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没拿到国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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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扶贫资金的“阴谋”何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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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正安县有关部门在对乐俭乡方竹林新造改造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实施人、县林业局种苗站站长郑维勇涉嫌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经县纪委立案核查,发现郑维勇存在违反合同要求、偷工减料、虚报新造面积4526亩的问题,一起涉及20多名党员干部的窝案得以告破。一名分管副县长因此被追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2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贫困地区、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好政策,大批扶贫资金的投入、扶贫项目的开发,为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的进程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眼睛盯着国家扶贫资金、惠农资金不放,他们“合力”围剿、蚕食国家资金这块“唐僧肉”的“阴谋”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更与少数干部的利欲熏心、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难脱干系。   在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郑维勇是如何顺利通过县林业局初级验收和县扶贫办、县林业局、乐俭乡等组织的验收,将项目扶贫补助资金拿到手的?经查,郑维勇向时任扶贫办主任袁体海、副主任赵天鹏等15名党员干部及时任乡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等8名乡班子成员行贿共计30.5万元,使得项目顺利通过验收,郑维勇因此获得该项目扶贫补助资金265万元。该案涉及20余人,其中乡科级干部11人,现已移送司法机关9人。   骗取、套取扶贫资金、惠农资金的窝案、串案现象警醒我们,加强对各级干部党纪法规的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从思想上构筑起“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防腐堤坝,是党员干部拒腐蚀、防变质的需要,也是健全党的肌体、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的迫切要求,我们不能因打了一批“老虎”,拍了一批“苍蝇”而沾沾自喜,轻视了反腐形势的严峻性。   “项目跟着政策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国家惠农政策、扶贫项目的实施,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靠完善的制度设计,把权力关进笼子,防止扶贫资金“任人宰割”、“跑冒滴漏”。国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惠农资金跟踪监管,既要建立健全从项目申报、项目把关、项目验收、项目公示到资金拨付的全方位的严密核查机制,又要落实谁验收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拨付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层层责任追究制,少些“一拨了之”,多些“回头看”,防止“审核走过场、验收走形式”,织密国家扶贫资金、惠农资金的安全网。   同时,要注重引导群众参与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在最大范围对扶贫项目、惠农资金进行公示,让群众了解每个扶贫项目的内容是什么,地点在哪里,规模有多大,资金是多少以及项目的实施主体是谁,分管项目的是哪个部门,分管领导是谁,上一级的监督投诉电话是多少,均应一一详细公开,便于群众监督举报。只有扶贫项目全过程的透明公开,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让私底下的权钱交易的“阴谋”难以得逞。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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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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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财政部2015年4月发布消息表示,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扶贫资金433亿元,其中补助地方财政扶贫资金424亿元,均较上年增长10%,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较好地完成了全年财政专项扶贫工作任务。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背景下,财政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为推进农村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据悉,2014年,中央财政推动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完成中央深化改革重点任务。针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资金分配机制、使用机制和监管机制3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此外,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多方面的改革创新,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农村扶贫开发。下放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不再单独对各地下达贴息资金额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扶贫贷款运行情况,统筹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自主加大扶贫贷款贴息力度。[1]
财政扶贫资金界定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等。资金来源分中央安排、省级配套、市(州)县级配套。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
国务院新闻办日发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白皮书显示,全国农村扶贫标准从2000年的865元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274元,提升了47%。以此标准衡量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2000年底的9422万人减少到2010年底的2688万人,降幅达72%;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从2000年的10.2%下降到2010年的2.8%。  10年来,国家将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扶贫投入作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把贫困地区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区域,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扶贫政策的执行力。坚持开发式扶贫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坚持外部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通过实行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加强劳动力培训和教育、产业化扶贫、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和特殊地区扶贫试点等多种方式开展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农村居民的生存和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
财政扶贫资金问题对策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五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实施扶贫项目时,大部分项目都由村干部说了算,缺乏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发挥项目监督小组的作用,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公示,未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审计监督却是事后监督,间隔时间比较长,对有些项目的真实性很难确认。
六是培训经费投入不足。
影响贫困地区发展最大的阻力是农民缺乏科学文化知识,没有一技之长,多数农民又缺乏学习的意识,同时,国家对培训资金又投入不多,虽然安排了一定的培训资金,但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培训往往流于形式。
建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都把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在扶贫开发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挪用、挤占、截留扶贫资金的现象大为减少。但从实践的过程看,很有必要对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公示制等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认真做好扶贫工作规划,建立科学的项目库。在制定项目规划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采取“五会一访谈”的方式确立扶贫开发项目。即在确定扶贫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全体村民大会,并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项目的选择权、资金的使用权交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扶贫项目的确立经过层层筛选,使扶贫项目达到三个符合,即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又符合当地实际,更符合群众利益。做到不让资金等项目,保证扶贫项目连续、稳定地发挥最大效益。
二是实行扶贫项目一票否决制,做到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公开原则”有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将扶贫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可以加强群众的监督,有效地减少或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拟实施的项目采取差额投票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立需要实施的项目,使项目的实施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符合村情民意,也可打破村干部意见不统一的思想,这些有效措施能够真正杜绝暗箱操作,增强项目的透明度。
三是健全资金管理机制。首先要改变资金的分配方法,扶贫资金下拨时要减少中间环节,并且在使用时给基层部门一定的机动权,使基层单位能更好地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成效好的重点村,基层部门有权在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避免人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资金上。其次要整合各块扶贫资金,规范扶贫资金的投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调整现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根据现行农村金融网点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降低贷款门槛,使低收入户能得到政策的扶持。降低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级次,对小额贷款审批权交给县级,上级进行备案,改变扶强不扶弱的思想,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到户、项目覆盖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五是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要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检,项目实施单位要派出专人负责,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审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是加大科技扶贫和农民工培训的力度,提高贫困农民的综合素质。当前贫困地区群众脱贫的障碍是群众的文化知识基础差,实用技术难以推广。科技对农村和农民脱贫致富的贡献率微乎其微。因此扶贫部门要针对扶贫开发对象,把扶贫开发工作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多数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培训,拓宽外出务工的渠道。在培训方式上改变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培训方式,让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果园、大棚蔬菜中去授课,针对具体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促使大多数贫困群众都能撑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财政扶贫资金审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署不断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力度,对于改进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在2013年、2016年两次对扶贫最近的专项审计基础上,今年审计署组织相关特派办与地方审计机关对20个省区市的158个县开展了审计,重点内容除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还增加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保持了对脱贫攻坚的持续关注,拓展了监督范围。
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面,第一个突出问题是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推进缓慢,被审计的158个县中,119个(占四分之三)或没有及时出台实施办法,或基本按原渠道进行管理,或纳入整合的资金不完整、拨付不及时。这反映出基层执行能力不强,缺少脱贫攻坚长远规划,扶贫资金规模加大后,还是按照原有的思路和方式管理项目,无法有效发挥资金作用。这需要我们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办理程序,让基层和群众自己决定做什么,怎么做。第二个突出问题依然是在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方面,存在骗取套取、违规使用、借机牟利等现象。尽管较原来有改善,但是我们不能放松警惕。扶贫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公示公告提高透明度,欢迎社会和舆论监督,把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作为工作重点,把县乡村作为扶贫资金监管重点,切实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果。[3]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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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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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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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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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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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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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针对贫困地区作出
的专项安排,是我省组织实施的阳光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在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六部委阳光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
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在册贫困农民的培训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在册贫困农民培训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重点投向农村劳动力输出比较集中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及所在市。培训补助资金是对贫困地区16周岁以上,有转移愿望的农村在册贫困劳动力就业前的技能培训给予的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每培训一人,原则上省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有关市、县(区)可视情况在财政扶贫资金中适当安排补助配套资金,以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原则上由市、
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在阳光工程认定的培训机构中选定,也可会同当地阳光办公开招标确定,分别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阳光办备案。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时间由培训基
地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培训时间和收费标准确定后应报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和阳光办备案。
第七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
为目标,培训基地应保证受培训贫困农民80%以上转移就业,并且用人单位与受训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贫困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可以培训券、培训补贴卡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贫困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基地。
采取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补助方式的,市、县(区)财政或扶贫部门直接将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凭培训券(培训补贴卡)、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当地扶贫部门和阳光办审核确认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要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基地凭项目合同书、收费凭证、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经当地扶贫部门和阳光办审核确认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培训基地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培训基地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同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同级扶贫部门和阳光办审核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资料以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向培训基地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和扶贫部门从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市、县(区)扶贫部门要会同阳光办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培训基地应在每月底前向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和阳光办报送当月培训任务进展情况和下月培训计划(办班单位、培训时间、地点、专业及培训人数等)。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提供用工单位用工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和阳光办备案、备查。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并且用工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低于3个月的培训基地,将取消下年度参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受培训贫困人口领取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盖章(指印)。每个受训贫困人口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十八条 市、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每年12月底要对当年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包括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阳光办。
第十九条 市、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并将有关结果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阳光办。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扶贫部门和阳光办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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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6时50分   来源: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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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范围,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仅就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而言,2009年11亿元、2010年12亿元、2011年40亿元、2012年65亿元、2013年预算安排70亿元。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2011年起,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五、《办法》确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制
    与一般的维修项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大到长城、故宫,小到大金得胜陀颂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宽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补助范围之内;其次是文物修复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的时候,所选取的材料和工艺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文物保护项目立项、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特别强调专业性特点。因此,《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要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它们的专项资金补助可以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根据《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还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方面。此次修订办法,对原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未能通过结项财务验收的项目应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探索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确、实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点和优势,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而将现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理解《办法》相对于以前政策的创新性?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包括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紧密,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文物保护管理理念的创新对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管理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文物形态的界限,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中国文物报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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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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