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网贷归还利息如何提起诉讼

对于大部分有借款的人来说,逾期是一件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尤其是网贷,逾期简直就像是一场噩梦。在网贷平台一旦发生逾期行为,不仅会面临暴力催收,还会产生各种逾期费用,特别是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产生的逾期利息可能会达到一个天文数字,以前就有用户表示自己借款本金为1500元,逾期一段时间后要偿还2800元的本息,直接就是翻倍,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按照他说的这个来还。

网贷被追债事件已经不是一次两次曝光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入坑?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受害?

校园贷、网上的一些借贷,也是需要警惕的,我也接到过很多咨询,说借的本金那么少,到最后要还很多钱,搞不明白。那么,我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解析一下

我研究过一些网贷平台的合同,看得出是专业人士拟定的。 债务人(借款人)称利息那么高,其实那不完全是利息,它由这几部分构成:借款本金+服务费(类似于中介服务费、手续费,一般为借款本金的30%)+利息(24%)+逾期违约金(不按期偿还,以所有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一般每逾期一天需支付1%(或高或低)的违约金),所以最后的数字很吓人。

首先,这些平台的年利率一般不会超过借款本金的24%,这样约定是合法的。

其次,因为这些平台也类似于或属于中介平台,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然后债权人通过该平台向债务人放贷(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以网贷平台的名义),所以借贷平台往往以中介费、手续费、服务费等的名义,向债务人收取借款本金30%的费用,这样约定也并不违法,因为民事行为按双方意思自治,只要主体适格,签字了一般就代表知晓、同意了(至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那是后话)。

再次,关于违约责任也是一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以所有款项为基数计算逾期还款责任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了可以要求法院适当调低,所以也并不是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有些网贷平台往往会预先扣除利息,比如借1000元,扣除利息后只给借款人700块,法律专业术语叫“贴水利息”,这样是不合法的,如果这样操作,借款本金仅为700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号,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合法债务需要偿还,即本金需要偿还和24%以内的年利率需要支付,其他变相超过的部分可以不予偿还和支付。

关于民间贷款,借款人需要牢记2个数字,一个是24%,另一个为36%。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一旦贷款利率超过24%,那么就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了,如果贷款利率超过了24%,但未超过36%,那么对于24%-36%之间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履行,也就是在24%-36%之间的贷款利息,借款人是有权选择不归还的,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归还这部分利息,那么贷款机构也不可进行追讨。

如果贷款利率超过了36%,那么贷款机构就属于高利贷了,超过36%的贷款利息是违法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归还超出利息,并且若借款人已经归还了超出的利息,是可以要求贷款机构返还的。

所谓“砍头息”就是指借款用户在平台申请贷款时,平台会以各种费用为由,在下款时抽取一部分资金,实际下款金额小于贷款金额的情况,例如贷款5000元,实际下款为4000元,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贷款机构只能按照实际下款额度4000元来计算贷款利息,对于未下款的1000元产品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归还的。

有一些网贷平台贷款人在贷款前还会要求贷款人先教一部分钱才可以办理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贷款机构都不得在借款前收取贷款人的任何费用,所以大家遇到这种的一定不要交!

如果借款用户在办理贷款时,出现了以上情况,那么对于多出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归还的,借款人可以与贷款平台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若贷款平台拒绝协商,那么借款人是可以向相关部分投诉的。

合法的债务是需要偿还的,即借款本金和不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需要偿还,这个是免除不了的,除非债权人放弃债权;如果利息不超过36%,自愿还了也就还了;如果支付的利息超过了36%,那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所以,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提醒您,不要轻易在网上借贷,即便是要借也要到正规平台借,而且在借款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否则就会引火烧身。如果有网贷或逾期的,一定要查清楚自身的网贷大数据是否有网黑,有没有上网贷黑名单,这些都能在微信的宜信数据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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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部分法律关系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标签:委托贷款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2.法院应当结合具体交易中的标的物性质、金额大小、交易用途、标的物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成立表现代理——庄清祥诉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表现代理 举证责任 形式要素 善意无过失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法院应当结合具体交易中的标的物性质、金额大小、交易用途、标的物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表见代理制度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与注意义务。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3059号


3.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时,可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借条 推定 持有人 出借人

裁判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的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借款经办人履行债务的,属善意履行,产生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4.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唐骏诉李玉玲、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网络借贷平台 居间人 借款人 保证人

裁判要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根据经营模式、借贷协议内容的不同,分为合同居间方、借贷关系参与方、担保模式方。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


5.受让债权的P2P网贷平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甲公司诉乙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签:P2P网贷平台 受让债权 诉讼主体

裁判要旨:P2P网贷平台可以与出借人约定受让其债权,在取得债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借款本金金额应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

案例索引:上海法院业务条线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99号


6.夫妻一方具有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不能免除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签:民间借贷 夫妻债务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四(民)初字第1136号


7.民间借贷当事人均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赖芳华诉张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 结果意义 败诉风险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559号


8.出借人应对其诉讼主张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某与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出借人 两笔借款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出借人在庭审中承认已经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但认为该本金和利息系用于归还另一笔借款,并非用于归还诉争的借款,而借款人则否认存在另一笔借款。此时,应当由出借人对其诉讼主张存在两笔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613号


9.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清算协议可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处理——王旭波诉王宏跃、任兴华、贺妙夫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签:民间借贷 清算协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借资炒股经济往来进行清算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依据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遂商初字第215号


10.贷款人对于借贷债务重新立写的借条可视为结算凭证——黄信志诉陈旭坤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借条 重新立写 结算凭证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对于借贷债务重新立写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还款情况结算的凭证。需审核前期借款利率是否超过24%,未超过的,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可被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303号


11.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字面意思,更要结合民间习惯——乔正山诉祁玉胜、祁玉波、祁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间借贷 利息 民间习惯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有争议时,不仅要考虑约定字面的意思,更要结合借贷的民间习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216号


12.出借人应对交付借款负举证责任——黄玲诉张仰林、侯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出借人 借款交付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方应对其将出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方负举证责任。出借方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72号


13.在未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郑伯军诉蒲保岩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还款顺序 冲抵利息 冲抵本金

裁判要旨: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借款人虽有还款,但存在分批、未足额偿还的情形,对于每一笔还款,应分别根据还款时产生的利息,按照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原则予以抵扣。在最后一笔还款数额不足以冲抵全部利息的情况下,应采用将还款数额折抵成还款天数的方法。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237号


14.合同未约定还款冲抵顺序,且部分被告缺席时,对被告的还款宜认定为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邵明辉诉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还款顺序 冲抵顺序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逾期还款利息,且本案尚有部分被告缺席时,对被告归还的款项宜认定为先冲抵归还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有盈余时再冲抵本金。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商初字第746号


15.主张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标签: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终字61号


16.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王某诉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合意 分享利益

裁判要旨:按照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主张,另一方否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查明事实加以认定。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明显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具有家事代理权。

案例索引:上海法院业务条线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839号


17.离婚后夫妻一方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所借款项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王建平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 借款

裁判要旨: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离婚一方当事人借款,如果该笔借款是用来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如两人婚房的银行贷款,那么这笔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由二人共同偿还。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


18.离婚后个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出具的欠条应属个人债务——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离婚 夫妻关系 欠条 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但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对于该笔债务应当为一方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如果欠条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那么其变更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重新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夫妻双方已经离婚,所以应当是由一方来偿还该笔债务。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使婚姻关系中的不知情且未受益一方陷入困顿。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9)民再初字第13号


19.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 共同生活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729号


20.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张某青诉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借贷 婚外情 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表面上为借贷,实际上系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建立在“婚外情”这一基础之上,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21.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担保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林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间借贷 保证 借款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原告提交债权凭证,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的,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庭应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综合判定实际出借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应从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角度来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金终字第909号


21.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担保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林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间借贷 保证 借款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原告提交债权凭证,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的,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庭应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综合判定实际出借金额。

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应从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角度来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金终字第909号


23.公司形成担保决议的,可认定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李占江、朱丽敏诉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公司担保 个人名义 借款用途 担保决议

裁判要旨: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用途系公司项目开发,公司为借款担保事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同意担保的决议,因此可认定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了担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8号


24.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经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没有法律约束力——郏先红诉章志芳、奉化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村经济合作社 个人借款 担保 表决

裁判要旨: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表决情况,如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即使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也属无效,对经济合作社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569号


24.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经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没有法律约束力——郏先红诉章志芳、奉化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村经济合作社 个人借款 担保 表决

裁判要旨:村经济合作社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表决情况,如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即使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也属无效,对经济合作社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569号


26.企业间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毋尚梅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标签:企业间资金拆借 临时性 有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


27.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的效力判定应区分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李玲青、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签:企业间资金拆借 区分认定 行为效力

裁判要旨: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率,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从事借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一方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法院精选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6号


28.构成诈骗罪的民事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陆家利诉罗水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诈骗 合同 可撤销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其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


29.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查明虚假诉讼事实,并依法予以制裁——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标签:虚假诉讼 职权审查 依法制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30.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吴荣平诉洪善祥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

标签:虚假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 依法制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查明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应当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1号


31.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让与担保类型合同的,属合法有效——李桂允诉惠亚军、胡胜华、葛印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让与担保类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1077号


32.对不符合基金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合同,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骆小山诉深圳市骏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雅如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法律关系构成 民间借贷 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对名为私募基金合同,但合同内容存在投资者不适格、基金产品未备案以及保底条款等情形,不符合基金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按民间借贷进行认定。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出具了单方担保函,应在担保函载明的不动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25号


33.认定“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时,应对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进行审查——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诉兰州云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连举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典当 借贷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裁判要旨:“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最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39号


34.退伙时合伙人之间清算后出具的借条是民间借贷合同的证明——彭刚强等诉聂锦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合伙关系 退伙 借条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080号

民间借贷总是会涉及各种各样的风险与问题,在此奉献民间借贷知识浓缩60个问题精装版(下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 | 信贷风险管理

问题33: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3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35: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问题36: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问题37: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38: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问题39: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付?

问题40: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处理?

问题42:出借人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问题43:借据、收据、欠条等未载明债权人如何确定债权人?

问题4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问题45: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问题46: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处理?

问题4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为为有罪能否起诉担保人?

问题48:“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问题49: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有何风险?

问题50:必须到庭的原告如果不到庭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51: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贷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

问题52:恶意诉讼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53:网贷平台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5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用于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问题5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5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57: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问题58: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问题5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60:民间借贷诉讼成本有多高?

问题33: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新借贷规定》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按照《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该规定的主要关键数字是24%和36%,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关键数字呢? 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问题3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35: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问题36: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7: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问题38: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以复利计算的利息显然高于单利。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常见,按照《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问题39: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息做了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40: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该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已经支付后对于未超过36%部分不得再请求出借人返还。

问题42:出借人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当你下定决心起诉后,起诉还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对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担保,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相应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断,并根据具体的分析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这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诉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起诉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实践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选择,但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本文不做讨论)

原告与被告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比如约定“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在起诉时,还需关注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借贷争议金额过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进行一审,对此,债权人要给予必要的注意。

综上,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起诉的法院,有时候可供选择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债权人进行抉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如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和具体,不同被告可考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罚息应当列明是暂计算的数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作为出借人将钱借给李四,王五为这笔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六以自己的房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还本金XXXX元,利息XXX元,违约金XXXX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XXX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16年1月8日,一直计算到借款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元;

3、请求法院判令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对被告马六用于抵押的XXXX房屋拥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备注:起诉时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虑将李四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事实和理由部分律师建议不要长篇大论,以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为基本要求,在起诉状中尤其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关于事实和理由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第二,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应保持一致,并针对诉讼请求陈述相关事实。例如:(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与理由中未就此进行任何陈述等。

第三,起诉意见中的观点不能相互冲突。例如: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根本没有可供归还的财产而存在欺诈,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隐匿资产,与其公司人格混同等。这两方面意见明显存在冲突。

2、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

(2)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整理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法院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

因此,在立案前,债权人应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现如今,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注意: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不要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应先做证据的补强。

五、考虑是否申请做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接下来,本文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

问题43:借据、收据、欠条等未载明债权人如何确定债权人?

《新借贷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4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将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有些省市对此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2月27日)》第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规定生效后应当适用本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是货币。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双方当事人在涉及是否出借款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及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题45: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1、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由于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第一种情形,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的精神是原则上尊重出借人的选择,原则上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才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形,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相对第一种情形,该种情形下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必须度”提高了许多。既然概括为“可以”追加,那也就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追加。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关系,因此,只审查从债务不审查主债务,将有可能会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职权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保证人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将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如根据案情需要,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追加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问题46: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4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为为有罪能否起诉担保人?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48:“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旦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相应借款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相应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种做法,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利。

《新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在该条中,明确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担保人,由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对于该精神,以往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在最高院公报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问题49: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有何风险?

《新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该条对缺乏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在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只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对其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问题50:必须到庭的原告如果不到庭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问题51: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贷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问题52:恶意诉讼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53:网贷平台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2P网贷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于P2P涉及的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简言之,P2P平台无担保责任,主动承诺的除外。这一规定与银监会“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的规定有些矛盾,我们认为最高院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基于P2P平台普遍兜底的现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作出的。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精神已经有所体现, 在唐骏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问题5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用于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则上由企业来偿还债务,但是,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会严重侵犯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问题5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如何处理?

《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5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形式,有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同时为了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同时又会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实践中以房屋买卖合同居多,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则债务人的房屋出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设定的担保,在国外立法中,这种担保方式又被称呼为让与担保。

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审理,而是会认定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相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需要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对于本条所反映的精神,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就已经有所体现,在最高院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嘉美公司从杨伟鹏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其与杨伟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约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三)项也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57: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现行法律中设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诉讼时效往往变成一把双刃剑,它在督促诉讼方抓紧时间进行维权减少损失的同时,也成为一些“老赖”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债权人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本文所讨论的民间借贷适用的就是一般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对于权利人而言,债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是完全债权。

2、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阻却的后果不必然产生,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

问题58: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1、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2、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达成还款协议。

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其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8)11号】第十六条中指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2)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法释[1999]7号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民间借贷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通过分析可知,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

问题5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最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60:民间借贷诉讼成本有多高?

对于债权人而言,讨债无非是通过两种手段:非诉的方式和诉讼的方式。非诉的方式主要包括电话催收、发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如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债权人会面临以下成本: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承担或可能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经济成本。

一个案件从起诉立案到强制执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借款人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案件,法院缺席判决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虽然这六个月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外),但是目前实践中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很少有法官会像当事人自己一样着急结案,即使着急法官也没办法,因为手里同时处理上百件案件,不可能那么快结案,所以法院一般都是踩着最终的时间点结案的,即如果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必须在六个月审结,法官能在第五个月结案就非常不错了。

不仅如此,民间借贷案件周期长就长在公告环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告期间是不计入六个月的审理期限的。结合前文的分析,从立案至判决生效法院至少需要公告两次,一次是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一次是判决书的公告,有的法院甚至需要公告三次,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分别公告。每次公告需要60天时间,那么三次公告下来就是180天(六个月)。再加上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从立案到拿到生效判决书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

这还不包括执行程序,最让人头疼的应该是执行程序,虽然法律规定,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但是实践中“执行难”成为众所周知的现状,如果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前面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就全白费了,周期再长、花费再多,也追不回钱来。即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执行,周期之长大家可以想象,在此不再展开阐述。

债权人提起诉讼除了上述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外,一般还需要安排专人负责诉讼事宜,还会产生一些人力成本。除此之外,资金占用成本也是很大的一块成本。另外,提起诉讼是比较强硬的追讨手段,一旦提起诉讼,一般会影响到和客户的关系。

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就信贷业务而言,信贷机构的收益是有上限的,但信贷机构的损失无下限。

债权人到底是采用非诉还是诉讼的手段进行追讨,原则上先非诉后诉讼,情况紧急需要诉讼的时候也别犹豫,得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债权人在处理逾期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地催收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有效追回欠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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