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的集合资管计划可以多少做投标委托人有风险么

态度|资管业要拼真本事了,你准备好了么?
去通道将让行业内的很多人被迫走上“主动管理”的道路,所幸大多数资管人都是年轻人,转型还不是太难。而在主动管理上,新规还给所有资管人送了一份大礼。
日前,资管行业最热的话题,莫过于一行三会正在制定的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新规,证监会刘士余主席和银监会郭树清主席的记者招待会上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刘主席的回应是,“这是中国金融市场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必要做的一件大事。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共同努力。”郭主席的回应是,“我们正在研究一个共同的监管办法……这样出来以后,首先可以提高资管产品的透明度,也可以缩短这个链条,也可以使得所谓“影子银行”去掉“影子”,甚至可以减少一些资金隐藏于其他形式,逐步使它公开透明,使大家更放心。”接下来央行行长的记者招待会上,这个话题应该也是避不开的。
对于这个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行业内有非常多的讨论。虽然内容只有短短30条,但其产生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而深远的。在这篇短文里,我不想就这个新规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只是想谈谈作为资管行业的一员,对这个指导意见的感性认识。
这个新规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去通道”,除了第20条“限制通道业务”,新规的其他条目,如第19条“禁止多层嵌套”,第8条“禁止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都包含着去通道的内容。资产管理的本源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但通道业务却让资管业务离这个本源越来越远。通道业务的典型特征,是1)委托人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管理人按照投资指令内容进行被动投资;2)委托人自主进行尽职调查,管理人不负责尽职调查;3)委托人自行承担项目风险,管理人不承担项目风险;4)如项目到期后无法顺利兑付,管理人向委托人现状返还,如投资项目发生纠纷,由委托人负责处理。对于这样的业务,资产管理人还需要有资产管理能力么?几乎不需要。管理人需要做的,只是控制操作风险,就可以赚到钱。
正因为通道业务做起来非常简单,是做大资管规模和收入的捷径,2012年以来,通道业务规模高歌猛进,规模非常的庞大。这些年,很多做债券投资、量化投资、ABS的团队,都不得不做一些通道业务来创造基础的收入,或至少动过这方面的念头。
截止2016年12月底,已发展十数年的公募基金行业规模9.16万亿元,而只有短短两三年历史的基金子公司的规模是10.5万亿元,超过公募基金规模,其中较大部分是通道业务;截至2017年1月底,信托资管规模19万亿元,其中通道业务应该也占一半以上的规模;截至2016年底,券商资管规模17.31万亿元,其中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专项资管计划规模4315亿元,集合资管计划规模2.19万亿元,定向资管计划14.69万亿元,定向资管业务中,至少80%以上应该都是通道业务(很有可能更多)。通道业务虽然费率很低,但因为规模庞大,在资管业务收入中还是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
有人会说,通道业务多好啊,又简单又能赚到钱,但生物进化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用进废退”,就是生物体的器官经常使用就会变得发达,而不经常使用就会逐渐退化,不只是器官,能力也是一样。如果一个人永远做“被动管理”业务,其主动管理的能力就会退化;如果一个行业都在做被动管理,这个行业的主动管理能力就会被“废”掉,久而久之,这个行业就自我灭亡了。通道业务费率这几年逐渐降低,就是明显的例证。2013年之前,信托的通道费都是千分之几的数量级;券商加入之后,通道费率变为了万分之五左右;基金子公司加入之后,通道费率普遍变为了万二万三,万一也屡见不鲜。做通道业务的人,其为公司创造的收入,已经很难为自己带来体面的收入了,有时甚至都不足以覆盖公司成本。
资管行业积聚了很多高知的年轻人,这些人常年累月做通道业务,其实是对人才的戕害,因为大多数资管人都知晓通道业务并非行业常态,是终会消亡的,通道业务消亡的时候,这些人会面临痛苦的转型,转型过程有可能很长,而且代价高昂。不但如此,大多数通道业务的本质都是“绕监管”,通道业务的泛滥,给年轻人带来了“监管规则都是可以绕的”观念,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这种影响是负面的,甚至有可能是毁灭性的,因为监管规则需要敬畏,绕规则就像在刀尖从中跳舞,你也许可以一时绕过,但很难次次绕过,一旦绕规则的舞步迟缓了一点,就会受伤。
去通道将让行业内的很多人被迫走上“主动管理”的道路,所幸大多数资管人都是年轻人,转型还不是太难。而在主动管理上,新规还给所有资管人送了一份大礼。
新规第六条,统一了资管产品投资范围,放开了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的限制,放开了集合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和未上市股权的限制。这个利好,来的太突然!
2013年券商创新大会上,提出放开券商集合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可以投非标和股权,之后,行业协会也曾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同属证监会监管体系,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可以投资股权和非标,但券商集合计划却不可以,行业标准不统一造成制度套利严重,但这条涉及到集合计划实施细则的修改,一直没有下文。4年后,这一条终于出其不意的见了曙光。非标债权的投资需要评估和管控信用风险的专业能力,非上市股权投资更是金融投资领域“皇冠上的明珠”,对行业研究、企业估值、公司治理、辨人识人、商业谈判、企业管理、资本市场知识等方面都有非常专业的要求。
我想,一年之后再回过头来看,2017年的资管行业一定是一个里程碑的开始。在居民财富多年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市场巨大、前景广阔的朝阳行业。而在2017年,“大资管“第一次变为现实,银行、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券商、私募,第一次在同样的规则下,同台竞技,行业关注的不再是通道和监管套利,比拼的不再是制度红利,而是专业投资能力,是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提供风险收益比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我想,这才是资管行业的正轨。
2017,资管行业的春天,来了。
来源:段毅的理想国
作者: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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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征求意见
  和讯保险消息 为进一步为规范投资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今日官网发布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保监会征言原文: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五、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应就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由专业律师出具相关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六、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七、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 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
  (六)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评估后,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审慎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行业内部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八、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对投资涉及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已经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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