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到期,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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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工不愿续签2008年4月,孙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相互通报合同的续签情况,如孙某不同意续订,则公司允许孙某在合同期满时办理离职手续。2011年2月,因公司注册地从市中心迁到郊区,孙某表示愿意前往,但要求增加工资、给予搬迁补贴等。日,公司向孙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征求意见书》,告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希望续签合同并维持原工资标准,现征求是否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孙某当日在《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的个人意见处,写到“可商榷,并请提供正本合同待审”,在“同意”项下打“×”后落款签名。2011年3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待签合同文本给孙某,并通知孙某尽快办理续签手续,否则将视为其放弃劳动合同续签。孙某书面回复称“已就续签劳动合同中涉及工资增加、搬迁补贴提出过要求,希望公司考虑”,但未在指定日期将其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提交至公司。2011年4月,公司通知孙某因所签的劳动合同期满,故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6万元。孙某认为,对于他提出的增加工资、给予搬迁费用等要求,公司未作否认表示,自己的意见应视为被公司所接受,所以未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公司方应给予补偿。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在公司同意续签的情形下,孙某不同意续签,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判结果: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因搬迁故书面征询孙某续签意向,并表达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并无不妥。故公司虽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在未得到孙某确认前,不发生续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孙某在《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中要求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在“同意”项下打“×”的行为及其未在指定期限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并交回公司的行为,均表明其不愿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在双方就续签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且亦无行为的情况下,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时通知孙某劳动关系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对孙某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律师点评: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法条条文表述虽简单,但该条文蕴藏的含义却非常深厚。首先,对于劳动合同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降低续签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在此类诉讼中,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单位已经尽到了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证明,即不续签的证明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其次,对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起始年限早于日的,工作年限只从日起算,而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这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再次,很多员工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就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其实这种观点有一定生存空间,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就要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上海地区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换句话说,上海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最后,劳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任意或随意终止,如果处理不慎或未规范操作续签或终止,往往产生违法解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因此,在这里也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磋商续签,向劳动者发出续签通知,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也应适当及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劳动者到期终止合同,避免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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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企业延期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索赔|劳动合同|支付_凤凰资讯
企业延期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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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自2007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厂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现不错,所以从普通工人被提拔为生产线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从日到日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底单位通过广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员工进行合同续签,由于当时张先生未在单位,所以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元旦放假过后,张某回到单位,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照常上班。直到日,单位发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续签,后人事部门找到张先生,要求与其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天后单位回复
原标题:企业延期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索赔□晨报记者 韦蔡红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单位都会通知职工本人续签,而如果用人单位合同续签通知未及时传达到员工本人很可能会面临赔偿的境遇,对于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还得支付双倍的标准。记者日前邀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杰律师对此类焦点案例进行解读。案例:单位续签通知不到位导致赔偿张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自2007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厂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现不错,所以从普通工人被提拔为生产线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从日到日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底单位通过广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员工进行合同续签,由于当时张先生未在单位,所以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元旦放假过后,张某回到单位,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照常上班。直到日,单位发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续签,后人事部门找到张先生,要求与其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天后单位回复张先生因为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同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张某拒绝签署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日以张先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决:1、单位支付自日到日的双倍工资;2、单位支付自日到日对应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专家解读: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有义务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单位的新进员工,同样适用于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本案中张某合同到期前,单位应及时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虽然单位强调通过广播通知了大家,但由于张某并未在单位,因此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又因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可以进行一个月的磋商期限,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1月1日开始计算。另外,因为单位已经在日将合同交给张某签署,因为张某的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签署,所以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而不是最后终止劳动关系的4月30日。本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由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不成,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首先,如果单位在日合同到期前,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交给张某,张某因为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而不愿意签订,那么单位可以在12月31日之前告知张某,因为张某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那么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给张某。而本案属于单位未及时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在日以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之后,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该终止情形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不续签,所以单位需要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新规定,所以补偿年限仅从日起算,而不是从实际入职的2007年起算。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积极准备续签工作,一旦在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再因为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续签,而最终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很可能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续签合同4大焦点问题Q&AQ1: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具备怎样的要件?刘军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张某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也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Q2:用人单位续签通知未告知到本人,致使合同到期未签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刘军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责任。Q3:单位以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刘军杰: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视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自日起实施,故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自日起计算。Q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双倍工资?刘军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直至补签完成书面劳动合同时为止,但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只能计算十一个月。刘军杰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做好书面通知并及时保留固定证据,及时作出应对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应充分了解自身的劳动权利,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主张二倍工资。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劳动者应谨慎对待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合理提出变更协商要求,并及时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做出应对,以免造成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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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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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条行为,劳动者有权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请求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有详细规定。概括地说:  1)劳动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需给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补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劳动者有权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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