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社保缴纳基数医疗保险稽核基数是收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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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开始申报
10:09:40 来源:平原晚报 点击:8356 次
  3月16日,从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了解到,新乡市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稽核申报工作开始了,今年在申报形式上采取网上预约、网上申报以及使用快拍仪扫描存档的方式进行。
  据了解,自2018年3月起至6月20日止,新乡市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到所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时间规定进行审核(市本级、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及高新区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保局三楼稽核窗口进行审核)。2017年末已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均在此次稽核范围。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稽核业务,提高经办机构办事效率,今年我市市区采取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稽核(各县社保局辖区参保单位仍进行现场审核)。各参保单位办理稽核业务前,请先登录市社保局官方网站(www.xxylbx.com),点击&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预约与申报&窗口,注册登录后进行预约或申报。预约成功后,请如期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窗口进行审核。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在今年稽核业务中使用快拍仪扫描储存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所以审核时,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必须携带原件,复印件无效):2017年度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决算年报、纳税申报年报、在职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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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内容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社险〔2017〕3号发布时间:浏览次数:次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情况及缴费基数核定、申报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对我市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情况及基数核定、申报工作做出如下安排:一、指导思想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稽核秩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实效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以稽核促征缴,强化服务意识为根本目的,合理调配稽核工作资源,加大稽核监督力度,确保各项稽核工作目标的实现。二、稽核范围2016年末已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三、时间安排根据省局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及市局2017年稽核工作目标任务,今年的用工参保情况及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将分为两个步骤开展:第一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情况及缴费基数核定、申报工作从日开始,至日结束。第二步,在申报工作结束后,对拒不配合稽核工作的参保单位,我们将按《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四、稽核方式和方法2017年,由市局稽核科牵头各区配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会计师来协助完成对市区内所有参保单位(包含区属单位)进行稽核,采取市区内&四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申报&的方式进行,做到一站式服务。各县在进行养老保险专项稽核时,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标准,严把基数、人数审核、申报关,杜绝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人数。五、稽核依据及所需资料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核定。稽核过程中需要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稽核通知书》、上年度会计账簿(包含所有总账和明细账)、会计凭证、财务决算年报、纳税申报年报、在职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及单位公章。六、稽核内容及原则(一)缴费基数核定1. 核定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2016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高于2016年度新乡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照新乡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核定。2. 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当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按相关政策核定,即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3. 对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的核定。对于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其补发的工资总额应按实发时间进行统计&的规定,将其补发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视为当年工资,当年拖欠的工资数额则不统计为当年的工资。4.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以新乡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按照2016年度新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以上至300%为标准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是不得改变。(二)参保人数核定1. 单位参保人数以2016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参保人员)。2. 托管单位人数以窗口办理参(续)保缴费人数为准。3. 劳务派遣单位以委托派遣协议单位发放工资人数为准。(三)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七、工作要求(一)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加强对稽核工作协调配合,要明确专门稽核工作人员,形成联动机制,提高稽核工作的实效作用。(二)稽核工作人员1. 稽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实地稽核时要向被稽核单位出示证件,严格执行稽核纪律,不得泄露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2. 积极创新、注重实效,提高稽核工作质量。要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开展稽核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形式,对经稽核确认存在漏、瞒报等违规行为的,要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务必将稽核工作成果落到实处。3. 要建立稽核结论整改责任制度。稽核人员要跟踪了解存在漏、瞒报基数、人数的问题单位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通知税务部门及时按照规定补收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三)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被稽核所需的原始资料,所提供的资料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按照规定,资料提供齐全,一次性通过的,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被稽核单位公章,并领取《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情况告知书》。本年度该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及缴费人数时以稽核结果为依据,如数据有变化,需提供人员调动手续或其他相关资料。核定未通过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无效的,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核定。联系电话:3078415办公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办公大楼三楼稽核科&关于做好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的通知
楚人社办〔2016〕3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的通知
州属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 我局决定采取“集中办公、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的方式,统一开展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拷贝电子数据。请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自带U盘到我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7—9号窗口,拷贝《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数据。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一公司两市场办公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联系电话:69222。
(二)填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直接打开拷贝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将新核定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填入文件中“工资”栏目内,并进行认真校对保存。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号)中个人缴费工资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规定的《 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填报。(相关文件可到州人社局网站www.cxrs.gov.cn“社会保险”或“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三)资料报送。请各参保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连同以下相关资料,在3月20日前报我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7—9号窗口。1.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附2015年度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工资情况部分)原件及复印件(无工资情况报表的须提供应付工资账册),退休人员附社保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12月《退休职工退休费用表》。2.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附2015年12月工资花名册及《2015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审批表》,退休人员附机关社保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12月《单位工资数据表》。
(四)申报受理时间。我局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工作组,在以下时间内受理单位申报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工作。1.电子表格数据拷贝时间:日—2月19日。2.集中申报及稽核时间:日—日。
三、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准确申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认真复核新录入的缴费工资数据,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缴费工资申报出错。
(二)对拷贝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各参保单位只需如实填列“工资”一栏,对其它内容和格式不得做任何修改。
(三)2016年1月—4月停保的参保人员仍须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同时,将对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情况进行书面稽核。
(五)请各参保单位在申报信息资料的同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的《社会保险承诺书》(见附件)。
(六)对不按要求和规定如期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的,我局将按《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日
云南省 &&楚 雄 州& &社会保险
承&&& 诺&&& 书
& &&&楚 雄 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单位接受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就稽核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各项义务。
二、我单位已按要求提供了稽核工作所需的会计、统计等相关报表、凭证及有关资料,并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我单位会计、统计资料的编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完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稽核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被稽核单位各留存一份)
主办: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信息科
联系电话:
系统营运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信息科
技术支持:楚雄宇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安局备案号:21号 滇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
您是第&&1338757&&个用户访问本网站的我公司近期收到了社保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说我们员工缴费基数有问题,该如何处理?急急急!!!_百度知道
我公司近期收到了社保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说我们员工缴费基数有问题,该如何处理?急急急!!!
我公司近期收到了社保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说我们员工缴费基数有问题,该如何处理?我们有近四十多个员工,都是按最低基数交的,有没有遇到同类问题的呀?急盼有处理过这样的朋友指点,十分感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基数是会被处罚的,尽早到社保协调处理好基数问题对你们有益.对工人负责其实也是对你们企业本身负责.
采纳率:51%
我们还没有被稽核到,是抽查的吧,不过我们公司的也按最低缴的,可能是没有抽到我们,这个问题比较难办吧,找找关系看怎么样。帮不上你呀,没办过。
楼主是哪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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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瞒、少、漏报情况,可向12333中心投诉
单位应给职工缴纳的医保费足额缴了么?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三部门正在对我市中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开展专项稽核。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以来,医保范围内的住院次均报销费用比例已达75%。过去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负担的医疗费用风险,现在主要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托。
据市人社局相关部门介绍,部分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偷逃医疗保险缴费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中心城区单位缴费比新城区还低;有的同一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比退休人员领取医保门诊账户的划拨基数还低。这些问题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次专项稽核,将全面了解全市参保单位医保缴费存在的问题。
当职工对照个人工资计算发现自己个人账户每个月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就有可能存在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的问题,市民可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投诉咨询中心投诉。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参保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赔偿。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1%划入;
(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
(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
(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
(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这里的缴费基数是以职工的实际工资作为申报基数,但医保费缴费基数最低为2316.5元,上限为11582.7元。此外,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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