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不动产 课税 政策政策的取消 是转让定价吗

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来源:中国会计师&   |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 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元(7.61&)。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元(%)。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 责任编辑:wcr
相关资讯:
财务经理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53 您当前的位置:
机构解读营改增之一:四大行业政策之变与纳税人影响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次 字体:【
  ◆整体情况
  《通知》由&实施办法+4个附件&组成,结构上与以往营改增政策保持一致。《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日期及工作要求。4个附件包括: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聚焦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税率、税额等增值税要素;
  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分别对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在营改增期间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逐项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保留至营改增期间;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了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通知》内容涵盖全部营改增业务,以财税[号文(以下简称为&106号文&)为代表的部分原营改增文件将同时停止执行。因此,《通知》对新增试点纳税人、原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将产生深远影响。
  ◆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
  1.征税范围调整
  《通知》规定,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通知》在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及租赁不动产纳入的同时,对原各项服务的注释范围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例如:
  ?将&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从&研发和技术服务&分别归入&销售无形资产&、&鉴证咨询服务&;
  ?将&货运代理,代理报关&从&物流辅助服务&归入新设的&商务辅助服务&;
  ?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从&业务流程管理&项下分离,独立成节;
  ?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归入&金融服务&;
  ?将&物流辅助&中的部分业务定义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归入&交通运输服务&。
  上述改变表明,应税服务范围随着营改增的试点进程逐渐丰富完善。税目注释的改变对于涉及的试点纳税人来说,即使在经济业务不变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税目乃至税率的变化。纳税人应尽快熟悉注释内容,准确判断经营业务的应税服务类别和适用税率。
  2.兼营与混合销售
  《通知》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同时,106号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被取消。
  3.合理商业目的
  《通知》规定,对于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合理商业目的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中已被广泛使用,并被纳入106号文中,但在流转税领域如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一直未得到明确。《通知》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给出解释,即纳税人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将被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4.差额征税
  《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销售额指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案的纳税人,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但考虑到实践中部分特殊业务因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增值额&,营改增后引入差额征税政策,允许融资租赁、航空运输、经纪代理、旅游服务等业务收取的销售额扣除特定支出后,以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下,《通知》要求,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同时,《通知》规定即使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同时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也不得选择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进行差额扣除。
  5.不动产纳入抵扣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抵扣所含进项税额。中国自2009年将动产固定资产纳入抵扣,此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将完整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对于完善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将是重大利好。纳税人应关注《通知》中的具体抵扣方式及管理要求,及时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180天内扫描认证或在系统中勾选,确保足额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规定,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外,纳税人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个年度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中国增值税抵扣历来采用购进扣税原则,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当期即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因此分期抵扣将带来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纳税人应重点予以关注。
  6.贷款服务等不得抵扣项目
  《通知》规定,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直接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使得贷款这种最为常见的金融服务将在营改增扩围初期不纳入抵扣范围。《通知》并未解释上述规定是出于财政收入考虑还是税收征管原因,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官方的政策解读及后续文件。
  此外,《通知》也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对于是否将此类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应税项目纳入抵扣,《通知》延续了一贯的谨慎态度,纳税人即使取得上述服务的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如此,鉴于同样易混为自用的小汽车、游艇已在2013年被纳入抵扣范围,因此纳税人可以实时关注政策的后续变化。
  7.按净值计算抵扣
  《通知》规定,因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发生用途改变而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可在次月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按照净值计算抵扣;而原增值税制度下未针对此种情况做出过规定,因此过去纳税人很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纳税人因改变用途而不得抵扣时,需依据一定方法转出进项税额。《通知》规定使得抵扣规则更加公平合理,纳税人应同时注意具体抵扣方法,特别是当抵扣凭证已过认证期限后的解决途径。
  8.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通知》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盜、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与106号文&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表述相比,突出&违反法律法规&使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近一步合理。此外,非正常损失范围为正列举,并无&其他&或&等&的表述。但在实践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经常对于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霉烂变质的含义等问题产生争议,《通知》并未针对此给出更加明确的解释。
  ◆建筑业、房地产业
  1.适用税率
  《通知》规定,建筑业、房地产业(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11%。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作为同一产业链条的直接上下游环节,相同税率有助于实现两行业纳税人的税负均衡。两行业税率均较原营业税税率有所上升,纳税人需合理选择过渡政策、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及时取得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能否通过合理的商业安排将增值税向下游环节转嫁将变得尤为关键。
  2.建筑业过渡政策
  为避免因建筑业行业特点导致营改增初期税负上升,《通知》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以下简称为&试点日期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试点日期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需结合主要物资采购情况、下游环节房地产纳税人抵扣需求,测算不同处理的税负影响,选择适用政策。
  3.房地产业过渡政策
  《通知》同样为房地产业制定了过渡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日期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价或作价后,按照5%征收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试点日期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试点日期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同样应结合主要物资采购情况,测算不同处理的税负影响,选择适用政策。
  4.简易计税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使得营改增政策中的简易计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此两类业务提供简易征收政策,主要考虑纳税人收取的价款中主要为人工费、管理费及辅料费用,且营改增前购入的存量资产和人工成本均不得抵扣。纳税人需综合测算税负影响及下游环节抵扣需求,慎重决策。
  5.土地成本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知》将土地价款纳入差额征税范围内,使得土地价款虽不参与进项税额计算,但可以直接从销售额中减除,实质上达到了参与增值税计算的效果。纳税人在进行差额扣除时,需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并合规申报。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7.个人销售房产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税;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征收率缴税;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税;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税。
  这延续了之前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同时,即使个人需按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计税依据=全部价款/(1+征收率),税基的下降使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仍较原营业税有所下降。因此个人销售房产不会因营改增而税负上升,这符合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升&的要求,也与中央提出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经济工作任务保持一致。此外,二手房市场保持活跃对于促进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的发展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1.征税范围
  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尚不多见。虽然中国在94年税制改革后便对金融业开征营业税,并给予了差额征税、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但鉴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税制原理、抵扣链条、发票管理上的诸多差异,金融业纳税人仍需进行周密准备,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通知》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2.适用税率
  《通知》规定,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税率6%。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而非财税[号文中的简易计税,有助于金融业全面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金融行业的纳税人而言,虽然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的上升风险。
  3.贷款
  贷款是金融业纳税人的主要经济业务。根据普华永道《2014年中国银行业回顾与展望》的研究成果,吸储与放贷构成银行业的主要业务,相比较各类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中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超过七成的收入来源于利息。因此贷款利息的增值税政策更加受到关注。《通知》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
  《通知》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贷款服务,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在前期营改增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业务形态,被纳入&有形动产租赁&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通知》的调整使得售后回租的经济实质与税目更加匹配。
  5.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通知》延续了营业税政策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出现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余额为销售额。盈亏相抵后余额为负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6.纳税期限
  《通知》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这使得部分金融业在纳税期限上将以季度为单位。鉴于金融业独特的组织结构和经济特点,金融业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后续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
  7.税收优惠
  《通知》完整保留了营业税中金融业的优惠政策,普遍受到关注的优惠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免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或财务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向集团内企业收取的利息免税;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为代表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
  ◆生活服务业
  1.征税范围
  生活服务业作为营改增后的新设行业类别具有&兜底&的特点,是将原征收营业税时散落于&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中,且在非生产流通环节、有突出个人消费属性的应税服务综合而成。
  《通知》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2.适用税率
  《通知》规定,生活服务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税率6%。与金融服务一样,对生活服务业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而非简易计税,有助于生活服务业中的部分可抵扣业务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6%的税率与原营业税政策下5%税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业若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仍存在自身税负上升的风险。
  3.差额征税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在进行差额扣除时,需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并合规申报,取得的扣除凭证为抵扣凭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抵扣范围
  《通知》规定,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纳入抵扣范围。因此,购买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酒店业
  酒店业业务复杂,涉及餐饮住宿服务、文化服务、娱乐服务、会议服务、不动产租赁、居民日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广告服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纳税人应根据具体业务,准确适用兼营政策或混合销售政策。
  ◆注意要点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在四大行业完成营改增试点后,货物、劳务、服务的全流程将纳入抵扣链条,实现增值税全覆盖。在降低重复征税的同时,有助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和产业升级,而增值税税制的逐步完善,也为下一步启动立法程序奠定基础。
  《通知》内容涵盖全部营改增业务。除延续以往营改增规定、新增四大行业适用政策外,也根据前期试点结果及即将纳入行业的情况,对原有试点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和适时调整。同时《通知》也结合上述变化,对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部分政策做出新规定。因此,试点纳税人及非试点纳税人都要积极做好此次营改增扩围的应对工作。
  ◆新增试点纳税人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无论是征税方式还是管理制度都更加复杂,纳税人需掌握纳税方式、申报表格、发票管理等要求,降低自身风险,确保增值税合规遵从。同时,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通过周密的政策安排,在降低行业税负上将发挥突出作用,纳税人需理解增值税原理和政策内容,以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红利,避免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税负上升,影响生产经营。
  由于营改增的收官政策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准备时间很紧,建议新增试点纳税人:
  1.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配合,做好营改增前的一系列征管准备工作。包括补充完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发票申请、开票器具的发行与培训、各类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出口退税资格备案、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并在6月征期按时申报缴税。
  2.全方位评估营改增对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利润变化,分析进项税金对现金流及融资成本的影响;对产品服务的定价机制做出修订;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
  3.研究过渡期方案,在进行税负有效性测试的基础上评估影响。结合营改增具体政策综合调整商业合同条款模板、考虑对经营模式进行转型升级。
  4.对业务方案执行和流程进行调整,细化系统改造工作;完成价税分离系统调整,满足增值税核算要求;关注增值税风险控制,针对核算系统与纳税申报、发票升级版系统的对接,合理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并对相关问题做出系统调整。
  5.修改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编写操作手册、确保增值税合规。熟悉发票升级版系统要求,正确开具发票;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要求,规范使用发票;了解180天抵扣期限规定,确保取得的进项税额足额抵扣。
  6.关注营改增后续配套文件,跟进陆续出台的各类政策解释和操作办法,及时分析对本企业影响作出应对。
  ◆原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
  1.关注征税范围调整。准确判断经营业务的应税服务类别和税率,确保适用税率准确,发票开具合规。同时测算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并对定价策略和商业谈判进行调整,合理转嫁增值税税负。
  2.关注兼营与混合销售。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业务时,需在合同签订、会计处理、发票开具等环节分别核算,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的,依据纳税人类型,全额按照货物或者全额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
  3.进项税额抵扣。掌握此次营改增后新纳入抵扣范围的应税服务,梳理业务中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项目,审核供应商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按时足额取得抵扣凭证;试点初期购进、租入不动产,接受建筑业服务时,事先掌握服务提供方是否选择过渡政策,测算对进项税额影响;测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带来的增值税影响,调整定价策略;关注后续文件中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及申报要求。
  ◆金融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