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做汽车销售好做吗?的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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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纠纷
我是贵州黔西南一名汽车经销商,于销售一台众泰牌轿车给客户甲,当时甲称年终手头紧,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哀求,于是我一时心软变将车辆交给了她,当时只支付了定金18000元,但是没有开发票其他手续也没有给她,约定于2月10号之前付清全款,到时候我再给她手续和发票.并且当时签下合约,约定车辆出现任何事故损伤均由甲方承担.如果2月10号之钱无法付清便将车辆收回任由我方处置,所交定金一概不退,并且甲还需要赔付违约金10000元.当时也叫甲找来担保人乙,签定了三份合同每方一份.甲口头承诺车辆不会开出去只是听在家里给邻居看下,争个面子.可是2月10号甲以车辆在广西田林车辆被警方扣留为由,迟迟不肯交付尾款,本我方欲执行合同但是念及人都有难处于是本着仁义为本的理念答应她延期几天,甲承诺在日前归还欠款,并且在当地治安岗亭民警前写下欠条,约定3月20号归还,可是假同样不履行义务,于3月21号在度以各种理由未曾支付款项.甲以后无力支付尾款为由,请求将车辆转让于担保人乙,剩下款项由电报人支付,车辆也属于担保人乙.并承诺由她取回车辆维修以及停车,罚款均由甲本人承担.我方考虑到人道主义,于是同意这方案,由担保人乙写下欠条,剩下款项由乙承当,甲的欠条和之前的合同销毁(但我有之前合同的复印件一份并且我方至少可以找到包括担保人乙在内的3个以上人证)后乙因为生意失利,于我方协商以车辆归还公司抵清剩下债务,并且适当补偿我方损失.我方经过考虑后同意该方案,可是多次催促甲取回车辆,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6月甲放同意去取车,我方要求其通知我方一起前往,可甲答应后又悄悄动身,一会说车在广西一会说车在湖南.致使我方无法核实车辆具体地点.后甲让我方传真合格证复印件以及临时发票复印件给她,我方照做后甲又于当天下午突然变卦说必须要原件.我方觉得事有蹊跷为何早上对方执法部门好说复印件可以,下午就不行了.所以拒不同意将合格证原件和发票寄给她.结果甲又以她重新找人付尾款为由请求我方同意,我方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于是同意她的说法,可是原本阅读第二天交付余款,可甲同意失约别不再接我方电话.打电话去都是直接挂掉.由于甲一而再的出尔反尔,所以我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快速追回车辆,避免继续损失.请问这官司能打吗?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
提问者:4fdedd30b***时间: 15:48:00地点:2个回答
可以起诉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协商不成 立即起诉 要回车辆
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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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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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法律知识:购车纠纷 汽车销售合同七成存在霸王条款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曾祥萍
  交了订金的车想后悔?没门!准车主曾小姐冲动之下订的车在家人的劝说下后悔了,然而,想拿回订金却没那么容易。
  7月31日,市消委会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20份合同中,有15份存在或多或少的霸王条款,比例高达七成之多。对于购车合同中出现的诸如强买强卖、订金和定金分不清楚、合同过于简单等症结,消委会也给出了权威的解读。
  购车纠纷
  维权困难
  许多消费者购车时,过于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时,未将其宣传的优惠事项逐项列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权益,或者混淆某些法律概念,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此前市消委会在6、7月份开展了汽车销售合同条款及手法调查活动。该调查显示,有七成汽车销售合同存在着霸王条款。
  消委会负责人表示,目前,问题严重、商家违约情况普遍、售后服务滞后,是汽车品牌及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消委会部负责人古洪涛表示,造成量多,消费者维权难的首要原因是汽车行业相关标准缺失,商家违约情况普遍、售后服务滞后,“从我国相应标准制订情况看,标准覆盖率低,或者说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环境差,缺乏系统的汽车技术标准与规范。”
  其次,我国民法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然而,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从购买到售后等一系列环节中,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旦出现纠纷,责任难以界定,“要理清责任,则需进行检测、鉴定,而高昂的检测、鉴定费用及时间成本等往往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古洪涛如是说。
  加收800元PDI检测费
  消费者谢女士购买了一款,在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在购车合同上加收了一条PDI检测费800元,但是询问周围朋友家人得知,他们都没有加收PDI检测费。谢女士就怀疑,自己被捆绑销售了。
  记者了解到,谢女士遭遇的是最为常见的捆绑销售。而在市场购车中,诸如卖方为买方代买机动车保险、代上牌等是司空见惯的事,有车主反映,实际只需600元的上牌费,在要被收取1~2元不等的上牌费。对此,的解释是:“所有的店都会收取这笔费用的,代办也需要人工费。”
  消委会点评:捆绑销售涉嫌违规
  对于上述做法,消委会认为,捆绑销售是涉嫌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强制性的交易。
  “在设置上述条款时,并未设置任何可选择项供消费者选择,是否由该代理办理相关事宜,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消委会有关人士分析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该法规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捆绑销售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项条款当属无效。
  混淆“订金”与“定金”
  对于购车过程中的“文字游戏”是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地方。通过研究,要么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要么与消费者签订由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中最大的霸王条款。也是市民最难分清的概念,就是“订金”和“定金”混用。在汽车消费中,多数人在该问题上中招。
  消费者与签订《购车意向书》后,个别就玩起了文字游戏,让消费者交纳“订金”或“定金”。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如果中途想退车,结果却截然不同。
  消委会点评:订金可退 定金不退
  合同如果约定的是“订金”,且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无权主张双倍返还“订金”,但消费者可以主张的相应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违约,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返还“订金”,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且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则要执行“定金罚则”,即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所交“定金”;违约,则向消费者双倍返还。
  “涉评条款中的&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那么在消费者违约时,&订金&是可以主张退回的,当然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规定不予退还当属无效。”消委会有关人士解释说。
  违约责任不平等
  李小姐5月份在某下了0元定金购买一辆。表示,目前没有现车,还需要等待。随后,李小姐因资金紧缺,想要终止合同并退回定金。以“已向厂家下了订单”和“定金无法退回”为由,拒绝了李小姐的要求。在调解无效后,李小姐只能改走其他途径上诉。
  面对合同违约,买方和卖方却需要承担不对等的责任。购车中消费者的弱势效应凸显,往往容易被牵着鼻子走。有的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违约时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而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交车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更未涉及到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在实际中,由于销售商逾期交车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
  消委会点评:违背民事对等原则
  对于上述不平等的遭遇,消委会负责人表示,涉评条款规定,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丧失全部订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无息退还订金,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民事通则规定的对等原则。
  对于这种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条款不仅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因此,该涉评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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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车协议该如何签?
  面对页数众多的合同时,不懂车的消费者难免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哪些要素和字眼才是最关键的?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繁杂的协议内容给迷惑了。业内资深专家提醒消费者,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应明确所购车型、价格、购买日期、提车日期、质量责任、“三包”期限、“三包”详细内容等具体条款;
  二是要完善售后服务条款,要写明质保周期,首保是否免费、首保里程多少;小保养、大保养费用如何计算等;
  三是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书面协议应明晰双方权责,不能泛泛而谈,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难解难分。
(责任编辑: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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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消费权益纠纷典型案例:事故车当新车销售卖家被罚
原标题:新买日产轿车突自燃 矿泉水生产玩“穿越”市中院发布全市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食品类占比最多 网上购物比实体购物纠纷多核心提示: 汽车自燃原因出在电气故障,汽车生产和销售商负责任;矿泉水生产日期穿越到未来,生产厂家被罚款……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2016年、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503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最多,与实体购物相比,网络购物的纠纷更多。案例1 网店大降价实则是欺诈 原告荀某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指纹电子防盗门,价格为5560元,被告在促销该商品时,宣传页面中标示原价为12600元,销售价为5560元。荀某查询涉案门锁历史价格走势发现:该商品近3个月日常销售价为5560元,有两次降价的记录。后原告又咨询销售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答复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荀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促销活动页面中宣传涉案商品原价为12600元,因促销而降价为5560元,而本案证据显示不存在原价12600元,被告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法院点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不得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识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案例2 生产日期玩穿越商家被罚 原告刘某于日在被告某商场购买圣碧涛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花费7.9元,该矿泉水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而矿泉水瓶盖上标注的日期为日。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以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日期是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食用的重要标识,消费者据此判断和安排食用的日期。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极大可能会对消费者购买及食用食品造成误导,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虽然可能本身水质没有问题,但存在超过真实保质期而被消费者购买饮用的可能,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例3 汽车自燃卖家来赔偿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8个月后,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崂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发生汽车起火,原告购买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及另一车辆被烧毁。经调查,起火时间为当日凌晨4时29分,起火部位为东风日产牌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被告某汽车公司系涉案车辆的生产商。原告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缺陷,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原告向涉案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法官点评 本案原告举证证明了涉案车辆在购买后不足8个月尚在保修期内即发生自燃,起火部位在车头发动机舱内,原因为电气故障,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或原告的损失与车辆缺陷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完成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例4 食品专家参与诉讼审判更公正 原告董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黄金鱿鱼丝,共花费3785元。该食品预包装袋载明食品添加剂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根据相关规定,涉案食品属于熟制水产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董某认为被告销售的某品牌黄金鱿鱼丝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及未使用应当使用的辅料,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785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7850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了国家级食品领域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了诉讼,并提供了专家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董某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销售的黄金鱿鱼丝中使用了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及甘氨酸,而该二种添加剂均不能在水产品中添加,故涉案黄金鱿鱼丝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如何使用、是否有害人体健康等均属于较为专业的知识领域,法官往往难于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审判此类案件。案例5 事故车当新车销售卖家被罚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北京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北京40越野车一辆。郭某购车后发现该车曾于2014年6月发生过侧翻交通事故。经协商,被告退还购车款。因后续赔偿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7万元。被告主张其仅是将自有车辆出售给原告,并非经营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北京汽车的经销商,营业范围内包含汽车销售,双方签订的是购车合同而不是转让协议。法院认定被告是在经销车辆,而非私人间的车辆转让,应当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7万元。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是北京汽车经销商,在其售车场所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出售涉案车辆,还约定了车辆的配置、质保等经销商应承担的责任项目,与私人间转让车辆有明显区别,被告实质上实施了经销行为,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也就是说,是否是“经营者”不能只看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而要从其行为判断是否实质上以经营者的身份实施了经营行为,以及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至于其不具备经营资格,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不能作为其逃避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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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宝学 本报记者 刘传江
&&&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汽车行业消费维权中心获悉,2014年该中心共接到关于汽车方面咨询、投诉1000余起,投诉数量比2013年略有提高。投诉、咨询主要集中在合同约定模糊、提车时加价、新车有维修痕迹、商家不给合格证等方面。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分析。
&&& 延误交车拒退车款
&&& ●案例:消费者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一家4S店交了6.4万元车款购买一辆汽车,但到提车时,4S店却不能按时交车。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但4S店只退了4万元,剩余的2.4万元迟迟不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经协调4S店为消费者退款。
&&& ●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经销商没有违约,定金是不退的。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时,可以约定相关事项,如约定出现4S店未能按时交车、消费者办理不下贷款等情况时,4S店须退还定金。
&&& 收车后不给合格证
&&& ●案例:黑龙江省五常市消费者在哈尔滨市机场路某日系4S店花费17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提车后4S店并未及时提供汽车的合格证,4S店的工作人员称稍后将合格证邮寄给消费者。之后消费者多次给4S店打电话催促,工作人员每次都称等两天就邮寄,可一拖就是半年,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该4S店。经协调,4S店将消费者所购汽车的合格证邮寄给他。
&&& ●分析:哈尔滨市4S店拖延提供合格证的问题多集中在日系品牌的汽车经销商,消费者购买汽车前要与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提车时要提供汽车的合格证。
&&& 提车被加价8万元
&&& ●案例:哈尔滨市兰西县一位消费者在哈尔滨市机场路某进口品牌4S店看中一辆车并交了定金。没想到,提车时又被告知需要加价8万元。消费者对于4S店加价要求不认可,并进行投诉。经协调,4S店没有收取加价费。
&&& ●分析:加价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规,经销商理应无条件履行合同约定。同时,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尽量详细一些,写明车型、配置等内容,避免出现问题时,为维权增加难度。
&&& 新车竟有修复痕迹
&&& ●案例:消费者在哈尔滨市先锋路某韩系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4天后,车辆发生剐蹭,车漆刮破后露出明显的钣金修复痕迹。消费者怀疑这辆车有瑕疵,投诉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 ●分析:《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出由商家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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