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信用来,信用社是不是农商银行骗子

刚办信用卡骗子就找上门 原来3成银行客户信息被泄露
来源:东方网
作者:朱新法
  几乎每个人都要跟银行打交道,但由于消费者大多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9月,省消协委托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对江苏省各银行进行调研,20日,省消协根据调查结果发布了《江苏省银行业消费服务问题调查报告》。
  排队时间长,格式条款繁
  等待时间长、服务窗口少,是很多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遭遇。调查显示,全省各银行平均等待率为63.68%,平均等待时间为12分钟。等候时间长通常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大厅缺乏引导或者引导不到位,对客户分流不够;个别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佳,办事效率相对较低;窗口设置和安排不够合理,比如很多白领趁中午时间去银行办理业务,但中午恰巧是银行工作人员用餐和休息时间,窗口相对较少;排队叫号与复杂业务的调配缺乏系统性和灵活性;存在VIP客户插队现象。这说明银行的服务意识还比较淡漠。
  消费者在银行办理各种业务时,会被工作人员要求签署各式各样的条款。当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条款推到消费者面前的时候,面对密密麻麻的字,消费者的常规做法是直接在指定位置签字,银行工作人员也很少对其中的条款做出解释说明,即使涉及到消费者自身权益和面临风险的条款,很多情况下也被工作人员有意无意地略去了。
  消协负责人指出,一方面,银行格式条款内容设置太繁琐,字体显示太小,加上基本不提供仔细查阅合同的时间,导致合同签署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格式合同条款设置不尽合理。部分银行在扩大银行的权利、免除银行的责任方面存在诸多“陷阱”,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尽对等。比如,某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IC卡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消费者信息泄露大量存在
  记者曾有过亲身经历: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的次日,就接到一名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表示可以代为激活信用卡,且“服务态度”十分亲切。此后几天这名“工作人员”连续打电话给记者。记者起疑后,致电该银行信用卡经办人,经办人说,银行不会主动要求客户激活信用卡,打这电话的人肯定是骗子!记者有点后怕:如果真把有关信息告诉骗子后,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卡就会被盗刷。这件事说明,记者的信息被泄露了,而且泄露速度很快!
  消协的调查报告显示,为能够顺利办理业务,消费者根据金融机构要求,一般会填报大量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这些信息都是消费者的隐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消费者无法控制这些信息的使用、或者是对此类信息的使用不能做到有效监督,这就为信息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本次调查结果显示,33.66%的客户在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遇到了个人注册信息泄露的问题,近三成客户遇到过搭售强制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需引起特别关注。深度访谈过程中,部分客户提到,在办完卡后一两天内就接到推销等骚扰电话,怀疑办卡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消协负责人说,对于消费者来说,即使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也影响了自身的正常生活。此外,老年人还常常接到诈骗电话,若缺乏辨识能力,则很容易上当受骗。
  近三成不告知理财产品风险
  知情权是自主选择权的前提,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主动告知等显得尤为重要。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收费项目,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的比例超过一成,而对于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没有充分告知的比例接近三成,实际上,大多数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
  调查显示,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对风险和收益没有做到全面告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理财经理往往只强调可能的最高收益、安全性,却很少和客户提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甚至亏损,也很少讲解提前赎回的费用问题,由此导致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要支付一笔相当金额的手续费,有近六成消费者提前撤销理财产品时涉及收费,其中一半消费者缴纳的费用在投资总额10%以内,还有四分之一的消费者缴纳的费用在投资总额的10%~20%之间。值得注意的是,近两成消费者表示缴纳了投资总额20%~30%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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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玉婷&RF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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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推荐银行信用卡诈骗案中究竟是谁被骗了?-银行卡-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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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作者:未知
生活中,信用卡诈骗案我们不少见。但是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存在侵犯双重客体的情况,即被害方是持卡人还是银行的问题。
生活中,信用卡诈骗案我们不少见。但是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存在侵犯双重客体的情况,即被害方是持卡人还是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典型案件,从主体责任分担、刑事审判中责任认定、持卡人重大过错的认定、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解读释明。
伪造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例
2013年,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被害人的后,用私自复制的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约15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陈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本案被害人(被害单位)是持卡人还是银行的问题,法院认为,信用卡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银行作为信用卡的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持卡人信用卡内资金的安全。
而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使用非法购买读卡器、银行卡等设备,在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后,可以轻易伪造出持卡人的银行卡并加以使用,可见现有银行卡存在重大的安全技术隐患,故在无法证明持卡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为宜。因此,本案中被害单位应为银行。
此类案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1、是否应以案发时实际受损失者为被害人
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以案发时实际受损失者作为被害人,现实中此类案件的报案人均为持卡人,鲜有银行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的。个别案件中,个别持卡人的信用卡中有持卡人自己存入的款项,此案中被害人是否就是持卡人和银行?但这种区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容易引起混乱。
2、持卡人、特约商户、银行的责任分担问题
持卡人方面,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到正规的商户刷卡消费,只要其遵守银行卡使用的相关规定,就已经尽到法律义务,并无过错。
特约商户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特约商户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时应负责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所留签名是否一致,故特约商户应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但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均伪造他人信用卡,故其在伪造新卡后完全有机会在新卡后面签假名,此时特约商户没有可能亦没有条件审核此卡的真伪,故即使特约商户存在一定的管理义务,此义务亦不宜过重。
银行方面,银行作为大型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持卡人信息后,仅使用简单的方法就可以将持卡人信息复制到假卡上,假卡可以顺利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可见现有银行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银行应该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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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晴天
百舸争流千帆竞,乘风破浪正远航。在移动端支付这片“热土”上,参与主体纷纷加码,正上演着一场“打造安全与便捷极致体验”的终极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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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银行第一股甘肃银行申购遇冷。截至日,甘肃银行新股的辉立证券开展申购统计量为40万港元,而耀才证券统计量为3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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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幻想,回归本源,服务实体。”一位股份行同业业务负责人和记者交流时表示。“原来想的是,以往的同业擦边球业务是不是监管整顿过后还会有机会做。现在看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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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央行下发特急文件要求,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由现行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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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25家上市银行中(不包括即将上市的成都银行),有13家银行年报将披露时间放在了3月份,另外12家银行则选择在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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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网下载信用卡被骗走5万 银行该不该赔偿
&&& 谢正军/图
&&& ■本报记者 刘传江
&&& 信用卡向来只能限额提现,无法转账,这是我国银行业通行的规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于小姐没想到,自己的信用卡会被骗子“划”走了5万元。消费者认为,银行是骗子的“帮凶”,应对损失负责。而银行则称,造成损失是由于用户泄漏个人信息所致,银行并无责任。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 网上退款被骗5万元
&&& 于小姐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她有招商银行信用卡、借记卡各一张。11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于小姐接到一名自称为当当网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双11”期间,当当网系统做维护,先前于小姐购买的书籍不能按时发货,只能作退货退款处理。
&&& 于小姐登录当当网查询发现,确实没有任何发货记录。不久,“客服人员”通过QQ发来一个网页链接,让于小姐登录办理退货手续。于小姐登录该网页,按其要求填写了退货单,其中要求写明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等内容。
&&& 于小姐回忆,当她按要求填写了招商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后,招商银行服务热线95555给她发送了验证码,我再在网上输入验证码。接着,便收到了招商银行95555发来的一条提醒短信,告知她的借记卡账户转账到他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9980元;随后又发来一条短信,称“您正在使用信用卡进行现金分期5万元,分12期。”
&&& 14时30分,于小姐接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询问她刚才的5万元交易是否本人操作,于小姐介绍了刚才发生的事情,对方称她可能遇到了骗子,信用卡目前已经冻结,3天内信用卡中心会给她答复。随后,于小姐到派出所报了案,并向警方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 “现金分期”惹的祸
&&& “我的借记卡账户中只有1700元钱,5万元钱是哪来的?”于小姐对记者说,尽管她可能遭遇了诈骗分子,但一些与银行卡有关的问题还是让她不能理解。比如,信用卡不能转账,5万元钱怎么会转到她的借记卡中?她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2万元,即便透支,又怎么会透支5万元?
&&& 随后的咨询中,于小姐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了解到,骗子拿着她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向招商银行申请了5万元“现金分期”,银行审核通过后将5万元钱划到其借记卡,之后骗子通过其掌握的银行卡信息将钱转走。
&&& 于小姐告诉记者,所谓的“现金分期”,招商银行方面的解释是:“现金分期”并不是属于额度调整业务,而是另外一种借贷业务,也就是持卡人本人向银行提出借贷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由持卡人的信用卡直接向借记卡转账,并做现金分期。
&&& 于小姐称,她并不清楚“现金分期”业务可以通过信用卡借贷银行的钱,并直接转到借记卡中。此前,招商银行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她的信用卡开通了现金分期业务。而银行95555客服给她的第一条信息中,也并没有告诉她正在申请“现金分期”,而是在钱转走后才提醒她。“如果银行在骗子转账前,能告知她正在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及金额,待她进一步确认后再划款,她完全可以终止交易,骗子也就不会得逞。”于小姐认为,她上了骗子的当,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招商银行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也存在把关不严、未经客户同意便开通现金分期业务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银行称自身无责
&&& 11月10日、12日,招商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陆续给于小姐回电,称这5万元钱须由于小姐本人负责偿还,如不还款,由此而产生的不良还款记录及滞纳金由其本人负责,并强调说这是最终的处理结果。
&&& 11月17日,招商银行总部一位吴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小姐在“钓鱼网站”上输入了自己的借记卡卡号、密码、验证码,而其借记卡又和信用卡捆绑,骗子通过这些信息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5万元、12月还清,再通过借记卡转账,并顺利取款。因为于小姐自身过错导致上述后果,其理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吴小姐称,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分期”业务是合法的,目前大多数银行都已推出这项业务。针对该业务,银行方面采取了完善的风险管控措施。如果因为消费者泄漏个人信息而造成损失,银行方面则不应承担责任。
&&& ●观点产品有漏洞应担责
&&&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霞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上述纠纷中,招商银行在提供“现金分期”金融服务过程中,未向于小姐就服务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存在瑕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上述纠纷中,在于小姐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擅自为其开通“现金分期”业务,无疑侵害了于小姐的自主选择权。
&&& 陈霞认为,根据事情发生的经过来看,招商银行的“现金分期”业务在风险管控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给骗子行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招商行的侵权行为及产品本身的漏洞与于小姐被骗钱款事件有很大的关联性,应对于小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该银行拒绝赔偿,于小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表示,事实上,上述纠纷并非个案。针对诸如信用卡“现金分期”等高收益业务,一些银行在资格审查与放贷程序设计上往往失之于宽,这对银行和消费者来说都是短视的,也是不负责任的。银行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从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角度完善各项业务环节,真正让消费者与银行打交道时更放心、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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