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婚后婚前买房婚后拿房产证,首付30万,母亲给了10万的首付款,他们自己筹集了20万,准备房产证上写女儿一个人

夫妻双方父母出首付买房,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可以保障女方的权益?
我与男友已领结婚证,婚后准备购房,他父母出20万首付,我们家首付出6万并帮助我们每个月还两千月供,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的权益能受到保障吗?是不是必须要在购房合同上注明首付由两家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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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点大可不必担心,我国最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部分媒体传说的那么妖魔化,我想对于这点产生的疑问,应当是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视为婚后的个人财产这种描述,那么相关的说法体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给子女买房,最后归属于其子女个人财产的情形,也即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两个条件:(1)男女其中一方的父母全资出资购房;(2)购房后房产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况,才可以认定其为父母的一方赠与,为被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同时本条也规定了,若购房款系双方父母按份出资 ,也即上述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男女双方父母均进行了出资;(2)购房后房产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动产被认为是夫妻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的按份共有。而上述朋友所述的情况,并不满足上面的两种情况,而是男女双方父母均进行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那么无论是从婚姻法角度,还是物权法角度考虑,该房产均是夫妻二人共有,对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心里还是存在疑虑,不太放心的话,可以双方再签署一份约定或者声明予以进一步确认,不过个人认为倒是没有这种必要。
我的理解。
在技术细节上,双方父母出资的金钱全部打入夫妻一方的账户,然后由夫妻双方一方的账户中支付给予开发商。这样操作最为规范。
这样确保,双方父母出资的资金算是夫妻双方的债务。
如果离婚,夫妻双方的债务,夫妻均摊。
房屋是双方共同所有的,产权一人一半。具体的解释见高萌Goal 律师专业的回答。
正常不离婚的情形,双方父母的资金算是赠与。
以前听过讲座,现在把我笔记粘贴过来好了,很长,不过个人觉得写得很白话好懂~
“……首先说明,下文提到的财产划定和分割,大都是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法院判定财产归属的依据,但是结婚可不是让人奔着离婚去的,因此不要因为读到了这些就觉得新婚姻法解释是催人散伙儿的。
来看看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教授讲解我总结的白话:比如夫妻双方丈夫对妻子说把房产赠予她,但是结婚后丈夫反悔了;如果两个人签下约定(其实已经与合同相似),并且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了(在亲友或者双方父母见证下不算公证),公证后的赠予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妻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这个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是合同的约定(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改房产证的名字,当然也是在彼此协商约定的情况下。当场就有同学提出疑问:那这样婚姻听着好像商务活动一样赤裸裸……合同法都牵扯上了。教授也说,似乎这样听起来婚姻就好像合伙开公司,非常实际。我觉得婚姻关系本身就是经济制度的延伸,没有什么保障爱情的制度,这个倒是在我的承受范围之内。到底结婚的时候,你是不是需要受赠予,你是不是需要两个人定一个协议,把财产归属弄清楚,你是不是给对方许诺了?如果双方自愿而且合乎法律定一个“合同”,应该没什么问题;而且,如果把这合同看成承诺,没有公证过的“承诺”是无法约束对方行为的----由此可见仅依靠责任维系承诺非常脆弱。
有个同学提问,如果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如果结婚就给女的一套房子,女方因此同意结婚,结果婚后男方不承认这项承诺,那么口头承诺作为“合同”能约束他的行为吗?教授说,婚姻法明确规定,以婚姻换取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予支持。这个很犀利。就算支持,我觉得女方也要不来房子----公证过的承诺才是承诺。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这房子仅仅是赠予子女的,没有未来女婿或儿媳的份儿。要是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产权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划定,不过要是两方父母另有约定,产权就按协商结果划分。教授还说,如果是父母遗赠给子女的房子,遗嘱规定了产权,就按照遗嘱分割。是不是说比如男方父母不在了,遗嘱规定房子只给自己儿子,儿媳没有产权,是不是儿媳就不能拥有房子产权?按照教授的解释应该是这样。说到这里我想起来以前别人告诉我的一个真实案例:沙坪坝某男士迷恋一女士,女方要求必须有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于是男方父母卖掉自己的房产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女方婚后不久就将男方扫地出门并且出轨了(应该是为了房子结婚的),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被法院判归女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且不说案件中这个男的多么没用女的多么霸道,如果男方父母想在新婚姻法解释下追回房产,到底需要怎样做呢?这个教授没有给我明确的解答,只是说男方父母买房登记女方姓名,这就是一个赠予行为,想要追回,应该从他们婚姻基础上,认定女方的骗婚行为。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现实中还有这样的例子,一方父母买了房子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这就是一种已经完成的赠予行为,是不能在婚姻破裂时追回来的,除非能证明当时结婚时对方的目的是通过婚姻换取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是最引起热议的一条解释了:一方支付首付,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即使一方用自己工资还贷,另一方用自己工资维持家用,也属于共同财产还贷),财产分割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房子归交首付的那个人,也就是产权登记方所有;没有还完的贷款,是这个人自己的债务;共同还贷的部分,由这个人补偿给对方,而且要补偿的部分包括对方支付的贷款以及这部分产生的增值。但是,教授也说,这里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那么就有很大水分了:补偿多少,按照什么标准,双方自己协商,而没有一个强制的法律规定。不过,参照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补偿时照顾女方和带着孩子那一方。我觉得,没有具体补偿的规定,没有补偿的部分占这套房产的固定比例,仅依靠协商什么的,对被补偿一方不公平,尤其被补偿方如果一直是全职太太,没有一个类似西方的婚后男方出赡养费制度,那基本就和净身出户差不多了。
很奇特,这个最引发争议的解释,没有引起多少讨论。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很好懂。双方要是有一个人隐瞒了另一方,把房子卖掉了,而且买房子的人是以市场价买的,对这其中的隐情并不知晓,而且买房子过程也合理,那这房子就是这个买房人的,追不回来了。离婚时被隐瞒的一方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实际的情况很复杂,如果对方已经把卖房子得来的钱挥霍殆尽了呢?所以,还是很棘手的情况。不过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名字,应该就不会那么容易卖掉了:要把房子卖掉肯定得房本儿上的两个人一起签字才行。这是我的理解。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先说说什么是房改房。我们这一辈的父母第一套房子大都是房改房或者福利分房吧。从百度百科得到的房改房解释(维基百科没有……):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特点如下: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由此可见房改房价格必然低于商品房价格。但是,有房改房出售给职工的应该是事业单位,而且房改房出售价格的优惠和工龄、职务、职称挂钩,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第十二条出现的,夫妻双方买某一方父母名义下的房改房。这样,买到的价格较商品房低的房改房是这一方父母名下的,但是买房子的钱是夫妻两个人一起出的。不过,离婚时,还是看房本儿上的名字----房子还是归房改房产权证上某一方父母所有,不看你们谁出的钱。举个例子,夫妻双方以丈夫父母的名义买的房改房,双方共同出资,离婚时要分割房屋,妻子是没有房子任何产权的;不过,妻子出的钱可以看做是借给男方父母的,妻子可以要求“还钱”。这种情况也很难真的实施:还是那句话,如果男方和父母说,我们买了房子没钱了,这要怎么办?把房子折现,归还女方一部分钱?那么女方“借出去”的钱买了房子,后来增值的部分呢?可以要求补偿吗?也没有解释。
好了,这些是新婚姻法解释的白话。大体看来,不完善的地方很多,没有保障女性的地方也很多(因为当今社会还是男性主导的)。比如,当场有个男生提问,农村妇女权益如何保障?这个就很犀利。法律是规定宅基地分配男女都有份儿,只要户口在本村,只要没有房屋;实际上,农村的情况还大多是“嫁出去的女孩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了就成了别人家的成员,在具体分配中娘家村怎么会给你留宅基地呢----你都住到夫家了;要想有宅基地,好,招上门女婿,问题是还有很多男性觉得上门女婿很丢脸(当然已经有很多农村地区慢慢转变观念了)。法律再怎么强大,约定俗成的规矩总是比它更具有实操性。离婚后,农村妇女面临净身出户的情况可能更多,娘家不疼婆家嫌弃的也不是少数。这一点,算是新婚法解释的盲区吗?……”
很长,希望能帮助你。当时是听了之后确实想了很多,而且问了很多才写的。您无权进行当前操作,这可能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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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友买房首付50万,男友存款5万,借亲戚25万,我出20万,这25万连同房贷都是婚后还,25万算共同出的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277次 |问题来自:昆明
如若婚后离婚,这25万算他的婚前付出还是我们婚后投入呢?另外,首付时合同能写两人的名字吗,交款单能分别写各自的款额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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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没有结婚,就算你男友的婚前付出,首付应该写2人名字,否则分手后,没写的一方就什么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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