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金融公司两千五能构成刑事案件的条件犯罪吗?

贷款逾期不还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_百度知道
贷款逾期不还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贷款逾期除央行征信记录拉入黑名单外否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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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逾期不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1、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是否会坐牢,除了看欠款的时间,还要看欠款的本金金额;  2、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涉嫌诈骗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构犯罪逾期款银行直接起诉款或者银行作债权向院申请企业破产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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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非占目使用欺诈诈骗银行其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构犯罪
不会的,借是银行的贷款逾期利息要加收50%,如果你有财产的话,迟早要连本带利都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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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及信贷业务的金融犯罪构成和特征
作者: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发布时间:
近年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客户实施的金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种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而且带来了很大的声誉危害。为有效防范各类金融犯罪行为的出现,维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声誉,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对各类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浅析如下。
一、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进行诈骗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五种诈骗行为解析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以假引资、提供优惠条件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或者编造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理由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支援商品生产,鼓励出口,使资金增值,有时也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并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营业执照等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现的票据等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抵押物是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诈骗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假货币作抵押骗取贷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
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法,只要行为人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追究。
(五)其他严重情节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七)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要特征及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所谓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的形式,是资金流通增值的重要途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利用它所聚集的社会上的各种闲置资金,有计划地发放贷款,进行资金分配,对调节国民经济起着杠杆作用。银行的利润来自贷款的利息,国有银行的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也是银行自有资金的来源。犯罪分子诈骗贷款,据为己有,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信贷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也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贷款诈骗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的方法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即违反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误认为符合贷款条件而将款项贷给他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贷款诈骗行为,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应依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诈骗数额较大,如果诈骗数额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作为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将诈骗的贷款据为己有或者他人所有。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无论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是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另有他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八)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贷款诈骗罪,一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贷款时,虽然也使用了欺骗手段,只要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二是犯罪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数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
规定对认定金融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据此,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且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2、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款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履行约定义务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获得贷款后,如果行为人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即使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
(3)贷款到期后,如果行为人承认欠款,但实际上没有积极筹备归还,也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论处。
3、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界限。
(1)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
(2)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3)从客观要件看,二者都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和方法获取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前者要求数额较大,后者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只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从主观要件看,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即可。
可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二、骗取贷款罪
(一)概念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等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三)、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关于骗取贷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骗取贷款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分析为:
1、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2、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
(六)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缺一不可的方面。
2、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贷款这
种金融信用形式。
4、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主体身份是银行信贷人员的,表面上看也符合《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特征,但骗取贷款采用的行为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作为信贷员仅是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帮助,作为帮助犯显然应该以骗取贷款罪定性处罚。
(七)本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如
何认定行为人的这一主观目的非常困难。由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在面对表面上是诈骗行为,但很难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时,《刑法》显得束手无策,为此,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为我国进一步打击骗取和滥用贷款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罪为非目的犯,即不以法定的目的要素为犯罪构成要件。它将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置,起到了堵截的作用,即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贷款,即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此,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即在于其主观目的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则需要这一主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程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得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四、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概念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依照违法发放贷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立案标准
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的立案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范围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其他规定了有关信贷管理内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五)关系人的范围
所谓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系的人员,而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同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六)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关系人提供担保贷款时采取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对关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的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较低,期限比较长等优惠条件。
“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形。
(七)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银行等金融机构用它所聚集的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有计划地发放贷款,进行资金分配,对调节国民经济起着调节作用。为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有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有的的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如果发放贷款人徇私情、拉关系,不按条件给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使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必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和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造成了较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贷款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说明其行为的后果和危害不严重,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银行是指有信贷业务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关系人,明知是违法向其提供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但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也不希望发生,也不存在放任的心态,故不构成本罪。
(八)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也就是个人违法放贷造成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单位违法放贷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2、本罪与违法放贷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后者则是行为人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五、挪用资金罪
(一)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罪的立案标准及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这里“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从事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投资办企业、投资股票或者放贷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所谓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违法活动。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本单位资金是指本单位用于发展和经营的物资和货币。应当注意,本罪侵犯的客体只是本单位资金所有权中的一部分,即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只是在一定期间内受到侵犯。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例如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或假借他人的名义办理贷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谓不退还,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在职务或工作上主管、经手、管理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职务的人员。金融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而在一定期内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五)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即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包括私有财产;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属于公共财产。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1) 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给自己或他人使用,日后准备归还,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分权。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不仅仅包含单位资金。
(六)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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