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住房已经卖给个人,并取得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单位家属区公共用地能不能租给其他人用做社会停车场,

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我是公寓运营商
发布房源,更快找到租客。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知识及申请流程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知识及申请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二、公租房与廉租房有哪些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性住房,都是只租不售,租赁人只拥有居住权,不得转让、转租、转借、调换、出租等。1.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租住活动,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特点,解决的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廉租房解决的是城市较低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建的普通租用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2、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非定向配租公租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有: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租金标准不同: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目前是1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无房户160元/人·月,住房困难家庭为80元/人·月,但一个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较高每月不超过800元。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哪些?目前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保障又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两种形式。定向配租公租房是指开发区、工业园区或者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职工。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1.定向配租: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2.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3.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五、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什么条件?中等偏下收入:其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长沙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814元,即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01元,2011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低于上述数字。)1.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供应程序有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申请顺序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材料?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供查验: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八、公共租赁住房是如何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选择政府提供的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同时,已取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在轮候的家庭可优先配租,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于孤老残疾、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核心工程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配租。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地类较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较高限价以内自主确定租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十、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用人单位集体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三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有哪些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回租、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十三、通过回租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哪些住房?回租主要是由专业运营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市场长期租赁包括安置房、保障房、自建房、商品房在内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十四、可通过哪几种形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主要有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政府供地引资筹建,以及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等四种主要方式。十五、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条件?常年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的15%进行自建。自建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十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标准是什么?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1.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并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一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2.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十七、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是什么?基本装修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电视、电话和宽带等网络到户,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气三表出户,分户计量。十八、公共租赁住房是何种产权?政府投资或采用“建设-运营-转让”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住房保障部门所有。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用地性质由用人单位拥有应有的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不得出售给个人及家庭。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运营机构如何成立?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要组织和扶持1-2个专业运营机构,拟投资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二十、有哪几种情形可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享受了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含享受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8、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图(非定向配租)便民通道: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长沙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长沙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38 号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 & & & & & & & & & &&  东莞市人民政府&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 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  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住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计划、资金和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初审、镇一级公示、镇属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等工作。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  报、投诉。住建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以 40 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5平方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  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  (二) 市、镇(街)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 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 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七) 经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包括以下类型: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统一租赁的住房;(二)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  (三) 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 各开发区和园区集中配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五)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六) 经批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  (七)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应在国土部门的出让条件中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园区,由各区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可以行政划拨土地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 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 倍以下(含4倍);  (三)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 倍以  下(含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 平方米;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的认定:  (一) 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 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 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 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1 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 年;  (三) 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  (四) 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五)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 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 6 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 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 年;  (三)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 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 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  (三) 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住房证明等;  (五) 申请人未满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 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 毕业证明;  (三)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四)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五) 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二)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三)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四) 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住建部门领取  或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 镇(街)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 镇(街)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可以采取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材料由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加具意见送回镇(街)住建部门,镇(街)住建部门初步审核后,将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等多种方式同时在镇(街)、村(居)委、村民小组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住建部门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  (四) 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 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工作所在地的住建部门领取或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居住证到工作所在地的住建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 镇(街)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 镇(街)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  (四) 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 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七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 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属市投资的,由市住建局制定配租方案并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属镇(街)投资的,由镇(街)住建部门制定配租方案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同时通过镇(街)政府网和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镇(街)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在东莞建设网和房源所在镇(街)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属市投资的,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属镇(街)投资的,申请人与镇(街)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 年。  第三十一条 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并可优先配租。  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具体标准参照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开发区和园区内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区内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自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单位员工。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镇(街)团租后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剩余房源可向用人单位出租,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自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以上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在开发区和园区内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开发区和园区及镇(街)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订,并报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和空置期的物业服务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上述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 2 个月或者累计 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个月前主动向镇(街)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镇(街)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 提出续租申请,但未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给予 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向镇(街)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镇(街)住建部门同意后,承租人可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市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市住建局同意;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镇(街)住建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形的,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承租人因本办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而被责令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下罚  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  年3 月31 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4 年 1 月 21 日印发
相关推荐 &市政府正式发布《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令第138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从4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申请条件如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令第138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从4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东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3.69元/㎡。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令第138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从4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申请资料如下上一篇文章:猜你喜欢
2018年东莞积分入学时间安排表 入学日程里这些环节需注意
14:36 来源:东莞本地宝
东莞积分入学民办补贴什么时候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
16:01 来源:东莞本地宝
东莞积分入学常见问题大盘点(政策、积分标准、申请指引)
15:53 来源:东莞本地宝
2018年东莞积分入学政策解读:申请条件、材料、积分标准都在这里
12:06 来源:东莞本地宝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11:50 来源: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11:11 来源:东莞市市政府
东莞身份证过期了怎么办(附到期换证流程)
10:08 来源:东莞本地宝
东莞异地身份证代办点地址、电话一览
09:48 来源:东莞本地宝
东莞医院预约挂号指南图解(网上预约+挂号流程)
09:30 来源:东莞本地宝
东莞通公交卡余额查询图解(附微信查询攻略)
09:29 来源:东莞本地宝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大家都爱看
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取得不动产权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