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装房厨房下水管漏水楼下被淹谁责任,开发商的责任

新装修的房子被水泡了,物业和开发商承担责任吗_百度知道
新装修的房子被水泡了,物业和开发商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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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看你这个被水泡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装修过程中装修队/装修公司的装修人员操作不当所照成的;那理应去找装修队/装修公司来承担该责任!如果是房屋本身的问题的话。就去找物业协商这个问题,并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您感觉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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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装修好的房子被大火毁于一旦,宜章县供电公司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ak47gg 发表于 &14:54:38『标签:&->&』
  日夜,我家突然发生火灾,刚装修好的房子毁于一旦。作为事故责任方—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一直没有赔偿。起诉法院后,可一审二审都不支持诉讼而败诉。一年前,案件己申诉至省高院。为讨回公道,4年来我放弃了事业,艰难地行走在维权路上。&&   一,供电公司具有疏于履行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之过错责任。  事发前几天夜里,我家电表箱烧坏,电表烧焦,空气开关烧熔,我立即拔打3722110电力抢修电话。第二天上午供电公司派了三个人来到我家楼下,查看线路后,收取我家人200块钱维修费并承诺负责搞好。过后带队班长有事先离开,只留下王见军一人作业。王见军对烧熔掉在地上的空气开关和电表箱里没有空气开关是完全能够看见和知晓的。因而王见军对该安全隐患的存在是明知的。在未作任何处置只换个电表,也未告知我们没装电源总开关情况下就说搞好了。然后将电表箱用专用铅封封死后就供电。没过几天家电短路,由于没有空气开关跳闸切断电源而发生火灾(经宜章消防大队火灾原因鉴定为:线路无保护措施)。这次事故完全是供电公司派出的维修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王见军本是司机根本不懂业务(火灾事故后供电公司为逃避责任,马上安排王见军去办电工证。后经省级媒体三湘都市报,记者调查核实:火灾发生是8月9日,报考电工证是8月23日,发证是9月28日。铁的亊实证明,维修员王见军属无证上岗),假如是一个懂业务的电工就能排除隐患,至少不会供电,就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因而供电公司的不作为是导致这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供电公司未尽到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好的责任。  本案原审,二审法院多处出错。我是拨打电力110电话要求对其线路检修,并不是如判决书所说是“电力公司普查发现的”。这是两种概念两码事。假如是普查发现的没有装空气开关还情有可原,可我是线路出了问题后通过电力110这个平台报修,况且他们也收了200块钱维修费并承诺负责修好,这并不是义务劳动属有偿服务。这样的线路也算搞好了?它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吗?可原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为原告住宅线路安装空气开关。另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为其换电表时,也没有明确要求被告为其安装空气开关”。还有“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强制性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在为用户安装电表时安装空气开关”。那我请问我花200块钱请你来搞什么的?我是线路有问题,才请你来维修的。空气开关(就是原来的闸刀开关)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不懂不奇怪,可你们作为专业人员,难道不懂它的重要性?还要用户要求装你们才装?国家法令法规早就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93号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GB5,其中第8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873条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由此可见安装空气开关不仅是国家法令法规的硬性规定,也是电网技术规范的严格要求,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而特殊侵权又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与赔偿义务主体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人员实施的致害行为,可称为人员侵权;二是由赔偿义务主体所有、使用、管理、作业、施工的物件或设施致他人损害的侵权,可称为物件侵权。本案性质的侵权是属于特殊侵权中的物件侵权。对本案的审理,供电设施的产权归谁并不重要,甚至毫无意义,关健是由谁(主体归责)及凭什么(事由归责)对该设施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也即归责问题。人们所谓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为解决“归责”问题服务的。该供电设施由谁安装、管理及维护的问题,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原审法院并未将责任定在侵权上,而是错误地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上纠结。将产权关系为核心来裁定此案,在理论和实务上有两大缺陷:  1、不符合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基本理念。如果说对传统物件侵权案件坚持产权归责原则,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理论责任自负过错担责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对本案仍然固守产权归责原则,则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责任自负过错担责基本原则的背离,也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基本原则的否定,更是对供电企业在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上缺失责任心的纵容,其结果必将导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价值取向的丧失。  2、不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方向。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适当兼顾案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在法律范围内,以追求社会效果和谐统一为目标,这也与党中央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相一致。通过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积极发挥法律在平衡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对本案的栽定应直奔主题而去,将重心放到侵权构成的核心问题上,而不应当舍本逐末地纠缠于产权及其分界点问题。  三,责任分明,谁之过?  《电力法》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供电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应将该设备交还用户。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以上条文均赋予了供电企业对虽不属于自主产权的供电设施一样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的电表箱产权虽属于用户,但通过供电企业对其加封后,实际管理完全控制在供电企业手中。用户私自拆封视为偷电。这次火灾原因就是因为电表箱里没装空气开关。毫无疑问责任完全在供电企业。电力作为一项高危特殊行业,更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湖南省电业局多次下文要求各供电企业,认真做好对所辖区供电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工作。电力作为“垄断行业”长期以来对内管理松懈,认为出了事最多是内部追责。加之《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令法规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偏袒供电企业,所以他们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抛之脑后,久而久之就形成习惯性违规违章。“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血的教训要引以为戒,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摒弃“垄断行业”“电老虎”之观念。彻实肩负起社会责任,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刻放在心中,  人民法院应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而义不容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化解矛盾纠纷,守护公平正义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事求是,敢于纠错,不纸上谈兵,把抽象的文字变成现实、把沉睡的条款摇醒,最立竿见影的还是要马上行动,拿出举措,要掷地有声,要铿锵有力,要让民众感到:法律的尊严,法治就在身边,法治与你我他息息相关,法治靠得住。同时希望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敢于担责,积极赔偿。诚心以对,取信于民。真正做到 “你用电,我用心 ”的社会承诺。  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  郭小阳  日
网友50:主题不清第1楼听不懂,人家是收地换表钱又不是给你维修线路。&21:58:50网友10:责任如山第2楼郴电国际上市公司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本案看责任完全是维修工麻痹大意造成的。人家是线路有问题才叫你们去维修的。&21:23:10网友39:0.第3楼你的家电为何短路?这么重要的原因你一句带过?你这官司羸不了&15:03:39湘:执法为民第4楼供电所应负全部责任。无论从哪个角度都错误明显。法院要纠错,依法依规,还老百姓一个公道。&15:02:40百合花园:法律法规要执行第5楼供电所没有尽到保证电力设备使用安全的义务,作为电力经营管理单位对供电设施具有监管责任。&12:08:20ertupi:责任何在?第6楼一个字,赔!不赔就搬到他家去住!打官司《电力法》都是袒护他们的。&12:17:31网友53:为官不为下课!第7楼供电所要负全责。这样的电工要追责到底。当地政府官员要问责。老百姓供养着你们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00:07:53这是第1 - 7条评论,共有7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房屋装修后水管渗水
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朱泽芳 【
】 浏览:637次
俗话说:“买房是大事”,房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让人闹心不已……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回放宋女士于2014年7月购买了某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并于进行了房屋交接。日宋女士的房屋装修完工,2015年底宋女士入住新房。2016年9月,宋女士发现墙面木饰面发黑起泡,遂请装修公司重新更换墙面木饰并做了部分防水漆。2017年5月,宋女士发现上述墙面木饰面再次发黑起泡且木饰面及木工板严重腐烂,其他墙面存在水分。2017年6月初,宋女士将此种情况告知开发商,开发商不认为是自身责任。6月13日,宋女士投诉到质监机构,经质监机构勘查,宋女士所有木饰面板及木工板腐烂系墙体主管道接头处漏水所致。后宋女士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日,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首先要求其对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其次要求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鉴定费用、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共计元。法庭上,宋女士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陈述。但开发商辩称:&一、宋女士的房屋损失属实,但开发商交付给宋女士的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且交房时得到其确认;二、渗漏的管道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质保期限。即使是管道渗漏造成宋女士损失,也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三、宋女士两次装修房屋均未发现管道渗漏且在装修时违反了约定,擅自封闭管道,是造成扩大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其自身承担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宋女士的诉讼请求。司法鉴定案件审理中,广德法院根据宋女士的申请,委托安徽秋浦司法鉴定所对其房屋管道漏水与财产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装修损失进行鉴定。鉴定中心技术人员对宋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勘验,勘验中可见宋女士家中多处存在渗漏痕迹,装修装饰多处发黑霉变。宋女士称,2016年9月,她发现墙面木饰面发黑起泡,遂请装修公司重新更换墙面木饰并做了部分防水漆,后又发现上述墙面木饰面再次发黑起泡且木饰面及木工板严重腐烂,其他墙面存在水分,这才怀疑是房屋水管出了问题。鉴定中心根据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现场勘验情况进行分析:宋女士房屋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房屋室内客厅、餐厅、过道等部位木饰面板发黑、霉变,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给水管道、外墙及其他排水管道无渗漏水现象,说明房屋室内客厅、餐厅、过道等部位木饰面板发黑、霉变,是由于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的。综上,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为:房屋室内客厅、餐厅、过道等部位木饰面板发黑、霉变,是由于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的;因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房屋装修损失81642.66元。法院判决广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出卖人对所出卖的标的物有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应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的有关约定。案涉房屋产生渗漏的原因,经专业部门鉴定系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因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在购买商品房时已安装,原告二次装修未改动,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不符合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原告房屋装修损失为人民币81642.66元。对此,应确认被告在交付房屋时该质量缺陷即以存在,该质量缺陷在使用过程中才得以发现,房屋质量缺陷具有隐蔽性,被告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来说,责任减轻事由是适用过错责任情形下的一般原则,并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的一般原则。在违约责任中,债权人的原因成为责任减轻事由,需债权人的过错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案涉房屋装修损失是因为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所致,原告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将排水立管封闭与排水立管渗漏没有因果联系,根据一般常理,原告行为仅为一般过失,该过失不能成为被告责任减轻的事由。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违约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种责任,案涉房屋所受损害作为一种事实,是违约损害赔偿质量缺陷的前提,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计算标准。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装修受损,被告应承担质量缺陷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因开发商的过错给宋女士造成的装修损失,应由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就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宋女士房屋装修损失、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共计84142.66元,并由开发商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但对于宋女士要求对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的诉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该规定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案涉商品房屋于日交付,宋女士发现墙面木饰霉变系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所致,要求开发商修复的时间为2017年6月,已超出2年保修期限,故对宋女士的该项诉请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我处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几户业主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地段的底商。今年6月份,正值雨季,一场大雨过后,该栋楼的几户底商家里均被水淹了,室内积水达20公分,财产损失惨重。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房屋进水呢?业主认为是该商品房在管道设计、排水系统上存在隐患,故,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类案件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下面来谈谈实践中遇到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设计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管道排水缺陷等客观事实,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开发商瑕疵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采用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不仅要符合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要求,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上述案件中的业主购买的房屋存在管道设计、排水、渗漏等问题是一个客观事实,且该客观事实经过司法鉴定证实系排水管道设计缺陷所致,足以认定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属于瑕疵履行,则开发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且法律法规对保修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按保证书的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对于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住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住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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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本案中,业主遇到的商品房存在排水、管道设计、渗漏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且经司法鉴定,该房屋的质量瑕疵与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阅读原文:http://www.jieruilaw.com/plus/view.php?aid=4862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沈阳业主房屋被高层挡光 开发商被判承担责任
  自家房屋被高层挡了光,开发商表示被挡光的不是居室而是阳台窗户,而且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所以不同意赔偿。4月5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开发商的说法不能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挡光索赔遭拒  吴女士家住和平区雅安东路一居民楼。自从家附近南侧建起了一栋36层高的房屋,自家采光就受到了严重影响。吴女士说,因为没有阳光,家中潮湿阴暗,白天都需要长时间开灯照明,冬天更是阴冷,需要靠点电暖器来取暖。  吴女士找到高层住宅开发商索要赔偿,开发商拒绝赔偿。吴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各项损失21000余元。  开发商不愿赔偿  对此,开发商表示,吴女士诉讼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实地勘查显示,吴女士家被遮挡的窗户系吴家厨房外阳台窗户,根本不属于居室,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的“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开发商还表示,吴女士早已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因此不应取得遮光补偿。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经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日照分析,结论为吴家的日照不满足,其中吴家阳台窗户挡光时间为57分钟。  法院判决:  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被遮挡的窗户是厨房外侧的阳台窗户,但居室采光标准中的“居室”应以整个房产的用途予以解释,吴家房产一直作为家庭生活使用,按居室采光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另外,虽然吴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其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享有该房应有的权益,不因该房的租赁而剥夺应享有的权益。  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高层居民楼给吴女士的房产采光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参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开发商应赔偿损失20104元。同时,因开发商的行为造成吴家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所以对吴女士索要1000元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21104元。  房屋被挡光补充知识  新出台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规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如协商不成的,建设单位与被挡光居民可按不同区域级别、不同遮挡时间进行划分,给予每平方米260元&#8212;&#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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