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身亡够不够成家庭成员意外保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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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应该怎么分
案情回放张涛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一次商务旅行中邂逅了年轻漂亮的莹莹,俩人很快坠入爱河。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律师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师网 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保险产品日趋繁多,类型日趋复杂,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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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京讯(顾建兵 金永南 记者薛庆元)投保人购买意外伤害险后路边跌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并非“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又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5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终审裁定,准许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 日,王某向南通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7万元。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含义未有说明。
&&& 日,王某在乡村路边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病史记载中未说明死亡原因。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认为,王某是意外死亡。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均为摔伤。
&&& 王某死后第三天,保险公司要求对王某进行死因鉴定,但被王某家人拒绝。在之后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王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受益人吴女士、小王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作出解释,按照公众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并且具有的通行认知,极易将“意外伤害死亡”与“意外死亡”、“意外身故”的概念互相混同,应对被告保险公司作出不利的解释。同时,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均为摔伤,被告保险公司推定王某为非意外伤害死亡,证据不足。
&&& 另外,按照农村风俗,王某死后第三天为下殓安葬之日,在众多亲朋好友共同吊唁死者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将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有违风俗人情。
&&& 据此,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7万元。
&&&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保险公司以与保险受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南通市中院准许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 ●法官释案
&&& 保险人负有严格说明义务
&&& “保险业中专业术语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的理解可能大相径庭,往往导致保险纠纷的发生。”据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施佳介绍,近几年来,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消费者可选择的险种越来越丰富,但保险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保险专业术语规定不够明确,对免责事由解释不够充分。
&&&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均是保险人经过反复研究和慎重考虑而事先予以印制的,因而合同中存在大量投保人和其他不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群体所无法充分理解的保险术语和概念,所以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人严格的说明义务。”施佳介绍说,在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相关概念术语与投保人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作出解释,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额内全额赔付。 (薛庆元)
&&?&&&&?&&男子遭恙虫叮咬身亡 法院:意外伤害保险应理赔
海西晨报杨长平
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 通讯员 杨长平)夏季恙虫活动频繁,张辉(化名)因被恙虫叮咬发烧住院,次日因内脏衰竭去世。张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辉被恙螨咬伤属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0.3万元。[事发]恙虫叮咬脏器衰竭死亡张辉是厦门某环境艺术公司员工,2012年6月,他受公司指派到东坪山某花场工作。日,张辉因为高烧到医院治疗,医生在他身上发现疹子和被恙虫叮咬留下的黑色结痂,于是诊断为恙虫病。第二天,由于恙虫病造成多脏器衰竭,张辉死亡。住院期间,张辉共花费医疗费11240元。此前,张辉所在的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张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总金额10.3万元。根据保险协议,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理赔。[进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因恙虫叮咬死亡,不在我们的理赔范围内。”张辉住院期间,该环境艺术公司曾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之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勘查,却说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理赔。张辉的家人又口头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依然遭拒。张辉的妻子、母亲和儿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3万元。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被保险人张辉死亡的近因是恙虫病,并非意外伤害致死,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属意外身故保险应理赔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辉的死亡是否属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而张辉死亡前在东坪山某花场工作,工作环境有存在恙螨的可能,且恙虫病的潜伏期为4天—21天,起病急。因此可以认定,张辉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法院认为,恙螨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如果不被恙螨叮咬,人体自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张辉被恙螨叮咬的事件,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张辉感染恙虫病死亡,因此,张辉的死亡属意外伤害身故,该保险公司对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张辉的亲属保险金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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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楼盘房价从1.6万跳水至6900元 惹政府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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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楷体,楷体_GB年半年报显示,金额前五名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分别是上海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杭州银行、
从1.6万/㎡直接跌倒0.69万/m2,无锡太湖新城“金融第一街”最南端,上演着一次令人惊叹的。
跳水大甩卖的楼盘名为无锡嘉业国际城,开发商为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背后的母公司正是近一年来资金紧张,四处融资的嘉凯城。
然而,这次名为“限时特惠”的跳水表演很快便停止。7月份开始推该活动,限量销售结束后,至今仍处于暂停销售状态,最新报价迟迟未出。
“接下来的定价很尴尬。低了不行,高了也不行。”销售人员感叹。
的确,猛然的跳水牵动背后无数利益相关人的敏感神经。包括无锡市政府,包括旁边的万科、绿城、海岸城,包括资金链上的信托公司、银行以及更多。最后无论定价多少、何时再推盘,都会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6900元的报价太离谱,嘉业国际缘何独自跳水?
太湖新城因靠近太湖,蠡湖已是无锡滨湖区的核心区域,而嘉业国际城所在的位置,实为无锡房地产市场最为看涨的一个核心地段,新的无锡市政府大楼就在马路对面。
“金融街区”是市政府着力打造的区域性金融、商业、购物中心,由北向南共分为五期,嘉业国际城所在的“金融第一街区”最靠近市政府,共有14栋建筑,除嘉业国际城A栋金寓为商住两用房,其余的都为商用写字楼。目前国联大厦已经入住,以后农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锡总部都将集中在这里。
而金融第一街区外围一圈聚集了各大住宅楼盘,绿城玉兰花园、万科信成道、海岸城、金匮里、融科玖瑞尚城、融科玖玖城等等,均价在1万左右。目前无锡市的均价也有七八千,6900元的报价在这里显得极不合群,在太湖新城就像颗重磅炸弹,激起千层浪花。
为何嘉业国际要在7月份房价大跳水?“吸引眼球,扩大知名度。”;“1.6万太贵,卖不太动”;“尽快出货,提高销售业绩,回笼资金”,与此有关的说法很多,但流传得最多的版本是开发商资金链紧张,逼不得已而为之。
据公开资料显示,开发商无锡嘉启为嘉凯城控股子公司,苏州嘉业(嘉凯城全资子公司嘉业有限公司持有其94%的股份)持有其62%的股份,深圳启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份,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的股份。
日无锡嘉启向昆仑信托融资,嘉凯城为其担保。公告称,“无锡嘉启通过向昆仑信托转让无锡嘉业国际城:项目的收益权,融资5亿元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为18个月,综合成本不超过14.75%/年。信托计划到期,无锡嘉启有义务回购全部标的收益权,并向昆仑信托支付对应的回购价款,为保证信托计划实施,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嘉业持有其65%的股份)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嘉凯城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嘉凯城2012年半年报显示,嘉凯城在2011年底为了无锡嘉启提供了8.58亿的借款担保(包括昆仑信托的5亿,其余资金来源不详),分别要在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偿还本金和利息。资金紧张再加上不低的融资成本,自然给地产商带来降价出货的压力。
当地销售人员告诉记者“1.6万和0.69万都是官方的报价,实际的销售价格为,第一批即13层以下卖出的均价在1.25万左右;而第二批13-19层则平均为6500元的价格。”
就此乐观估算目前回笼资金约3.76亿,离明年要偿付的近10亿的资金还相差较远。
低价惹政府不满,价格僵持难上难下
记者来到嘉业国际城·金寓销售中心,在此处看房的人寥寥无几。
“A栋公寓6900元的特价已经结束,只剩20层以上的,现在还没有开始推。B、C、D三栋也还没有销售方案。”目前暂停出售的状态让销售人员很无奈。
一名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今年7月份第二次推盘,开出6900元低价走量销售,十几天就销售完了。“很多银行、政府的人来买。基本上靠客户拉客户,本地人买得比较多,外地人不太知道,因为我们基本上不做宣传。”
自从推出6900元的价格之后,嘉业国际城就变得尤其的低调,“我们几乎没做什么广告,网站上的信息也很少。外地人很少知道这里居然出了4折楼盘,并且地段不错,听说了都很难相信。”
至于不做宣传的原因,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价格让旁边的市政府很恼火,一方面怕它这样打乱周边市场价格;关键金融街区的项目是市政府力推的,给了很多政策和授信支持,希望区的房价怎么都得在1万以上,体现它金融中心的地位。”
还有销售人员称“我们老板想尽快回笼资金把价格定得实惠一些,把销售业绩做上去。但政府有意见,又不能定得太低。所以现在就僵持在这里。什么时候重新推盘还不确定。但应该不会再掉价,只会涨,现在问题就是涨多少政府满意。按照市场定位和周边的市场环境,按道理我们这个也是该卖到一万多。”
促销走量以提高业绩的出发点很明显,因为也就是在各楼盘降价前后,嘉凯城公布了一份令人大跌眼镜的半年报。其营业收入为15.18亿,相比去年同期减少45.11%;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28亿,去年同期为728万,相比去年同期减少4600.96%。
“ 在这样的业绩情况下,嘉凯城也已戴上“亏损王”的帽子,股价已跌至3.6元附近。回溯当年,前浙商集团牵头,在重组国际嘉业、中凯集团、名城集团3家地产公司并借壳*ST亚华上市后,嘉凯城曾经在2009年交出过亮丽的首份成绩单,但随后浙商集团的十强雄心化为泡影。
嘉凯城资金紧绷,疯狂信托融资将面临集中兑付
从去年年初开始,嘉凯城资金紧张就成了老生常谈的事情。再看今年的半年报,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6亿。货币资金为17.9亿,但短期借款有35.72亿,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32.20亿,去年同期该指标只有5.3亿。
资金绷紧的同时融资渠道也开始走窄,一直以来依靠高负债扩张的嘉凯城,已把信托作为了主要融资渠道。
2012年半年报显示,其金额前五名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分别是上海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杭州银行、农业银行。
据不完全统计,嘉凯城去年通过信托共融资近30亿。
日,嘉凯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凯东方红街项目信托借款计划》、《南京嘉业国际城信托计划》、《湖项目股权收益权转让的信托计划》。
其中,嘉凯城子公司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西安信托进行信托借款2亿元,期限为12个月;子公司浙江名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华鑫信托有限公司融资5亿元,期限为12个月。另外,间接控股公司南京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联华信托两个单一资金信托分别融资为1.8亿元和3.2亿元,期限分别为18个月和10个月。
3月10日,嘉凯城孙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上海信托融资7亿元,期限为24个月。
9月8日,其子公司凯城集团中凯有限公司通过五矿信托进行信托融资4亿-5.7亿元人民币,信托期限为18个月,信托成本为15%/年。
9月21日,控股公司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昆仑信托,融资5亿元期限为18个月,综合成本不超过14.75%年。
前三份信托计划已经到期兑付。而上海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近18亿的融资,都将集中在明年上半年到期。按照公司目前资金情况,能否顺利偿付仍存担忧。
此前青岛嘉凯城单一信托到期,大股东嘉凯城放弃赎回,找到浙信、百通接盘并成为公司股东。其最终股权结构为:嘉凯城占51%,浙信占35%,百通占14%。而浙信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因为此举当时被解读为“借信托退出股权合作,嘉凯城青岛大盘国资补血!”
据业内人士分析,这种借信托推出股权合作,剥离一些项目资产,也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小型地产商找到出路的方式。
然而明年初,嘉凯城面临信托兑付高峰,到期又将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来源:理财周报
作者:陈虹霖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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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新2018年意外身亡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爸爸的一个朋友在工地干活,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前几天在进行高空作业的时候不小心掉下来摔死了,所以我想知道意外身亡保险赔偿能赔多少,2018年最新意外身亡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如果要申请的话需要走什么样的流程?
提问者:wl6873***时间: 09:19:53地点:3个回答
2018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你好,最新2018年意外身亡保险赔偿标准是:1、公司有帮该员工购买,则企业基本不用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2、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谢谢!
你好,请问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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