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卡新政策优惠电信卡哪个年龄可享受

(转)点评上海“老年综合补贴”新政
关于“新政”的误区与忽悠
——点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草案
【老年福利均等化,让老人各取所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听取意见建议】
10:02:00新民晚报
【新民晚报·新民网】上海2016年拟推出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目前实行的“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这是一件事关上海数百万老年人的大事。前、昨两天,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融带队,分别向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通报这方面的情况,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一件大好事!”
“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很高兴,代表的意见落地了!”市人大代表冯XX是浦东XX街道的调解员,她在市人代会上曾多次提过将免费乘车转为交通补贴的建议。
【点评】这个人大代表的“建议”很“八卦”!——“免费乘车”是数量不限制的,而交通补贴是有数量限制的!这完全是不等量的对象内容,怎么“转换”?!
这种所谓“转换”,实际就是取消“免费乘车”,将其变相改为“限量乘车”!——这是与中央20多个相关部委的通知精神完全相背的!
2007年10月起,本市开始实行老年公交优惠制度。这项制度建立之初,是利用公交非高峰时段剩余运能而实施的一项老年人公交优待。几年来,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出,免费乘车制度有利有弊。从一方面看,增进了老年福利,受到老年人的欢迎,另一方面,也带了不少管理矛盾和安全隐患。同时,它在公平享受上有一定的局限,大多数老人因为出行次数少,得益也较少。
【点评】这个所谓“管理矛盾和安全隐患”与“大多数老人出行次数少”,是逻辑矛盾的!
因为其预设是“老年人乘车是有‘安全隐患’的”,而同时又说“大多数老人出行次数少”,这不正证明所谓“安全隐患”的发生概率很低吗?!
然而,新政的方案是给所谓“综合补贴(包括交通补贴)”,而并非取消或禁止老年人乘车,因此这新政对解决所谓“安全隐患”无补!
回过来再说,那个人大代表 “建议”的逻辑矛盾性!
——本来在“免费乘车”的情况下,“大多数老人出行次数少”,既然这样,政策为什么要给“交通补贴”?给不出行或少出行的人“交通补贴”,这不荒谬吗?!逻辑根据在哪里?如果给了“交通补贴”,实际又不是用以“乘车”的,这不是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吗?——我们的人大代表怎么可以提出这样荒谬的建议?!我们的政府怎么可以制定这样虚假的政策?!
唯一有可能的是,要了“交通补贴”去坐出租车!因为现在的老年乘车卡是不可以坐出租车的。
问题是,这是些怎么样的老年人出行一定或多数要坐出租车呢?恐怕是80多岁高龄老人,用于上医院就诊之类。
问题是,这是极少数的一部分老年人,为了这极少数的老年人,就应该抹去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免费乘车的“奶酪”?这难道应该是我们制定政策的出发点?
我们的基本政策,不是应该首先顾及极大多数,而应该为着极少数人却损害绝大多数?——事实上,这些每每要靠出租车才能出行的老人,通常有高龄补贴,我们的制定政策者,难道不应该在“高龄补贴”方面实事求是地作出调整吗?
以70岁以上老年人乘车为例,虽然他们都能享受免费乘车,但如果把出行20天以上称为常态化乘客的话,根据2015年10月数据,实际只有约13%的持卡人人常态出行;如果按照出行次数统计,每月出行16-40次的只占持卡人总数的约12%,每月出行超过40次的只占7.6%。
【点评】既然只是“13%”、“12%”或“7.6%”的比例,那么所谓老年人免费乘车“扰乱”正常上班人的情况,就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严重问题!因此,所谓造成“管理矛盾”也是夸大其实的!
“很多老人年纪大、身体不好,他们无法受益于免费乘车政策。导致‘走得动的拼命往外走,走不动的一点不得益’。现在推出老年综合津贴,福利均等化了,把钱发给每位老人,这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大好事。”冯红梅说。
【点评】所谓“福利均等化”,是可以严重质疑的!
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政策,原本就是有利于老年人出行的专项政策!你原本就不出行,凭什么要在出行补贴上“得益”?这不就是“红眼病”心态吗?
打个譬方,我们的公费医疗,就是用于人们看病的,你身体很好,“少看病”或“不看病”,难道你就可以以“得益少”为理由而要求改变公费医疗制度,把公费医疗费用挪作他用?——在专款专用上,公费医疗与免费乘车是性质相同的!
那位冯女士要求将专项费用“福利均等化”是荒谬的!是一种不正确的平均主义思想!如果她认为,我们上海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太低,不符合中央的精神,那么她应该提出提高上海老年人福利水平的建议,而不能以“不出行不得益”的理由,妒忌或损害“能出行应得益”的福利!
“提出这样的制度,在思路上是很大的转变和突破。”虹口区的代表沈XX说,原来的政策相对碎片化,比如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各区之间也不均衡。现在对全市老人实行统一补贴标准,不再有区县差异,有效解决了政策公平性问题。
“这个政策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让老人各取所需。”多位代表委员认为,“老年综合津贴可以用于各类消费,乘公交车也可以,打的也可以,购物也可以,而且没有时间限制。”市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委员马云安表示:“这个制度最值得点赞的一点,就是跳出了政府一个部门的范围来进行顶层设计。”
【点评】这些以代表委员名义表达的观点,用以为取消老年人免费乘车作辩护,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所有的利民政策,既然是“利民”,就都应该做加法,而不应该做减法,除非原来的政策伤害了其他人!——现在所谓的“老年综合津贴”,打着“新政”的改革旗号,实际是取消或变相取消了中央20多个部委鼓励的、全国普遍实行的“老年人免费乘车”的优惠政策!这就是在做“减法”!
所谓的“各取所需”,是不应该以牺牲“老年人免费乘车”为代价的!——现在的所谓“新政”,就是给一个定数(譬如65岁给50元),然后在所谓“各取所需”之下,老年人每月用完这50元,“免费乘车”荡然无存!
这就是“新政”制定者的把戏!——以所谓部分“不出行不得益”为借口,以所谓“
各取所需”为幌子,剥夺“出行者”的“免费乘车”的全国普遍实行的合法权益!
这是与中央20多部委的意见相左的!在全国可能是独一无二的!
“梯度”设计如何更合理引来热议
拟实行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行了梯度补贴的机制,岁数大的补贴多些,岁数小的补贴少点。具体标准为:65-69岁,每月50元;70-89岁,每月120元;90-99岁,每月300元;100岁及以上,每月500元。
关于梯度补贴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每个老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需求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低龄老人出行需求较高,但随年龄增长逐步减弱。而老年综合津贴明确,每个老年人从65岁开始一直享受补贴,因此,从每个老年人各个年龄段获得的补贴总收益来看,要比现有乘车优惠政策带来的实际收益要高。
梯度设计如何更合理,也引发了代表委员的热议。市人大代表赵强、钱继芳,市政协委员胡苏云、陶丽娟不约而同提出,第二档年龄段70-89岁,跨度整整20年,太长了。赵强说:“一个老人在80岁以前和80岁以后,健康状况、生命质量是有很大不同的。建议对于70-79和80-89两个年龄段的老人,给予不同补贴。”
不过,也有代表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梯度设计不宜过多,年龄段只要分为65-90岁和90岁两档即可,65岁到90岁的老人,享受的津贴可以统一。
还有人担心:70-89岁这一梯度,原来享受免费乘车,现在每月120元能满足大部分人出行需求吗?
对此,有关部门回应说,根据2015年10月的数据,只有大约7%的老年卡持卡人刷卡的次数在40次以上,平均每次3元。120元就是这样来的,尽可能使老年人现在的利益不减少。
【点评】为什么只是“2015年10月的数据”?!
仅是10月一个月的统计数据,这在统计学上有多少意义?!
为什么不是3个月,不是6个月,不是12个月,不是3年的数据呢?!获取这些数据困难吗?!
为什么不公布这些年来,譬如自习近平主政上海开始实行“老年人免费乘车”,政府为这项政策每年的实际开支呢?
为什么不公布上海如果实行65岁老年人免费乘车,可能支出的预算呢?
是因为拖了2年“被迫”开放65岁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财政负担过大,而想出的用所谓“综合卡”变相取消老年人免费乘车的原因呢?还是有其他不便告知的意图?
——作为直接关系这项政策的老年市民,有权知道!
根据“大多数老人出行次数少”的说法,应该说开放65岁老年人免费乘车,其支出是有限的!
津贴怎样发放更有利于老年人?
老年综合津贴将怎样发放?老人们手里的敬老卡还能继续用吗?
市人大代表、“新老娘舅”柏万青也参加了座谈会。她提出:“可以把这个津贴打到发养老金的工资卡里,这样不容易丢失!”来自社区居委的钱继芳代表说,敬老卡对老人来说有一种“荣誉感”,津贴还是希望能够发到敬老卡里。市人大代表张雅玉说,当年刚刚推出敬老卡,他们一个居委会用了整整三个月时间。这次发放老年综合津贴,要把好事办好,必须把工作做细。
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融对此作了回应。他说,原先的敬老卡只能用于公交出行支付,难以承担老年综合津贴综合性功能的要求,因此肯定需要更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新卡的技术改造及具体办理手续,待政策实施后出台相关办法。
据介绍,与原有的敬老卡相比,新的敬老卡功能更多:一是交通出行结算功能,用于支付乘车费用;二是消费结算功能,可以用于购物等各类生活消费支出;三是享受优待的身份凭证,可用作证明身份,作为享受各项老年优待的凭证。将来还可能逐步拓展更多功能,鼓励全社会以敬老卡为载体,为老年人提供更多购物、服务等优惠优待措施。
看来,老人们可以放心了:手中的敬老卡更换后,不仅还能用,而且含金量将大大增加!
【点评】所谓“含金量将大大增加”的说法,在老年人免费乘车上是不存在的!
实际情况正是“含金量将大大减少”!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政策继续施行,而那些不出行不领取“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发现金!
或者新发的“综合津贴卡”,如果选择了继续“免费乘车”的,持卡免费乘车!如果选择用于其他的,就各取所需!——这在卡的制作上,应该没有任何技术上的不可能!
上海的老年人在这方面,应该有选择权!
上海的老年人应该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
据了解,目前提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只是初步方案。在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通过各区县以及街镇、居村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政策设计。
“总之,希望让老年人共享发展,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更多的老年人。”市人大代表卢威的话道出了代表委员的心声。(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附:刚发出的短信——【上海市府信访办短信专号】
实行新的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后,原有的由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义务不应免除!网上流传的分不同年龄段、在给优待卡里充值时给予不同折扣的设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比如七十岁以下按七、八折充值,七十岁以上按五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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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北流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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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月起施行,老年综合津贴分5档。具体内容随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主要内容,以及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有关情况。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其中,老年综合津贴标准分为5档:65-69岁,75元/人/月;70-79岁,150元/人/月;80-89岁,180元/人/月;90-99岁,35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600元/人/月。  这一标准较此前的草案有所提高。去年12月初,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等渠道以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制度方案进行了完善。& & 一、着力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16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中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直接报销80%,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70岁以上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继续给予全额补助。  ★在住房保障方面,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提出申请实物配租的,还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将是本市社会保障方面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本市正在研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与商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系统性方案,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二、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增进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去年12月初,在前期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本市将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等渠道以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制度方案进行了完善,目前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同步实施。  ★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发放方式  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发放标准  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预计年财政投入超过45亿元。  ★如何发放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到居(村)委办理。从4月11日至5月31日,各居(村)委集中接受老年人咨询、申请、办理和领取“上海市敬老卡”;6月底,第一笔津贴会在统一时间发放入卡。今后新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老年综合津贴事宜。  有关部门特别提醒本市符合条件的老年市民,集中办理时间自4月11日起持续到5月底,请大家按照各居(村)委的统一安排有序申请,错峰办理。  三、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要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这是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旨在通过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派单、统一监管,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和需求的公平有效对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  ★对重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截至2015年末,全市累计建有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442家,为1.5万名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健文体、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累计建有老年人助餐服务点634个,为7.3万名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提出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要求。这也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呼声比较强烈、迫切要求突破的内容。近期,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分类登记,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注册便利化,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市卫生计生委也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护理站,参与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四、切实落实社会优待措施,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在卫生保健方面,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医和优先安排住院的便利,落实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等便利措施。  ★在维权服务方面,对8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或接受立案材料。对8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  ★在交通出行方面,本市首批50辆无障碍出租汽车已投入使用,优先服务于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在公园优惠方面,全市165座在册城市公园中,146座已实现免费开放,19座收费公园除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入园外、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不同程度的门票价格优惠。近期,市绿化市容局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的措施,拟从5月1日起,6座市直属公园(上海动物园、上海植物园、共青森林公园、滨江森林公园、古猗园、辰山植物园)实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入园。  五、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老年人侵权案件、子女不尽赡养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法条的操作性办法还有待细化。最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已向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开展家庭养老责任实现途径的专题研究。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专项调研,健全老年维权网络,提高涉老案件办案效率。  相关热点问答1、本市为何要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答:日,经上海市人代会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市委、市政府决定,本市从日起正式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这是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老年社会福利均等化的惠民政策,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2、哪些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老年综合津贴。  老年综合津贴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标准如下:  (1)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2)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3)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4)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5)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3、老年综合津贴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今后如何调整?  答:目前,主要考虑老年人高龄营养补贴、交通出行等方面的需求,并且参考兄弟省市已经实施的相关津贴的水平,综合确定本市老年综合津贴的标准。经初步测算,全市老年综合津贴年所需财政资金超过45亿元。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不与单一因素挂钩,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政收入、物价、养老金、老年福利等因素,统筹考虑,适时调整。  4、老年综合津贴如何发放?  答:本市有关部门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办理一张“上海市敬老卡”,用于发放津贴。“上海市敬老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借记卡,该卡可用于购物消费、存取现等,但仅支持境内使用。  老年综合津贴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  5、上海市敬老卡还具有哪些功能?  答:上海市敬老卡具有金融和老年优待的双重功能,其既是银行借记卡,也是老年人享受尊老社会优待服务的凭证。其中尊老社会优待服务功能,由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市民需求和专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6、何时启动老年综合津贴(上海市敬老卡)的申办手续?在哪里办理?  答:日至5月31日为集中办理阶段,凡在日前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就近到居(村)委会申请办理。  日以后为常规办理阶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在集中办理阶段因各种原因未申请办理的老年人,可在常规办理阶段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7、申请办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一)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老年人(或代理人)凭二代身份证与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二)老年人申请办理时,可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六家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自己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银行。  (三)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接到通知后,前往办理点领取上海市敬老卡。  (四)领卡后需前往商业银行办理激活手续,方可使用金融功能。  (五)首批津贴预计于6月下旬统一打入敬老卡。进入常规办理阶段后,从申请办卡到领卡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办卡成功后的当月或次月津贴打入敬老卡。  8、年龄变化后津贴相应调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答:因年龄增长等原因而产生的发放标准调整,信息系统自动更新,无需再次申请。  9、上海市敬老卡办理和使用是否收费?  答:上海市敬老卡首次申领免费且免收年费,补换卡需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相关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遵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规定。  10、原敬老卡何时停止办理、停止使用?  答:日起,停止申办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日起,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停止使用。  11、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及敬老卡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市民政局。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象资格审定、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上海市敬老卡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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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温习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年上海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相关资讯,暂未出台的信息参考以前年度。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上海市民政局近日颁布《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申请发放流程(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五)审定。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材料中的月度“两项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区县民政部门留存,三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至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归档,一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批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六)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三、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纳入区县残联年度部门预算。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四、其他事项(一)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知晓相关政策,并帮助、指导有需要的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二)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妥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六)日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于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最早可追溯为2016年1月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日至日领取残疾人证并在此期间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自领取残疾人证当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日以后领取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和《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1〕61号)同时废止。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国务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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