错类,公司事后
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目前公司已未再因报关问题而受到海
关部门的处罚,因此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该类处罚事项进行
了有效的规范,由于该次处罚事项情节轻微,金额较小,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
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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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地址:湖州市滨河路345号凤凰大厦
邮编: 313100
传真:2367910
邮箱:(QQ)/
释文......3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9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1
八、公司的子公司及分公司......34
九、公司的业务......35
十、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6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39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42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45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6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47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8
十七、 公司的税务......51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52
十九、劳动人事及社保......5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4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55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函义:
东方绿洲或本所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富亿达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指
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2016年3月发起设立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
的全体股东
国融证券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最近二年及一期、报告期
2014年、2015年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申请挂牌
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6)东方绿洲律非(新)字002号
致: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12月 26 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日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 董事会的批准
2016年 3月 15日,股份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
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的议案》、《关于公司治理机制讨论评估结果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 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
2016年 3月 31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意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
3. 股份公司目前股东人数为 2名,未超过 200 人。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申请挂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豁 免核准。因此,目前公
司尚需获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申请挂牌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依法设立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 30日取得湖州市工商
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信用代码为123728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依法设立(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四、公司设立”)。
(二)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统一信用代码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
9月。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公司存续已满两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
年”之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自2003年9月成立以来,主要经营化纤布、化纤丝、棉布、服装、床上用品、布类工艺品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重大合同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规定。
(三)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此外,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运作规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合法规范经营”之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明晰,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2、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份发行合法合规。
3、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发生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及经营范围变更行为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及经营范围变更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股权明晰,股份发行
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之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公司已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聘请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并持续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
督导”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2003年9月,深圳市富依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依绮”、“中方”)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夫娜(以下简称“法捷耶娃”、“外方”)共同申请设立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0万美元。
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湖工商)名称预核外字[2003]第20032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名称保留至日。
日,股东富依绮、法捷耶娃签订了《中外合资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对合资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筹备和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日,股东富依绮、法捷耶娃签署了《中外合资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章程》。
日,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长兴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资企业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长开发委[号),同意富依绮与法捷耶娃签订的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名单。
日,长兴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出具《长兴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合资经营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长计经发[号),同意富依绮与法捷耶娃合资兴办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日,浙江人民政府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浙府资湖字[号)。批准证书依法登记的信息为:
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长兴县虹星桥镇
中外合资企业
纺织、服饰生产销售类、禁止类(不涉及《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
投资者名称
深圳市富依绮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22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夫
吉尔吉斯斯坦
出资198万美元
日,湖州市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湖总字第001335号)。营业执照依法登记的信息为:
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
法定代表人
中外合资企业
生产纺织面料、服饰;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不涉及《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截止日止,公司已收到外方出资55.53万美元。
日,湖州金陵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湖金会(验)字[2003]第44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法捷耶娃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555,300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公司设立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万美元)
(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
切斯拉沃夫娜
综上,对于东鑫有限的设立,本所律师认为,东鑫有限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中2股东认缴220万美元,实缴出资55.53万美元,符合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进行了登记备案,东鑫有限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2名自然人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按现有出资比例,以有限公司不高于经审计账面值且不高于评估值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每股面值1元,共折合成4500万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元,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2.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徐鑫任职工代表监事。
4.日,召开创立大会,一致同意设立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司章程》;创立大会还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通过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周晓东为公司董事长,聘任周晓东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俞航凯为财务总监。
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蔡友才为监事会主席。
7.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 304117
号《审计报告》,对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经审计,截至日,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46,075,254.53元。
8.日,湖州金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公司截至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4,984.48万元。
9.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日为公司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02060号《验资报告》:经验审,截至日止,全体发起人按照发起人协议、章程规定,以不高于审计值且不高于评估值的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为公司股本,股份总额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万元整,余额作为资本公积。
10.日,公司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728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购的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净资产折股
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设立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股份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1.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床上用品、纺织面料、家居服饰等家用纺织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股份公司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独立于股东和关联方,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
3.近两年公司前5大客户情况
(1)2015年公司销售前五名客户情况
销售金额(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与公司关系
ONELINKINTERTRADE CO.,LTD
20,990,364.78
SNCIMPORT&EXPORTINC
10,995,421.67
ALADHAMGENERALTRADING
10,479,504.03
UNITEDCOMMODITIESINC
6,765,041.23
BETTENWELTGMBHANDCO.KG
5,677,415.84
54,907,747.55
(2)2014年公司销售前五名客户情况
销售金额(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与公司关系
JARINTIPPIEMSUKSTRKUL
20,014,225.08
XIAODONGTEXTILEL.L.C
12,185,782.42
TISSERAY ETCIESA
11,787,627.53
南通开发区美家床上用品有限
11,513,754.25
BETTENWELTGMBHANDCO.KG
7,072,013.18
62,573.402.46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有限公司设立及历次实缴资本、增资时,各股东的出资均已到位。公司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原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且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变更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公司的资产完整。
2.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公司已经取得的各项专利及其他自有资产,不存在与他人共同使用的情况。公司的资产独立,与公司的股东、其他关联方或第三人之间产权界定清楚、划分明确,具备独立完整性。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聘任、解聘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员工321人,公司已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别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公司员工均在公司领取工资,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社会保险均独立管理。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1.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包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监事),并设立了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该等机构和部门系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置的,不存在股东干预的情形。公司各职能部门依照规章制度行使各自的职能,不存在受股东的职能部门控制、管辖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
缝包裁仓打行人内外
制装减库包政事销贸
2.公司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置不受任何股东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控制。
3.公司上述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独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其职能的履行不受股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且与股东及其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1.公司具备单独的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任职。
2.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3.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帐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财户的情况。
4.公司现持有住所地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六)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上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发起人
根据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公司发起人共2名,分别是一名自然人,一名为有限合伙企业,其基本信息如下:
1.周晓东,男,汉,1967年4月生,浙江诸暨市人,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居住地:浙江省诸暨市岭北镇下田坊村24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069211.
2.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蔡茶花,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RK98,住所地: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2名发起人为境内自然人发起人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部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各发起人以其持股比例分摊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股份,整体变更后,各发起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注明: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一名普通合伙人蔡茶花,17名有限合伙人出资成立。2015年9月经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蔡茶花,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RK98,住所地: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及公民身份证号码
普通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境内自然人
(二)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与上述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没有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均为周晓东、蔡茶花夫妇。
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周晓东、蔡茶花夫妇通过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100%的股权,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公司股权转让后,周晓东直接持有公司100%的股权;2015年10月至今,公司进行了增资,周晓东、蔡茶花夫妇实际控制公司100%的股权,且周晓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茶花担任公司董事;周晓东和蔡茶花系夫妻关系,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运作、经营决策以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均为周晓东和蔡茶花夫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周晓东蔡茶花夫妇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股份限售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尚未满一年,公司发起人周晓东、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2.股份公司董事周晓东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无冻结、质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公司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定,所持股份无争议。
七、 股份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1.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2.有限公司的股本演变
(1)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一)有限公司的设
(2)2004年7月第二次实收资本变更
2004年7月,有限公司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的164.47万美元由深圳市富依绮实业有限公司、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夫娜分别缴纳22万美元、142.47万美元。
日,湖州金陵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湖金会(验)字[2004]第19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由富依绮、法捷耶娃第二期实缴资本合计美元164.47万元,其中富依绮缴纳182万元人民币折合注册资本币种22万美元,法捷耶娃缴纳142.47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
日,湖州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
维亚切斯拉沃夫娜
(3)2005年10月第一次企业名称变更,第一次注册资本变更
日,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一致决议:(1)增加88万美元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220万美元增加到308万美元,其中富依绮由原来的22万美元增加到30.8万美元,占10%,法捷耶娃由原来的198万美元增加到277.2万美元,占90%;(2)公司名称
由“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变更为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日,全体股东签署《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
日,湖州市工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浙工商)名称预核外[2005]第617002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名称保留至日。
日,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合资企业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调整合同、章程的批复》(长外经贸资[2005]33号),同意公司调整合同、章程。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号)。
换发后的批准证书依法登记的信息为: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长兴县虹星桥镇
中外合资企业
化纤布、化纤丝、棉布、服装、床上用品、布类工艺品
生产,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投资者名称
深圳市富依绮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30.8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
吉尔吉斯斯坦
出资277.20万美元
日,湖州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
维亚切斯拉沃夫娜
(4)2006年4月第三次实收资本变更,第一次经营期限变更
日,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一致决议:(1)变更经营期限,由原经营期限15年变更为经营期限50年;(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日,公司股东签署《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日,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合资企业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年限的批复》(长外经贸资[2006]3号),同意公司经营年限变更为50年。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号)。换发后登记的经营年限为50年。
2006年4月,有限公司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的61.45万美元由深圳市富依绮实业有限公司、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夫娜分别缴纳8.8万美元、52.65万美元。
日,湖州金陵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湖金会(验)字[2006]第103号),经审验,截至日,公司已收到由富依绮、法捷耶娃第三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美元61.4483万元,其中富依绮缴纳8.8万美元,法捷耶娃缴纳52.6483万美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日,湖州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维
亚切斯拉沃夫娜
(5)2006年9月第四次实收资本变更
2006年9月,有限公司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的26.55万美元由法捷耶娃.拉里萨.维亚切斯拉沃夫娜缴纳。
日,湖州金陵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湖金会(验)字[2006]第382号),经审验,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法捷耶娃第四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美元26.5517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日,湖州市工商局依法换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法捷耶娃.拉里萨.
维亚切斯拉沃夫娜
(6)2008年7月第一次股权变更,第一次企业类型变更
日,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一致决议:(1)同意法捷耶娃将其持有的90%股权全部转让给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亿达(香港)”),同意富依绮将其持有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富亿达(香港)有限公司;(2)同意公司股东由富依绮、法捷耶娃变更为富亿达(香港)有限公司;(3)变更企业类型:由原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4)制定公司新章程。
日,富依绮、法捷耶娃与富亿达(香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日,公司股东签署了《外商独资企业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章程》。
日,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长兴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关于同意合资企业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长外经贸[2008]24号),同意公司股权转让。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号)。
批准证书依法登记的信息为: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长兴县虹星桥镇
化纤布、化纤丝、棉布、服装、床上用品、布类工艺品生产,
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投资者名称
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
出资308万美元
日,湖州市工商局依法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066。依法登记的信息为: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
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化纤布、化纤丝、棉布、服装、床上用品、布类工艺品生产,本公司自
产产品销售。(不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
股东(发起人)
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富亿达(香港)
(7)2010年2月,第二次注册资本变更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决议:(1)公司注册资本由308万美元增加至568万美元,新增260万美元;(2)新增260万美元由股东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认缴。
日,公司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日,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长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外资企业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长外经贸资[2009]34号),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号)。换发后依法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568万美元。
本次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富亿达(香港)
(8)日,有限公司第五次增加实收资本
2012年8月,有限公司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的260万美元由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缴纳。
日,湖州金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此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金平验报字[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6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日,有限公司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万美元)
(万美元)
富亿达(香港)
(9)2013年12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第六次实收资本变更
日,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决议:(1)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568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金432万美元。(2)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日,公司股东签署《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日,长兴县商务局出具《长兴县商务局关于同意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长商许[2003]16号),同意增资。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号)。换发后依法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日,湖州金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金平验报
字[号),经审验,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由富亿达(香港)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83.5万美元,以货币出资。
日,湖州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万美元)
(万美元)
富亿达(香港)
(10)日,有限公司七次增加实收资本
2014年7月,有限公司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的148.5万美元由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缴纳。
日,湖州金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此次新增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金平验报字[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富亿达家纺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资本合计148.5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此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万美元)
(万美元)
富亿达(香港)
(11)2015年8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变更、变更企业类型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决议:(1)同意富亿达(香港)将其所有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周晓东;(2)股权转让后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3)注册资本计价单位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
日,长兴县商务局出具《长兴县商务局关于同意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长商许[2015]14号),同意公司的股权转让。
日,公司股东签署《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章程》。
日,依法取得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依法登记的信息为:
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
法定代表人
6824万人民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化纤布、化纤丝、棉布、服装、床上用品、布类工艺品生产,本公司自产
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认缴额 (万元)
实缴额 (万元)出资比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设立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2)2015年9月减少注册资本。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6824万元变更为3200万元。
日,有限公司在《湖州日报》刊登了“减资公告”,对有限公司相关减资信息进行了公告。
日,有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公司本次减资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额 (万元)
实缴额 (万元)出资比例(%)
(11)2015年10月的增资。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决议吸收新股东长兴众鑫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增加注册资本1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兴众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日,湖州金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金平验报字[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300万元。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1300万元。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比例结构如下:
认缴额 (万元)
实缴额 (万元)出资比例(%)
长兴众鑫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二)东鑫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此后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东及股本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经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合法、有效。
(二)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真实、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 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形,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四) 股份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及股份质押情况
1、 股份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
认购的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净资产折股
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份公司各股东已就此出具承诺,确认其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托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已经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确认,并办理了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风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股份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形。
八、公司的子公司及分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分公司。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子公司。
九、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及目前的经营范围
公司至今已形成了床上用品、家居服饰、纺织布料的设计、研发、生产、贸易为一体的经营格局,并已具备高档家居用品的研发能力,以及成熟的生产线和销售网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且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经营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公司目前所获得的资质证书如下:
上海凯瑞克
棉布床上用品
体系认证 QAIC/CN/121514-B
质量体系认 ISO
的生产和服务
证有限公司
长兴县五水
《长兴县喷水织机
共治专项领
长008虹022
整治三年专项行动
导小组办公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的业务收入99%来自主营业务,自公司成立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主营业务收入占绝对优势,公司经营业务明确。
(四)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和目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为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历年年检文件及公司的章程的记载,公司近二年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定或章程规定必须终止经营的情况。
3.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上述合同不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和条款。
4.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股份公司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相对稳定。
5.公司自身不存在影响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公司有能力在未来继续发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十、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关联方
1.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姓名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持有71.11%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
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持有28.89%股份的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周晓东妻子、高管
周晓东之女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周亚盼丈夫、周晓东、蔡茶花女婿、高管
股东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股东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为:
1、浙江长兴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董事周晓东持股40%,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监事周晓东。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本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富亿达不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因
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2、长兴富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2009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董事蔡茶花持股100%,住所地长兴县虹星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茶花,执行董事蔡茶花。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本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富亿达不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3、长兴众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蔡茶花占合伙企业32.62%的份额,董事周陈鸿占合伙企业15.38%的份额,监事周中成占合伙企业6.15%的份额,监事徐鑫占合伙企业5%的份额。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本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富亿达不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4、诸暨市岭北月亮山庄,公司监事周中成持股100%。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一般经营项目:种植、销售:水果;养殖、销售:淡水产。本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富亿达不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5、义乌市程鸿珠宝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周陈鸿任该公司店长。
董事周陈鸿只在该公司任职,未持有股权,且该公司主要经营珠宝,本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富亿达不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6、杭州航凯减速机械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俞凯航父亲俞礼根投资设立的公司。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减速机。本律师认为该公司与富亿达不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1.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房产)
所明权证编号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
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村
2.公司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使用证编号
使用权类型
地类(用途) 使用权人
长土国用(2011)第 长兴县虹星 9200O
桥镇谭家村
长土国用(2012)第 长兴县虹星 6678.57O
桥镇谭家村
长土国用(2012)第 长兴县虹星 13030.58O
桥镇谭家村
长土国用(2013)第 长兴县虹星 9443.92O
桥镇谭家村
长土国用(2013)第 长兴县虹星 15828.15O
桥镇谭家村
3.公司的车辆
LSGTC62M06Y014177
中型普通客车
江铃全顺牌
LJXBMCHD3AT012084
中华SY7240
LSYYCCKB23K010533
厢式运输车
LJ11KAAC7BC026296
公司的主要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型
注册有效期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技术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拥有10项实用新型,10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发明专利。正在办理更名从有限公司至股份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一种竹纤维被
一种填充有决明子的木棉保健
一种大豆纤维被
一种牛奶纤维被
一种花香保健枕
一种改进结构的被套包装盒的
一种磁疗枕
一种改进结构的被套包装盒
一种新型的被套包装盒
一种超耐磨床品用甲壳素棉毛
一种内衣用甲壳素棉混纺针织
一种被套包装盒的盒盖结构
1.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公告日
权利保护期
枕头套(一)
枕头套(二)
枕头套(三)
枕头套(四)
枕头套(五)
枕头套(六)
枕头套(七)
枕头套(八)
枕头套(九)
枕头套(十)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二)公司应收、应付款情况
1.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截至日,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汇总金额14,070,262.75元。
与本公司关系
占总额比例(%)
SNCIMPORT&EXPORTINC
3,825,243.09
UNITEDCOMMODITIESINC
3,355,213.01
ONELINKINTERTRADECO.,LTD
2,645,463.58
ALADHAMGENERALTRADING
2,393,646.03
OSMANGATERSTILSANTICLTD
1,850,697.04
14,070,262.75
截至日,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汇总金额8,582,924.09元。
占总额比例
与本公司关系
TISSERAYETCIESA
3,970,044.77
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1,499,151.58
KUMOSTARGENERAL
1,066,677.65
UNITEDCOMMODITIESINC
1,018,380.27
MR.ABDALLRAHMANISTANBLI
1,010,472.14
8,582,924.09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120,000.00
2,659,062.09
4,511,953.10
133,482.98
106,689.70
关联方往来
3,972,707.68
46,067,078.65
401,252.14
372,510.54
7,194,222.69
51,178,231.99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截至日,本公司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欠款单位披露:
3,962,507.68
应收补贴款
2,659,062.09
代付出口货物海运费
306,510.54
代扣代缴个人养老金
122,041.18
周荣秀工伤赔偿款
7,100,121.49
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3.应付款金额前五名的情况
截至日,公司应付账款分具体客户披露:
与公司关系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650,000.00
江阴市艾格塞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长兴东信纺织有限公司
547,690.06
宣城市金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501,280.25
488,455.57
浙江万汇纺织有限公司-(蒋义勇)
279,763.99
长兴谊信纺织有限公司
2,467,189.87
(二)重大借款、担保合同
1、截止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小企业贷款
浙江东鑫纺织
限公司长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网贷通循环
浙江东鑫纺织
限公司长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小企业几款
浙江东鑫纺织
限公司长兴支行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
浙江东鑫纺织
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
浙江东鑫纺织
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
流动资金保
浙江东鑫纺织
证借款合同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
流动资金保
浙江东鑫纺织
证借款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浙江东鑫纺织
限公司长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出口汇款融
浙江东鑫纺织
22.2万美元
司湖州长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出口汇款融
浙江东鑫纺织
22.5万美元
司湖州长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招商银行贸
浙江东鑫纺织
司湖州长兴支行
2、截止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担保是否已
担保的借款期间
经履行完毕
长兴新天龙印染有限公司
2,000,000.00
长兴新天龙印染有限公司
3,000,000.00
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
8,200,000.00
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
2,200,000.00
15,400,000.00
(三)重大侵权之债
依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没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一)公司近两年内的历次增、减资事项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公司的历次增资减资均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近两年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3月11月,有限公司中外出资人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人权利义务、董事长、总经理职权、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利润公配及劳动用工制度、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并于公司设立申请时依法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应合法、有效。
(二)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详细情况见《法律意见书》(七、股份公司股本及其演变)
(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详细情况见《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的设立)。
股份公司成立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经营范围修改为:功能性纳米新材料、电子产品、健康寝具、健康服装的研发和销售;家用日用品、纳米产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服装、水处理环保产品、空气处理环保产品、洗浴设备、化妆品、饰品、健康器械、灯具、家
具、皮具、远红外保健用品的销售;化纤布、化纤丝、棉布、服装、床上用品、布类工艺品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已经设立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
2016年 3月 15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及《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及制度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三)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6年 3 月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和监票程序符合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不存在越权审议批准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均依法定程序予以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均合法、真实、有效。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目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公司现有董事5名,分别为周晓东、蔡茶花、周亚盼、余航凯、周陈鸿,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周晓东。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2.监事:公司现有监事3名,分别为周中成、徐鑫、蔡友才。蔡友才为监事会主席。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周晓东,董事会秘书由周晓东担任,财务总监为俞航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经核查,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公司董事
周晓峰,男,196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3年9月至2008年5月,任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6月至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任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年7月至今,就职于浙江长兴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监事;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蔡茶花,女,196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3年9月至2008年5月任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财务负责人;2008年6月至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任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9月至今任长兴富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周亚盼,女,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8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先后任内销直营店店长、外贸销售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俞航凯,男,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杭州航凯减速机械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2015年1月至股份公司成立之日,就职于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管;现任股份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周陈鸿,男,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就职于嘉兴红船食品厂,担任销售客服主管;2014年12月至今就职于义乌市程鸿珠宝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及店长;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2.公司监事
蔡友才,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94年9月至2011年5月,个体经营户;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就职于诸暨安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主管;现任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徐鑫,男,1990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9年8月至2014年6月,个体经营户;2014年7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周中成,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1992年9月至2008年4月就职于鸿飞纺织厂,担任厂长;2009年9月至今就职于诸暨市岭北月亮湾山庄,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股份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晓东(简历详情见董事人员简历);
财务总监:俞航凯(简历详情见董事人员简历);
(三)最近两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股份公司成立之日,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周晓东任执行董事,日股份公司设立至今,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的任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监事的变化情况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股份公司成立,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蔡茶花任监事,2016
年3月15日至股份公司创立之日,新选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周中成、徐鑫、蔡友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监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至股份公司创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股份公司创立之后,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周晓东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周晓东担任,设财务总监一名由俞航凯担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用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七、公司的税务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率(2015年)
税率(2014年)
按照应税收入17%计算销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免抵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纳免抵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免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出口退税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有限公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014年度有限公司累计退税金额为17,899,836.01元,2015年度有限以司累计退税金额为20,524,172.35元。
3.当地政府奖励资金
报告期内,有限公司享受政府奖励资金情况
奖励金额(元)
虹委[2014]号
三比一讲活动奖励
长兴县红星桥镇人民政府
长财企(2014)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经济和信
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234,000.00
息化委员会
长财企(2014)
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195,078.00
长财企(2014)
土地使用税专项奖励的通知
长兴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4年长兴县奖补类
[2015]72号
科技券第二次兑现经费的通知
长兴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局
收到虹兴建设奖励
收到虹兴建设奖励
270,000.00
关于下达2014年上半年专利补
助经费的通知
长兴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局
长财企(2015)
关于拨付2014年度长兴县开
164,000.00
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长兴县财政局、商务局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4年长兴县高校毕
业生见习基地评估认定结果、拨
付见习补助和开展2015年就业
(2015)41号
见习工作的通知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近两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长兴县国家税务局刘家分局、长兴县地方税务局三分局于日出具的《守法证明》,公司及子公司日至今在其经营活动中均能够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纳税;其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偷税、漏税、抗税及拖欠税款等违法行为;未出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2005年2月,有限公司前称长兴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开工建设时,取得长兴县环境保护局
长环管(号项目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及许可生产。
2.2006年2月,公司新增投资500万元,新建年产棉布800万米、床上用品150万套和各类服装50万件(套)技改项目,同时向长兴县环保局递交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年7月,环保部门正式同意批复。
3.2009年12月,公司新增年产150万套床上用品、50万件(套)服装建设项目,时同向长兴县环保局递交了环评报告书和申请书,日,公司取得长兴县环境保护局长环管[号批复,同意新增项目开工建设。
4.2013年10月,公司新增年产高档家纺用品150万套增资项目,同时向长兴县环保局递交了环评报告书和申请书,日,公司取得长兴县环境保护局长环管[号批复,同意新增项目开工建设。
5.2015年6月,长兴县环保局对公司年产棉布800万米、床上用品150万套和各类服装50万件及年产150万套床上用品、50万件服装建设项目以及年产高档纺织用品150万套增资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日,出具了长环许验[号决定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2015 年9月,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守法证明》,证明有限公司在近三年以来,
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工业固废处置符合环保规定要求,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没有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的许可和资质证书
3.2015 年9月17日,长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质监守法证明》,证明浙江东鑫纺织
有限及子公司从2013年12月至今均能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十九、劳动人事及社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母公司现有员工321名,均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劳动合同统一版本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283名员工按照规定交缴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另38名员工因已经参加新农保、新农合等农村保险等原因,自愿承诺放弃购买社保。
日,长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有限公司近三年来遵守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已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并经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一起谥葱兄械乃咚希淮嬖谏形戳私峄蚩稍ぜ闹卮笏咚稀⒅俨谩9旧性谥葱兄械乃咚暇咛迩榭鋈缦拢
2014年6月至12月,有限公司与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等,结算方式为货物装柜后60天付款,同时约定合同交货期。日,自然人罗金达与金幼君出具《担保书》,自愿对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结欠有限公司的货款提供担保,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清偿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有限公司的货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截止日,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共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04,498.46元,且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经有限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2015年9月,有限公司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16,981.16元(包括货款及逾期利息);2、判令罗金达、金幼君对该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
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如下:1、原告同意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日之前支付65万元,日之前支付70万元,共计支
付135万元;2、被告罗金达、金幼君对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4、若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内容按约履行,则原告浙江东鑫纺织有限公司在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230万元内未受偿部分一并对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告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因此,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合法;公司的挂牌申请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关于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行为不存在违法和违规的情形。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需取得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查同意。
本法律师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是《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许全能
负责人:李萍
签字律师:王会
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日期:2016年月日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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