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机场有劳务派遣的吗之间提供培训劳务需要交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厦门市财政局
营业税是以商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其取得的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或转让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清代有当税、牙税、炉税和贾捐。民国17年(1928年)裁厘后,厦门于民国20年开征营业税,为区别于从特种消费税转变而来的变相厘金,即特种营业税,又称普通营业税,而将当税、牙税、贾捐称为旧式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内征收,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84年随着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按性质划分税种,营业税又恢复成为独立的税种。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营业税成为地方级最重要的税种。
(一)清代营业税
清康熙三年(1664年)创设当税,凡营典当者,由商人呈县转呈藩司请帖,每户纳银5两,光绪时增至50两。北洋政府时期,当税税率定为大当按年缴纳100两,小当50两。以资本5000银元以上者为大当,以下者为小当,开张时须先向财政厅领帖,由县政府代征解厅,每张帖费20两。当时厦门有大当14户,每户年收100两,计1400两。民国24年(1935年)11月财政厅改定税率,凡大当年纳110元,小当年纳55元。民国24年(1935年),大当19户,年收3420元(预算额)。思明县民国20年(1931年)当税收入为2055元(实收额)。
2.牙税牙税起源甚早。该税是对民间介绍买卖、代秤而从中抽取佣金的牙纪或牙行征收。按清朝的规定,牙行须向官府领取牙帖(类似营业执照),缴纳帖费,方准营业,并按年缴纳牙税。清代设牙旨在便利商业,商贩运货售卖,不愿投行者悉听其便,因此牙户领帖纳税者少,而民间私自挂秤收仲(中介费)者多,牙税收入甚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又创办新牙税,分繁盛、偏僻中下二则,繁盛中则每户纳银7两,繁盛下则与偏僻中则5两,偏僻下则2.5两。当时同安县辖的厦门,新领帖的牙行有繁盛下则1户,偏僻下则5户,共纳牙税17.5两。
民国初年,牙税征收改银两为银元,除换发新帖外,每张帖费收20元,另收手续费2%,年捐按佣金收入征收20%,但政府所颁牙帖,已将帖上原载不得迫令投行完仲(中介费)之规定,全数删除,因而税额日益增高,“当年设牙之本旨已渐变为通过税性质”。民国20年(1931年)思明县水果蔬菜牙税1000元,鱼牙税1200元,猪牙税400元。民国24年(1935年)福建对牙税进行整理,规定开设牙行必须取具殷实商铺2家以上的保结,向经征机关请领营业证,并缴纳登录费,每张1元,有效期1年,牙税按全年营业额多少分为6等,年定税额分为180元、120元、75元、35元、20元和10元。民国31年(1942年)省级财政撤销,税制调整时,牙税正式并入营业税,登录费则改为营业牌照税。
炉税分为铁炉税、锅炉税两种。前者系向开炉炼铁之炉户征收,后者系对开炉炼铸锅鼎,农具等炉户征收。炉户开业前必须觅保具结呈县转司,请领司帖,有帖开炉并按炉纳税者名为官炉,无贴私开者为私炉,查出拘案惩办。清代原定铁炉年征银10至14两,锅炉5两,光绪三十年(1904年)因筹办练兵经费,14两者加为70两,5两者加为50两。民国时期炉税改用大洋交纳,民国20年(1931年)思明县炉税年额为13700元。民国24年(1935年)起,改定税率,铁炉户年纳105元,锅炉户年纳75元,新开炉户,领帖时应照年税额,缴纳十分之二帖费,当年思明县有锅炉2户,年纳税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铸铁、铸鼎、农具均征货物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为向各省摊派“庚子赔款”而开办五项特捐,贾捐占其一。征收方法是,按商店售货所得价值,值百抽三,逐月缴交。清末,厦门厅征额1.52万两。民国时期,贾捐改为包商,承办人各自为政,办法分歧,分按帮认额与按铺认额两种。裁厘后,税收锐减。民国20年(1931年)举办营业税时予以裁撤。此前,厦门可考的贾捐收入年约1.2万元。
(二)民国营业税
1.普通营业税
此税于民国20年(1931年)开征,作为省财政收入,以抵补裁厘的损失。征收对象按福建省营业税条例规定为:物品贩卖业、包作业、运送业、电气业、租赁物品业、浴室理发业、照相业、镶牙业、印刷出版及书籍文具教育用品业、制造业、货栈业、钱庄业、保险业、代理介绍业、旅馆茶室业、中西餐馆业、娱乐业等。农业经营,国家或地方之官营业,缴纳收益税的银行业以及已由中央征收特种税之营业,如已缴纳出厂税之工厂,已征收牌照税之卷烟业、烟业、酒业等,均不课税。
课税标准,除钱庄、制造业、货栈业和印刷业按经营资本额计算外,其余均按总营业收入额计算。税率,前者5‰~15‰,后者3‰~10‰。资本不满500元或营业总收入不满1000元者免征。
闽省普通营业税因仓卒开办,章制缺如,仅就各县市情形,配定比额,各县或以派额招人包办,或令商号认缴,或仍征厘金式之通过税,任意摊派,绝少成绩。厦门当时是招商承办,虽名为普通营业税,实则少有照章办理,且因洋商林立,抗不交税,使该税之推行增加不少困难。据省财政厅报告:“外商营业税不能征收,致奸商假借外商名义,希图逃税,甚而改入他国国籍,引起政治上之困难。按本省邻近台湾,福州、厦门一带,台人甚多,厦门且形成一种特殊环境。福厦两区为本省主要税区,经营不法商业者且不论,其属正当者,一切租税俱不缴纳,欧美籍商亦复如是。外商营业额,资本金多较本国商家优厚,获利亦大,本国商家因不能竞争而告失败者迭有所闻。且台人或其他籍商多与闽人不易分别,一般希图逃税之奸商,不惜用种种手段购买洋牌,借此抗税,政府税收既受损失,华商营业亦受影响。且征收华商租税,似适为转助外商压倒华商之工具①。”
民国25年(1936年)省府因营业税征额锐减,从最初190余万降至当年不及百万,遂不得不对普通营业税进行整理,依照财政部营业税法,订定征收章程,评定税额,按册征收。整理后,民国27年(1938年)厦门市营业税是按民国25年营业额为征税标准的,但据厦门市商会调查,民国27年(1938年)的营业状况,因民国26年(1937年)7月7日爆发抗日战争,不及民国25年(1936年)的2/10②,照额征收,纳税实感困难,曾向市府呈请按照商人逐月营业实额照章征收,遭到财政局陈运生局长的拒绝,仅准已纳特种营业税者可免纳营业税。不久厦门为日本侵略者所侵占,此事遂不了了之。
民国31年(1942年)财政改制后,营业税由地方税转为国家税,由福建直接税局接管。
民国35年(1946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体制后,营业税又划归地方收入,省县各得50%。同年4月开征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进口商营利事业等特种营业税,课税标准:按营业收入计算的征1.5%,按营业收益额计算的征4%,制造业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民国37年又撤销特种营业税,将有关行业归并普通营业税征收。
营业税移归市管后,厦门曾一度设卡征税。据民国35年(1946年)10月财政部视察孙石生《关于福建各县商会设卡包征营业税的视察报告》:“厦门《江声报》10月18日载有新闻一则,以市税捐征收处,为控制行住商营业税,特设立行住商进出口货物申报处,分派员警,在各码头调查来往货物⋯⋯类似以前直接税之货运登记,而货运登记,中途县份不收税,但县收营业税则不然,龙溪收行商税后,至厦门再收行商税,至晋江再收住商税,其情形又似民国29年、30年时期各省所收之通过税。且货物无一不税,税额亦无起征点,估价并无标准,低级职员,只知收税,高低随心,流弊所及,则又似民国20年前之厘金。因之,‘本产本销’、‘本产外销’、‘外产本销’无一不税,沿途设卡,武装查验,影响商旅,刺激物价。”
民国时期厦门可考的营业税收入
*6200000()
②19494,5.66(),3194958
2.烟酒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1914年)厦门开始对经营土烟、土酒的业户征收一种带有行政规费性质的特证经营牌照税。该税分整卖与零售两种,整卖每户年定额纳税40元,零售分甲、乙、丙三等,年税额分别为16元、8元、4元。民国16年(1927年)调高税率,批发提为年纳100元,零售三等分别提高为40元、20元、5元。同年11月,又对烟酒两类不论机制、土制或舶来品,分烟类、酒类、洋酒类营业牌照分级规定其各额。民国21年(1932年)烟酒营业牌照税划归各省管理。厦门可考的烟酒营业牌照税收入是民国25年(1936年)思明局0.32万元(概算数)。
3.营业牌照税
民国31年(1942年)为树立自治财政系统,充裕市县财政收入,厦门市新开征营业牌照税。该税系将清代以来先后开办的牙帖、当帖、屠宰户执照及其他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之捐税合并而成。开征对象是:戏馆(戏班、剧场)、电影院、书场、球场、酒馆、饭馆(含菜馆)、茶馆、迷信品商店、旅馆(客栈)、澡堂、屠宰户(包括肉桌)、牙行、当铺等。课征方式是,按全年营业收入额分6级标准领照。
民国36年(1947年)11月,课税范围扩大到各种商业,并将修订税率权限下放到市县,由市政府按营业种类和资本额划分牌照等级定额课税,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30%。民国37年(1948年)厦门应领各项营业牌照家数如下:娱乐业4家、奢侈化妆装饰古玩器业281家、迷信品业106家、婚丧仪仗爆竹业9家、参茸燕桂银耳业208家、烟酒售卖业223家、伙食茶馆旅社业529家、海味粮食果品业471家、牙行业215家、理发浴室业63家、玩具乐器业243家、屠宰户业69家、木业23家、绸布业81家、裁缝业145家、柴炭业57家、印刷书籍业46家、报关行20家、批信局67家、壳灰红料30家,共3100家①。从此可看出解放前夕厦门商业的构成。
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有以下各种营业:(1)纯粹官营的各种商业,减征20%;(2)产销合作社专销其社员产品者,减征60%;(3)依公司法组织,经注册登记者,减征20%;(4)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者及监狱工场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场之销售所,专销其手工业产品者,均免征营业牌照税。厦门市可考的营业牌照税收入为:民国34年(1945年)15万元(预算数),民国35年(1946年)233.35万元(实收数),民国36年(1947年)3.550亿元(实收数),民国37年(1948年)6亿元(预算数),民国38年(1949年)2万元金圆券(预算数)。
(三)厦门解放后营业税
厦门解放初期,营业税征收一度沿用旧税法。1950年1月,新开征以工商业的营业额和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工商业税,同时按经营方式又分为工商业税—营业税、临时商业及摊贩(小商小贩)营业税。
1.工商营业税
(1)工商业税——营业税主要征收的对象是坐商。凡在厦门市境内经营工商营利事业的,不分国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一律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营业税。
1950年1月,厦门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规定,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的工业分为26个行业,税率从1%至3%,共分5级;商业分进出口等17个行业,税率从1.5%至3%,共分4级。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的有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26个行业,税率从1.5%至6%,共分7级。此外还有少部分行业按佣金收益额计征的,税率从6%至15%,共分5级。
1950年3月厦门市规定公私企业应纳工商业税。属于营业额部分,由纳税单位就地交纳营业税。国营银行、铁道、邮政、电信、航空及其他同性质的国营事业,按其营业总收益额的1.5%计征;公营轮船业税率为2.5%,后改为2%。
1951年10月,厦门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合作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供销、消费合作社的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2%的税率计征;对其他各种合作社的营业税均按所属行业,依据该条例规定的税率计证;对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对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原不纳税的个人小生产者,以个人劳力、集体生产形式所组成的合作社,免纳工商营业税3年。
1953年12月31日,厦门市执行政务院对《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若干修正:
(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2)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
(3)修订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厅均改征营业税,税率分别为5%、6%和15%;
(5)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各征一道营业税;
(6)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商业销售,均照纳营业税;
(7)代购、代销或包销业务,一律按进销货差价收益计征,税率统一调整为5%。
1955年10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有关交纳工商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厦门市规定:(1)私营商业(包括小商贩)凡接受国营商业、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不分工农业产品,均就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交纳营业税;(2)组织起来统一核算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经营如有困难,可以减税或免税,经营的业务除婚丧服务、介绍业务按5%的税率计征外,其余不分营业收入或收益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征;(3)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属于统一进货、分散经营、各自计算盈亏的合作小组,一律由各参加户自己结算交纳营业税。
同年11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厦门市规定,个体手工业成立合作社,自开工月份起,营业税减半征收半年,期满后个别有困难的,其应纳的税额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20%;1957年2月修改为经批准后,可在不超过一年的范围内,酌情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手工业合作社组成联社、供销生产社,自开工(开业)月份起,第一年内减征税额20%,自第二年起,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交纳。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为工商统一税。
1950—1957年工商营业税收入为2153.6万元。
(2)临时商业税
临时商业税是将过去行商营业税和一时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个税目。凡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者在外埠临时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均为纳税义务人。临时商业税率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时,订为4%至6%,5级累进制。
1950年6月29日,厦门市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全国开始调整税收的通知》,明确自1950年7月1日起临时商业税一律改按5%征收。
1951年9月1日,厦门市执行财政部《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一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但整批货物分次出售,应合并计算,临时商业税税率的4%~6%。
1952年3月,厦门市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临时商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1)粮食、棉花、药材税率调为6%;(2)其他货品为8%;(3)山货不另定税率,按其他货品计征,如因滞销,可适当报经批准给予照顾。
由于粮食、棉花实行统购统销,<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7" Year="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临时商业税起征点可以适当降低的通知》。厦门市规定对贩运粮食、棉花的临商税税率一律改按8%征收。
1956年下半年国家开放自由市场,行商的经营活动活跃,无证行商增加。1958年5月,厦门市执行财政部发出的《关于提高临时商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临时商业税的税率由8%提高到10%。
1958年6月,厦门市执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和行商,可以按其应纳的所得税或者临时商业税税额加征一至十成;个别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可超过这个额度。对弃农经商农民,一律要征收临时商业税。
1973年临商税并入工商税。
(3)摊贩营业牌照税(小商小贩营业税)
1950年3月,厦门市对固定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和个体零售小贩,按其超过规定之资本额及经营情况,课征定额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税额共分14级,按季征收。以资本额20元为起征点,每季税额0.5元,最高一级资本额180~200元,每季税额为12元.超过200元的,每增2元,增加税额0.2元。个体小手工业者按应征定额减征20%~40%。1951年9月,依据财政部《摊贩营业税稽征办法》的规定,对摊贩原按资本额征收营业牌照税的,改为按营业额依率计征,每日平均营业额不足3元的,可免交营业牌照税。1953年修订工商税制,摊贩营业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
2.恢复征收营业税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厦门市从10月1日起试行。该税是对规定的营业收入和劳务收入征收的。征收的范围: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事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有经营上项业务的,也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经营内容划分为11个税目,并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临时经营税率为5%至10%;1990年1月财政部通知又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两个税目,税率均为5%。但对国营粮食业按照统销价、调价等规定价格销售粮、油所得的收入,国营和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所得的收入,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疗保健服务、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场、展览馆、公园等门票收入均免征税或暂免征税。同时厦门市还对若干经营单位规定起征点:零售商业和饮食业每月销售额满350元;经营其他业务,月营业收入额120元;临时经营每日或每次营业收入额满15元为起征点。
1986年3月,厦门市执行福建省财政厅通知,从1985年11月起新华书店系统征收的批发环节营业税可抵扣应交的所得税。
同年4月,厦门市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邮电部门营业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从1986年1月起,对厦门经济特区邮电部门营业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征收的营业税款可作为厦门市财政预算收入,并安排相应的支出,作为发展特区邮电事业的专项补助。
1987年2月,厦门市贯彻福建省财政厅的通知,第二步利改税核定为盈利或微利的大中型商业企业,由于1985年11月1日起开征商品批发营业税(不包括食油、五金、交电、化工、行业),而使企业由盈变亏或利润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3年内减征批发营业税。减征幅度以减征后使上述企业保持1983年的盈利或合理留利水平为限。
1989年9月,厦门市财政局批复市邮电局将1988年市邮电营业税实际入库142.9万元返回,作为发展我市邮电事业的专项补助。
1991年4月,厦门市财政局批复市邮电局将1990年缴纳的营业税378万元返回,用于1991年铺设主干电缆1.5万对。
同年9月起,厦门市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就地征收营业税;(2)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1993年1月,厦门市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明,其应纳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代扣代缴;(2)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后,应向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已被扣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其应缴的该项税款总额中抵扣;(3)代扣税单位代扣的营业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4)税务机关按代扣税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付给代扣税单位。
同年5月,市税务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1)从1993年5月1日起“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2)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或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3)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政策;(4)“商品零售”营业税率提高以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此外,厦门市根据省税务局的通知,1993年内继续对渔区供销社及水产部门销售黄麻、原竹、竹篾、桐油、柴油、帆布等渔业生产专用商品及各级种子公司销售粮油种子给予免征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厦门市按照全国税制改革的部署,对营业税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营业税共设置39个征税项目,3档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规定为5%至10%的税率。
1995年3月,厦门市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和为财政代收的旅游发展基金这两项收费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同年5月,厦门市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征解入库问题的通知》,农村合作基金会缴纳的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入当地金库。
同年8月,厦门市接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2)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同年8月,厦门市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1984—1995年营业税共收入30.928亿元。1994—1995年两年的收入为14.418亿元,占营业税12年总收入的47%。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营改增”对民航机场的影响
  摘要:随着“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必然之势。上海机场作为首批试点行业之一,税收政策重大变革,给民航机场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本文简要论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理论依据,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民航机场企业的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以期为民航机场企业顺利应对改革,抓住发展机遇提供参考。 中国论文网 /3/view-5172433.htm  关键词:营改增 民航机场 影响 应对措施   财税[号文件将上海列为首个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城市2012年7月营改增的步伐进一步加大,试点范围分批扩大到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由此可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在全国推广,同时更多行业可能将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的结构性调整,不仅对民航机场的税收负担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其经营管理、业务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及意义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并实行抵扣税制的办法,充分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的中性是指“税收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等,不影响生产,由市场对资源配置发生基础性主导作用。增值税的中性表现在,增值税是对商品货物的生产加工和运输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和服务的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的税额。即对扣除投入资料价值之后的商品货物和劳务服务的各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及进口货物,对交通运输、服务业、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安装等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既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又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不利于国民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   “营改增”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给予各领域企业公平的税收负担,增加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市场对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原来交营业税的企业改交增值税后,也能享受出口退税,从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抵扣范围和金额,并且随着营改增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这一效应还将进一步体现,从而切实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上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上海从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营改增后,拉动了上海GDP增长了0.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增加了2个百分点,大幅减轻制造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税负。   二、 营改增对民航机场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因素分析   1、消除重复征税   机场主要是为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及旅客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机场外购产品和外购服务发生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是不能得到抵扣的,同时机场为航空运输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发生的营业税在航空运输企业也得不到抵扣,结果是出现双重环节重复纳税。机场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消除原来营业税双重环节重复征税的弊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和生产企业的深度融合,从长远上看能减轻机场行业的整体税负。   2、更新固定资产,降低支付成本   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民航机场改征增值税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可以为公司节省固定资产成本支出。   民航机场以前征收营业税,购买大型的设备如登机廊桥、盲降设施等所缴纳的增值税只能进入固定资产成本,为公司增加支付压力。改征增值税后,购买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抵扣,该项税收改革可以极大地促使民航机场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改善硬件设施,提高智能化水平,挖掘机场资源、提高效率,争取新航线都具有重要意义。   3、促进业务外包,关注核心能力   机场行业营改增后,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机场企业势必将在运营模式和组织机构上进行更多创新。在整合机场行业的业务资源的同时,将促使具有机场特色的专业化服务走向市场,如可以为市内重大会务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等。把机场行业更多的内部生产性服务活动或业务转移为外部提供,发挥市场上专业化服务单位的作用,使得机场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发展核心业务上,促进机场全面提升。从宏观上,随着机场服务外包形式的推广,机场对更多专业化服务的需求增加,将促使产业链不断延伸和拉长,各环节不断细化、专业化,摧生更多不同类别的现代服务业。   (二)不利影响因素分析   1、存量固定资产增值税无法抵扣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机场行业在此次营改增之前是纳营业税,因此在营改增前成立的机场并未享受到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优惠。实施营改增后,又不允许税改前购置的期初存量进项税额抵扣,这对于税改前成立的纳税人和税改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相比会处在不公平的增值税待遇之下。   2、机场成本构成及基础设施投入制约可抵扣增值税,短期税负有所增加   增值税的特点是每个经营环节都相应的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支付增值税,随着商品流通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为商品消费者。   机场企业是个特殊的行业,机场企业成本中为机场企业提供服务的建筑业、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性行业(如保洁、绿化)以及金融行业(资本利息)、人力成本等占比高达80%。新增机场固定资产以土地、房屋、跑道等为主,以上不动产目前均无法抵扣。目前以上行业无法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机场企业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占全部成本费用的比例非常低。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这将不利于服务外包形式的发展,加大机场行业压缩成本,调整成本结构的难度,不利于机场业绩的进一步提升。
  3、增值税征收环节复杂   增值税核算比营业税复杂。营业税的核算只涉及到销售收入,核算方法较为简单。增值税的核算不仅涉及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的计算,而且还涉及到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修理修配等进项税的计算,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符抵扣的还须进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核算。   增值税的管理环节也较为复杂。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核算需要完整充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票据、农产品采购合同作为支持,在票据的管理区分方面需要更加严谨,在新成为纳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由于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征收核算并不熟悉,可能会带来税收风险。   4、引起价格争议   机场在市场开发、航空运力竞争中,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是机场运营保障服务的重要基础,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由于目前民航局对机场服务收费标准也未作相关规定,所以价格是否是含税价格只能依靠机场对航空公司协调,这就成为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的争议所在。   三、 民航机场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势必会对民航机场的管理经营产生很大影响,如何利用税收改革锲机做好税收筹划、合理规避、争取行业优惠推动业务发展成为企业必须思考的难题。   首先,营改增是个新事物,需要企业多部门配合,需要得到企业高层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广泛参与。各企业必须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对财务部门加大对“营改增”的业务培训力度。合理调整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税负、增资金流量。如会计核算流程将根据增值税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根据价税分离核算管理要求,研究指定进项税额抵扣、认证管理办法,对报销制度做适当调整,凡涉及增值税税票的报销业务,原则上要求先认证后付款。   其次,由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供应商选择将更加谨慎,供应商资质选择方面要考虑增值税抵扣事项等,最好选择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进项税抵扣范围。涉税业务合同的签订要考虑税负情况,做适当筹划等。同时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合理避税。   再则,扩大业务外包,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同时促进核心业务发展,培养核心竞争力。在民航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对机场不直接经营业务,普遍以特许经营或者专营的方式委托经营公司和专业公司经营,机场收取特许经营费。可以将部分职能部门劳务外包,由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务,不仅减少了人力成本,同时还可以取得一部分进项税额。(但在选择购买劳务或服务时尽量选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买)。   最后,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争取配套文件出台。税务方面:要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征管要求,梳理涉税业务,如:积极争取阶段性的对所增加税收的返回政策,争取外航业务免税,机场停车场收费、机场候机楼管理服务等适税税种。机场行业主管方面:认真解读民航系统各项政策,善于使用民航系统的各项与增值税有关的专项资金及补助。如民航有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建议机场安装能耗监测表(分开安装计量表具与控制组件,优化管线敷设),生产耗用即可抵增值税又可同时申请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能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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