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人诱惑加入直销,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有可能承担责任吗

“世界直销500强”竟诱未成年人入伙_扬州时报
第A15版:深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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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名为“赛比安”的组织,自称来自美国,只要会玩微信就可以加入
“世界直销500强”竟诱未成年人入伙
记者调查发现,“赛比安”无实体,无资质,却拉人头、收月费,涉嫌传销
&&&&近日,一个名为“赛比安”的组织正在网络上大肆吸纳门徒,记者对“赛比安”展开调查发现,该组织自称来自美国,在国内却无实体公司,也无直销资质,具备入会费、拉人头、层层分红的传销特点。记者调查中接触到的“赛比安中国区领导”称,项目同样对未成年人开放,“只要会玩微信就可以”,对方还试图引导学生拉同学入伙“创业”。资深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赛比安”的特征,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传销。&&&&A&&&&案例&&&&以返现20%金额吸纳会员&&&&“赛比安”究竟是什么?记者了解到,“赛比安”英文简称为“Saivian”,宣称该公司于去年注册,同年10月就加入美国直销协会,今年2月27日挂牌进军美国市场,3月份在美国会员达到14.6万人,4个月的时间就成为世界直销500强。&&&&“赛比安”宣称吸纳三种会员,分别是消费会员、商户会员、旅游会员,宣称三者均可通过上传消费单据实现20%的金额返现,而商户还可享受“全球搜索平台”免费广告。&&&&“返现”听起来很美,但是,盈利来源在哪里呢?“赛比安”介绍自己是一间数据收集和广告公司,宣称有两个“收益来源”:一是销售消费大数据,通过线上收集所有会员消费情况,形成消费大数据,继而形成一个“巨大创富系统”;二是广告收入,“赛比安”宣称与其合作的公司在全球超过30万家。&&&&“赛比安”还在网上介绍,今年6月25日全球有25个国家市场开放,而中国市场仍未完全开放,鼓动国内网民抢占先机。它甚至还为自己在中国市场立下了目标——要在未来的12个月达到10万个活跃会员,在未来3年内达到100万个活跃会员。&&&&拉人头、收月费、分层级&&&&记者了解到,“赛比安”系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团队”,发展下线时收取会员的月费。&&&&入会“赛比安”虽然不用交入会费,但是每个月要交125美元即人民币850元的月费。如果要免交月费,则需要发展下线——“只要直推3人,即可抵消入会费用,而且每天还可到账5美元”。&&&&按照发展人数,“赛比安”设立从低到高的金字塔等级,依次为创始人、VIP创始人、精英创始人、1到5星级、大使级、黄金大使、铂金大使、钻石大使、总裁大使。而随着等级越高,收入也水涨船高。其中,直接推荐3个会员,最低等级的创始人每天收入为5美元,而最高等级的总裁大使发展会员达到8000个以上,每天收入可达3000美元。&&&&记者发现,目前在国内,“赛比安”有多个团队,这些或大或小的团队往往自称为“系统”。在百度上搜索关键词“赛比安”,能发现五花八门的“系统”。&&&&“赛比安”旗下的“系统”往往架构井然有序,俨然就是一个公司。以“赛比安剑客联盟系统”为例,团队呈金字塔层级:最高层为“盟主”,下设“主持主讲部”“培训部”“转播部”“服务系统”四个部门。其中“主持主讲部”“培训部”“转播部”均设部长,下辖各级讲师、培训师、转播员,“服务系统”分技术部、宣传部、客服部。&&&&引导未成年人拉同学“创业”&&&&日前,记者加入了多个“赛比安”推广群,群里几乎每天都有人进行“赛比安”宣传文案“轰炸”,以求“拉人”。如“Saivian网络军团6群”,群成员有300人,由名为“丽丽”的人管理,不时有人在群里自我推销,比如“我做赛比安项目30天上3星(会员),日薪150美金。诚意合作的加好友详谈”。&&&&记者找到了一自称为“Saivian中国领导人”的微信,添加为好友后,记者表达出入会的想法后,对方随即要求记者填写包括中文姓名、姓名拼音、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邮编在内的个人资料,继而选择想成为“零售会员”还是“旅游会员”。其中,“零售会员”是宣称消费能返现的项目,而“旅游会员”则与“WV梦幻之旅”无异,即入会后可享受低价甚至免费旅游。&&&&填写资料后,对方称,只要微信向其转账850元即可“马上注册”。“850块钱就可创业了,你去开个餐厅,至少要投资一二十万吧,这个项目只要投资850块钱就可以了。”&&&&加入“赛比安”有无年龄限制呢?记者问,15岁仍在读书的人是否适合参加这个项目?对方称,“15岁也可以做,现在时代不一样了,只要会玩微信就可以(做项目)”。记者询问有同学是否可以加入?对方称可以,但是“激励”记者要“帮助这三个同学也不用交月费(即让他们也去发展下线),这份事业就算做成功了”。&&&&B&&&&质疑&&&&金字塔模式正是传销典型特征&&&&记者调查发现,“赛比安”不论从公司总部,还是宣称的直销资质均存疑。而且“赛比安”金字塔层级的发展下线模式,正是传销的特征之一。虽然“WV梦幻之旅”已被多地媒体曝光涉嫌传销,而“赛比安”却一点不避讳双方的渊源关系。&&&&1.自称美国直销协会会员实则涉嫌造假&&&&“赛比安”自称公司总部地址位于纽约市555&Madison&Ave(麦迪逊街555号),总裁约翰·希恩(JohnSheehan),公司系美国直销协会会员。&&&&然而,记者查询发现,麦迪逊街555号其实是一栋大厦,而这栋大厦里头遍布各种名头的公司。正规公司往往会注明位于大厦某座某单位,而“赛比安”在网上号称“世界直销500强”,地址却没有具体明确。&&&&“赛比安”宣称获得的美国直销协会会员资质也存疑。记者登录美国直销协会DSA官网查询会员名单,搜索“Saivian”,并未发现有该公司。事实上,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获直销牌照的企业中,“赛比安”也不存在。&&&&“赛比安”宣称合作的公司达30万家以上,却从未提到任何一家公司的名字。记者在网上也未发现有任何一家国内公司宣称与之存在合作关系。记者就此询问上述自称“Saivian中国领导人”,对方也没有提供任何一家具体公司名字,却辩称自己不掌握数据。&&&&2.所谓商业模式:最底层为上层“买单”&&&&“赛比安”宣称自己的商业模式是“消费大数据销售”,并称上传消费单据即可返现,举例美国有很多收集消费单据的公司。而事实上,这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商家若能出具消费单据往往也会记录在其后台,根本无需收集消费者单据。记者检索能找到的“赛比安”资料,均未讲清楚关于“消费大数据销售”有何成型的产品。&&&&有多名其成员称,“赛比安”确实有能消费返现20%的模式。但是,“赛比安”规定有返现限额。“赛比安”对一般会员的每月最高返现限额是250美元,而且这些返现的金额需要通过绑定的借记卡在ATM机里取款,在成为会员一个月后方才可以提款,而且每次提款均要收取5美元手续费。也就是说,如果不算手续费的话,如果单纯依靠返现,一个人要达到每个月250美元的最高返现,需要1250美元的消费,换算成人民币为近8500元的消费,而这对一般人来说根本不可能达到。&&&&要收回月费125美元的成本,每个月至少也要消费4250元,对一般人来说也是难度颇大,而且也不可持续。因此,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去发展三个会员,从而免交月费,这三个人的月费达到375美元,完全可以抵消掉免交月费的那个人的每月最高返现250美元。&&&&依次类推,这个金字塔结构会滚雪球发展下去,最终导致最底层的人为上层人“买单”的局面。事实上,金字塔传销骗局的架构正是由所谓某项“投资”或“买卖交易”的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方式,赚取加入这些组织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牟取暴利。这样看来,“赛比安”就有这样的嫌疑。&&&&C&&&&声音&&&&资深律师:“赛比安”特征已基本符合传销组织&&&&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志表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赛比安”组织已基本符合传销组织必备的无实体、入会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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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直销是怎样的
09-10-09 &匿名提问
直销是舶来品,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当国外的东西要进入中国的时候,一般都是在国外市场已经成熟,甚至可能有新的东西要取而代之,为了维护延长旧的模式生命周期,往往以开发新生市场为主。直销模式也是如此。从时间上分析,直销进入中国是在90年代初期,正是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出台前夕,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模式有了足够的经验教训和管理方法,直销要遵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世界直销联盟组织已经可以用协会和法律的形式管理直销这个利弊明显的营销利器。因此,直销在这个期间进入中国是直销公司维护旧有运作模式的必然。再加上中国90年代改革开放的政策,吸引外资的方针,解决就业的需要,个人可以通过直销发大财的诱惑,使直销像脱缰的野马,迅速地在中国大地蔓延。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十分曲折,从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160;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开始,中国直销拉开了序幕。日,美国雅芳美容品公司作为第一家直销公司正式注册登记,由于中国的国情特殊,直销在进入中国开始,就伴随者与利用直销模式进行非法活动的金字塔、老鼠会诈骗组织的斗争而演绎了复杂的画卷。从而经历了兴起—混乱—失控—整顿阶段,(1990年-1998年4月)然后进入转型期,(1998年7月)直到2005年底两个条例的出台,在2006年进入了创新中国直销的元年。直销进入中国的当初,由于民众对直销的不了解,学术界、理论界、管理界、宣传媒体对直销的研究也不够,没引起政府重视。致使利用直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的金字塔组织蜂拥而起,发展混乱失控,甚至出现传销商拦截火车、群殴、凶杀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有些地区,传销人员通过欺骗,将亲朋好友骗到传销地,扣下身份证后进行洗脑式上课,强迫他人加入传销并如此循环下去,出现了严重偏离经济轨道的倾向,造成社会隐患。更严重的,有些直销人员的组织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散布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言论,煽动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特别是一些境外人员利用直销的课堂宣扬错误意识形态的言论,有些可能是无意的,有些人则明显地别有用心,使得直销人员的组织出现向政治组织发展的苗头。针对全国因非法传销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政府不得不采取严加管理的措施。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再发《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管理措施在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并首次批准了41家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以“允许存在,限制发展,严格管理,谨慎试点”为指导思想,对传销企业的行为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虽然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但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加之文件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由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单层次传销”公司由地方省级工商局批准,许多企业开始扩张发展,各地从地方利益出发也批准了许多单层次传销公司。但大多数单层次传销企业却都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因此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地方政府批准的“单层次”传销公司不规范运作几乎都行“多层次”之实,加上大批非法传销公司推行“老鼠会”制度,相当多的公司市场计划具有猎人头的性质。而且一些企业培训混乱,充斥着毫无节制的煽动、毫无根据的宣传和意识形态上的洗脑,各地大量的传销商闹事、流窜给社会治安带来极不稳定因素。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日和日又分别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继续打击非法传销企业的活动。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培训规模等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期间,传销公司的活动并没有实质性停止,包括安利这样的企业,一段时间只是表面上停止了招收营业代表的工作,但仍然在进行讲课、培训、吸收人员,并变相采取挂靠上线领取奖金的对策发展团队。与此同时,国内大多数传销企业或销声匿迹或转入地下成为非法经营企业。这一段历史,形成了中国特殊形式的直销状态。四大准入门槛: &#160; &#160;在国外以通过直销方式来销售其商品或服务;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必须首先开设店铺之后才能有全雇佣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 &#160; &#160;随着直销立法进程的披露,中国将对外资先行开放的猜测也越来越多。但据有关人士透露,即使中国对外资提前开放,也并非针对所有外资,在新的直销法规中,中国政府将设置很高的门槛,以便将非法直销公司拒之于国门之外。 &#160; &#160;该人士透露,在国家商务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的《外资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中,对“外资投资直销公司”的定义为,“以通过直销方式来销售其商品或服务的国外商业组织在中国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设立从事直销经营的公司。”该人士据此分析,这事实上是在要求该商业组织必须是在国外从事直销方式,“这将是我国为外资投资直销公司设置的第一道门槛。” &#160; &#160;该人士进一步透露说,《暂行管理规定》草案对外资投资直销公司规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其中有关规定可以视为另四道门槛,也就是说,第二道门槛为,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第三道门槛为,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第四道门槛为,必须首先开设店铺之后才能有全雇佣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 &#160; &#160;此外,中国政府为保护推销员及消费者的利益,还可能将实行“储备金”制度。据另外的业内人士透露,《暂行管理规定》草案还将规定,外资投资直销公司必须将相当于3个月营业收入总额的储备金存入商务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并作为专款专用,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160; &#160;四大门槛的由来 &#160; &#160;《暂行管理规定》草案规定的外资投资直销企业的四大门槛其实由来已久。 &#160; &#160;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而该《通知》对转型企业资质的认定,则是本次立法可能设置的四大门槛最早的由来。 &#160; &#160;《通知规定》,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必须符合“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等条件。而对于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除了规定必须符合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160; &#160;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中,设置的门槛则第得多,除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并没有其他类似的条款。 &#160; &#160;设置门槛的意义 &#160; &#160;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对外资投资直销企业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了将非法直销公司拒于国门之外,以便保护推销员及消费者的利益。 &#160; &#160;以“金字塔”式的传销和其他各种变相传销的一大特征,便是迅速“圈钱走人”。如果设置了较高门槛,对非法传销公司来说,高昂的准入成本可以令其望而却步,习惯空手套白狼的非法传销公司至少不可能作此巨大的投资;对于合法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公司来说,较高的准如门槛则提高了其违轨的风险。 &#160; &#160;另外,对于可能规定的“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一项,也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用心。非法传销公司另一个最大的特征便是收取高昂的“会费”,利用“拉人头”的方式来骗取钱财。为了掩人耳目,这些非法传销公司也会有“产品”,但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更有甚者,则是什么产品也没有,只有所谓“提货单”,百分百的“空手套白狼”。 &#160; &#160;不过,对于中国直销立法设定的“门槛”,市场上也存在着各种质疑。早在1998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通知》设定门槛以来,就有市场人士质疑说,所谓的门槛仅仅是为一些外资直销公司量身定做的。因为中国政府在1998年对传销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后,遭到了一些外资直销公司的反对,并动用各种力量与中方谈判和施压,三个月后,该《通知》出台,结果是只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获得了转型的资格,这几年在中国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 &#160; &#160;该市场人士认为,这10家公司其实一直在努力游说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新的直销法仍设定这样的门槛,当然不排除这些门槛的积极性,但也不能排除这背后有这些公司的“功劳”,因为设置这样的门槛,其现在便已具备,从而可以达到排挤其他势力较弱的外资竞争对手进入中国市场。 &#160; &#160;相关:马来西亚的准入门槛 &#160; &#160;对直销公司的准入设定门槛,在国际上已有了先例。 &#160; &#160;马来西亚制订的《1993年直销法令》规定,邮购销售必须要50万零吉(1零吉约2.25元人民币)方能注册公司,多层次直销必须要150万零吉方能注册,国外投资者则需要500万零吉以上才能注册公司。 &#160; &#160;据了解,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的出台背景,与中国现在的直销立法环境非常类似。 &#160; &#160;直销在马来西亚登陆初期,也一度发生过混乱,美国等“金字塔销售计划”等变质的多层次传销也开始大行其道,也引起了社会经济的混乱,并造成了众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1993年,马来西亚在多年管理直销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直销法,在其国内通称为《1993年直销法令》。 &#160; &#160;由于此法典更多的是在直销混乱局势下催生,使其更多地带有整顿直销的功能,因此,其一大特点,便是立法非常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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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传销?传销定义的演变一、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直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二、传销定义的演变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由于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效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日公布日即将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本文拟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传销人员犯罪作一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良策。? 一、现状与特点 以海口市振东区法院为例,2000年7月至12月,共集中审理了17宗31名非法传销人员犯罪,上述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占振东区法院同期所审理刑事案件(154宗)的11?3%,而在此之前振东区法院则没有受理一宗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可见,此类犯罪数量骤然增多,且社会危害愈来愈大,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现实。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犯罪全部是外来人员,且均是农村人口。根据调查,犯罪人员全部来自外省,其中以河北、安徽、湖南、湖北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居多,最近的有来自广东、广西等省份,最远的在辽宁、山东等省份。? 2.犯罪人员均为青壮年。其中年龄最大的35岁,最小的16岁,绝大多数是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如抢劫犯王某,高中毕业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怀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心理,轻信同乡的鼓动来到海口市搞传销,在几千元入网费被骗光后,感到“两手空空、事业失败,无颜见家乡父老”,于是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3.此类罪犯均属“三无人员”即无法律意识、无固定职业、无谋生手段。被告人唐安军系无业人员,听信朋友劝说从湖北来海口找工作,没想到是来参加某公司开展的所谓“动力营销”的非法传销。当他带来的几千元钱都花光时,为了筹到回乡的路费,他决定偷东西来卖。日深夜,他伙同一起做传销的老乡将振东区一住户家铝合金窗户中的铝合金条拆下盗走,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唐安军当场被抓获。? 4.犯罪类型主要以侵财犯罪为主,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约占60%.犯罪动机多是为了追回传销入网费,由此引发了一些非法拘禁、贩毒、绑架、强迫卖淫等类型案件,约占35%.不少非法传销人员由于轻信上线的诺言,投了数目不小的钱购买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网络,后来发现上当,为了追回传销款,往往采取非法拘禁上线经理或其家属的方式。日,传销人员钱庆威被老乡骗到海口搞传销,花了3200元购买了一套保健品后加入传销行列。其后,他知道被上线人员欺骗后,遂产生找上线人员要回出资的念头。同年4月19日,钱庆威同老乡等三人在海口市锦山里看到曾经给他们上传销课的经理焦某,三人将焦某强行带到酒店大堂,让焦说出传销公司总经理的下落,接着,又叫来两个老乡,五人一起将焦带到海甸岛白沙门浴场附近的树林中拘禁,限制焦的人身自由。当晚8时,焦某挣脱捆绑逃出树木呼救,钱庆威在树林附近被抓获。? 5.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17宗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8宗,团伙犯罪6宗,占83%.非法传销人员经常在亲朋和同乡中发展下线,因此,他们在海口从事非法传销时也往往是众同乡和亲属聚居在一起,当钱财被骗意识到上当时想讨回损失的共同犯意加之能够相互商量、相互壮胆,使非法传销人员极易形成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如被告人黄永柱为讨回加入传销的损失,伙同其他7人胁持上线的亲属,叫上钱拿钱赎人,后被公安抓获,其他同案犯在逃。? 6.除了侵犯财产案件以外,非法传销人员还实施一些其他类型案件,如贩毒、诬告陷害等案件。如来自山东梁山的被告人曹二凤、张传菊,都是刚满20岁的妙龄少女,二人中专毕业后有了令人羡慕的职业,但都被一夜暴富的诱惑骗来海南,从事非法传销。为了多拉下线,曹将在火车上初次见面的同乡刘培军骗来海南,刘培军对貌美的曹一见钟情,认为此次南下可以“娶得佳人归”。但当刘被曹领着上了几次传销课后,他发现曹只是想利用他的感情拉下线,这位憨直的山东汉子要求曹跟他回家成亲,不再做传销,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此时已被传销冲昏了头脑的曹见发展下线不成,为了摆脱刘的纠缠,竟与好友张商谋到机关报假案诬告刘抢劫,并作虚假证言,致使刘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提请逮捕。真相大白后,无辜的刘被释放,而曹、张却因犯诬告陷害罪身陷囹圄。? 二、思考与分析? 非法传销导致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的产生,给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现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去观察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并对其进行理性地思考与分析。? 法律思考:? 思考一:非法传销人员犯罪,侵犯了何种刑法保护的客体,就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罪当其罚,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也正如上述数字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特点突出,犯罪类型较多,大多以追求财产为核心,包括了抢劫、盗窃、诈骗、强迫妇女卖淫等;非法传销人员结伙共同犯罪较多,多为初犯需互相壮胆;非法传销人员犯罪还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不深,如非法传销人员王小军,本是到银行查询家中汇款,看见一老妇正在银行数钱,临时起意产生犯罪念头。? 思考二:国务院及公安部颁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中,对非法传销均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并定罪处罚呢?《海口晚报》某日头版一则报道:法律尴尬-非法传销,无法可依!称某派出所抓获非法传销人员近百人,但因刑法无关于非法传销的罪名,而只对骨干人员罚款、教育后放人了事。该篇报道不仅反映出有些执法者对法律的陌生,而且也对读者产生一种错误导向,使非法传销人员产生错觉:非法传销仅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会触犯刑律判刑、坐牢。骗取入网费、佣金或者实施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非法行为难道仅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吗?其实不然,非法传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主体为从事非法传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非法传销的具体犯罪行为,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确定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的罪名和罪责,如:传销企业或个人生产、传销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分别定罪量刑;传销企业和个人在传销活动中骗取传销参与者的高额入会费、入网费的或者诱骗认购数量较多的传销产品,或者在传销过程中实施了价格欺诈、牟取非法利益较多,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执法部门在打击、查办非法传销时,应对传销企业和个人的非法营业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包括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等,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触犯刑律者坚决施以相应刑罚,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力求除恶务尽。? 思考三:非法传销愈演愈烈,社会危害相当严重,立法部门是否考虑对非法传销单独处以罪名,通过立法 规定非法传销罪。非法传销罪的的犯罪主体就是从事非法传销的企业和个人,正当传销与非法传销的界定可以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为追求暴利而实施犯罪,对于一些从事传销的人员因不明真相而为非法传销企业或个人(上线)所蒙骗或欺诈,从而客观上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不以非法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思考:? 思考一:行政执法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应当重视对商业 传销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传销方式对许许多多中国人来说都很陌生,但在国外却方兴未艾,因此被不法之徒利用作为非法传销的宣传材料和幌子。四川籍非法传销人员黄永柱因非法拘禁被判徒刑时悔叹:过去不知什么是传销,传销害得我家破人亡。另一陕西籍非法传销人员耿建敏直到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时还不知道什么是传销,甚至还要求返还传销产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打击的同时,加强正面教育和宣传,要让广大非法传销人员、让社会的大多数人知道什么是传销经营,传销并不违法,违法、可怕的是变质传销。增强人们识别、抵制非法传销的能力和自觉性。? 思考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业人口,才能够有效地堵塞从事非法传销人员的出口。根据统计数字,许多非法传销人员来自农村,吸引他们来到城市搞非法传销的是上线许诺的数千元月薪,这对当前的很多农村人来说无异是个巨大诱惑,这种诱惑源于城乡经济差别。中央早在1999年就制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定了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方针政策,但缩小城乡差距需要过程。城乡间经济差距缩小了,农民富裕了,月薪几千元就不再是诱惑,农村人口就会保持相对地域人口稳定。? 思考三:非法传销人员涌进城市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一起,他们都是承租城市闲置房屋活动和生活的。这说明城市的出租屋管理出现问题。租房主出租房屋时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传销人员较多地、有组织、经常地聚集在一起“传经送宝”,治安民警竟然也无动于衷、无所查觉。报纸上以“一些渴望帮助的群众”为名刊登的一则报告“传销大军又来害人了”。报道称:传销人员有组织、而且严密,授课时有专人放哨,大唱特唱“斗志”歌,高呼口号,狂喊狂叫,滋扰四邻……对此,治安、工商部门也仅是贴出告示。可见,非法传销活动的猖獗与有些部门的麻木及工作不力不无关系。? 思考四:传销人员外出从事非法活动,其原籍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上出现漏洞。出外务工者应向原籍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公安机关京应及时掌握外出务工者的地点、从事职业等基本情况,协助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及时消灭非法活动苗头。? 三、对策及预防 ? (一)司法手段? 1.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对外出务工者要进行登记,去向及从事职业要基本清楚,外出务工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外出证明后方可外出务工。外出务工者每年要向原籍公安机关报告临时住所及所从事的职业,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经常性的横向联系。? 2.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3.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大多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偶发性,主观恶性不深,可以酌轻处罚。同时,要针对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及时向原籍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以收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行政手段? 1.加强对从事传销、生产传销产品的企业和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既要对涉传销的有关单位漏开发票等避税行为严查严管,又要对传销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缴进行监督。偷、漏、逃税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商管理部门对从事传销业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要责令传销组织定期提供传销组织系统、参加人数、姓名及地址、销售或交易货品的种类、数量、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发放状况及其主要分布地区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以备工商管理部门查核。? 3.工商管理部门要从正面引导、扶持一些正当传销企业,使人们能够从正面形象身上清醒、客观地认识到什么是正当传销,增加有关传销的知识和准确认识,并以此为鉴,远离非法传销。? 4.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私房出租的管理,私房出租必须依照有关行政规章办理登记手续,经查发现有不照此办理者,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参照有些地方的做法,对私房出租业主征收营业税。对明知在其出租屋内从事非法活动而不制止或报告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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