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承产权人已经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的房产

买了房子没过户,不料产权人去世了 法院判决:过户义务被“继承”_网易新闻
买了房子没过户,不料产权人去世了 法院判决:过户义务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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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了房子没过户,不料产权人去世了 法院判决:过户义务被“继承”)
本报讯(通讯员&王蕊&记者&马奔)合同签订后,卖方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有义务继续按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义务?房屋能否顺利过户?近日,金坛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997年初,原告刘某举家迁居到金坛某集镇,并经人介绍以19万多的价格购买了王某一套2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196.52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了过户相关事宜,刘某和王某分别代表两个家庭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刘某当即付清了购房款,王某夫妻也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及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刘某。终于有了安身立命之处,刘某便开始经营自己的生活,对于房屋所有权,刘某觉得房屋自己住着,相关手续也在手中,房屋理所应当就是自己的,所以也一直未主动提出要求过户。直到2014年,王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刘某想到王某年龄也大了才意识到过户的紧迫性。于是,刘某要求王某和王某的儿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多次交涉无果后,于今年3月将王某及其儿子诉至法院。庭审中,两被告房屋买卖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王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因涉及到该财产相关继承权的问题,不同意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法庭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该房屋属于王某与其妻子共同财产,王某与其妻子只有一个儿子,且王某妻子的父母也已去世。按照合同法相关要求,刘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家庭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已经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虽然王某妻子已故,但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及其儿子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有义务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标题:买了房子没过户,不料产权人去世了 法院判决:过户义务被“继承”)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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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去世且继承人缺失,买受人如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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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去世且继承人缺失,买受人如何取得房屋产权?特别程序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网易新闻,看到上海法治报一则消息,《房产交易遭遇卖家意外死亡 法院判无主财产归国有》,大意如下:
房屋买卖,过户前房东宗女士意外身亡,且没有继承人,买受人无法起诉,交易陷入两难。期间,曾出现自称宗女士继祖母,然而,经法庭审理,认为继祖母无法成为继承人,交易搁置了……
法院启动无主财产归国有的特别程序,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收归国有。而后,买受人将剩余房款交付到法院,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申请人为单位,要求确认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案号:徐汇法院(2012)徐民一(民)特字第*号
法院观点,申请人上海xx学院要求确认钱x名下的上海市复兴中路x弄x号x室房产为无主财产,合法有据。钱x无继承人,生前又无遗嘱、遗赠,其上述房产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财产仍然无人认领。
判决:钱x的遗产上海市复兴中路x弄x号x室房产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案号:黄浦法院(2011)黄民一(民)特字第*号,申请人上海市某管理局。
案情:被申请人张某为申请人上海市某管理局干部,张某生前早已离婚,其单位作为监护人对其离休工资等进行管理。日,张某报死亡。申请人调查联系张某直系亲属未果。之后,张某留在申请人处的离休金、丧葬费等遗产*元无人认领,申请人遂向黄浦法院提起本诉。
案号:(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65号,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案情:不再陈述。
判决: 现在张*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归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所有。
上述三则案例,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此类案件,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莫非此类情形下,被申请人遗产均要收归国有?并非如此。
二、申请人为个人,要求确认财产无主,最后归己所有。
案号:浦东法院(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号。
总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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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过世,房屋继承问题
这套房子是我父亲造的,但当时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爷爷的名字,我爷爷已经去世十九年左右了,现在想要把房子过户到我父亲名下。请问现在想要过户该怎么办?是不是要我爷爷的其他子女写放弃此套房产的继承权?请详细的说明一下,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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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要办理继承手续,公证或起诉方式。需要的话,可以来电联系委托律师处理。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其他子女如果同意将爷爷的名字更改为你父亲的名字的,需要其他子女共同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然后持相关材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你父亲与其他子女协商不成的,那么你父亲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继承诉讼,共同分割你父亲的房产。
按法定程序继承!
方法一:遗产公证。全部继承人当场,其他子女作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的声明;方法二: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其他子女作为被告。判决后,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上述房屋为什么性质的房屋?农村宅基地还是商品房?具体可来电咨询。
按继承办理,需要的。
你好,建议你咨询当地房管局。
你爷爷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吗?房屋有大红本吗?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你爷爷的配偶和子女都有继承权,体现在房屋上就是产权份额,你想独自享有产权,肯定需要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需要他们亲自到场办理公证手续,然后配合办理过户。具体过程需要你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但是最重要的是,你如何做工作,毕竟涉及房产,上海的房价又高,谁愿意放弃?
可以做个继承公证,或是通过继承诉讼解决。
需要他们出具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
如果房产所有权属于你爷爷继承人共有,任何一方无权独自占有;至于是否可以过户,建议找房管局等专业机构询问
第1-10条,共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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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管人(继承人之一)在产权人过世后,有权处理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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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解答问题:40548条
如无或,可以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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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遗产吗,如果是一部分钱代管人没说明的情况下,钱怎么办,是不是代管人一去世钱就下落不明了,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主站变更财产代管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时候会有财产登记记录,您可以查询。焕廷法律服务团队翟丽男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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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律师在线
3806今日解答& & &动迁特别是私房动迁,当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发生继承,那么继承的份额是否包括安置房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次我们以案说法来讲述相关的问题。一、继承与动迁房资格有关& & & 在动迁过程中,相比较于直接拿钱,以优惠价获取远低于市价的动迁安置房能带给当事人更大的利益。但是在拆迁发生前,原部分产权人已经死亡的,则发生继承。继承的份额是否涉及动迁安置房则需要看死亡的产权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如果其没有购房资格,则其遗产份额仅限于动迁安置的货币中,不能涉及房产。二、具体案例及分析本案案号:(2017)沪0104民初834号;(2017)沪01民终15011号& & & &本案系私房拆迁,为夫妻共有产权,共取得三套房屋。在拆迁发生前,其中一名产权人过世,发生继承,继承的遗产是否涉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一审法院支持取得安置房;二审法院改判,认为遗产范围仅限于钱款。希望能够给予大家帮助。& & &奚某与倪某育有两名子女,倪A、倪B。倪B育有一子倪小B。1982年一家四口居住在系争房屋之中,该房系分配所得。92年倪A注销国内户口,远赴美利坚,并取得美利坚国籍。93年户内一致同意由倪某、奚某作为购买人取得房屋产权,同年两人取得房屋产权。2005年,奚某去世,其生前与倪某共同生活。07年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10年系争房屋被拆迁。后签订动迁协议,协议对象有倪某、倪A与倪B三人。共取得三套安置房屋。一套房屋由倪某取得,剩余两套有倪B与其子小B共有。倪B拿出了奚某的遗嘱,但在法庭中没有被确认遗嘱的效力。现倪A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倪某与奚某,拆迁获得3套房屋系倪某与奚某财产,奚某死亡,倪A可以继承1/6的房产,因此要求其中一套房屋一半的产权。一审法院裁判& & &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一开始为公房,后被购买为产权房,倪B、倪小B的户口虽然在系争房屋,但是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与房屋内户口无关,除了定向补偿给倪A、倪B外,倪A、倪B、倪小B在动迁中没有拆迁利益。系争房屋是私房,拆迁安置款项的组成以房屋面积为基础,与该房屋内人口、户口因素无关。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倪某与奚某,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属倪某、奚某所有。倪某、奚某为夫妻关系,奚某享有50%的拆迁安置利益。支持倪A可以继承1/6的房产。二审法院裁判& & & 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奚某死亡,按照法定继承,本案倪某、倪A、倪B都是奚某的遗产继承人。系争房屋为私有房屋,属于倪某、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倪某所有,另一半在奚某死亡后作为奚某的遗产,由倪某、倪A、倪B平均继承。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系争房屋动迁时适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款项的组成以房屋面积为基础,与该房屋内人口、户口因素无关,加之被继承人奚某在系争房屋动迁前已经过世,无资格购买动迁安置房,故奚某的遗产因为系争房屋拆迁时补偿的部分货币,而非该房屋动迁后以补偿货币所购买的动迁安置房。而继承则应另案处理。因此倪A的诉请不予支持。三、张峥嵘律师分析& & & 现在的动迁同以前的数人头不同, 采用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如果你选购动迁安置房屋,则动迁分为两个步骤。& & & 1、以货币的方式计算整个征收动迁过程中的总的补偿金额。& & & 2、根据购房方案在限定的补偿款范围内选房。& &&&直到此时才产生了一个从补偿款的钱转化为具体的房屋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动迁组有照顾,否则因为部分产权人在动迁开始前已经去世,其就没有购房名额,因此他的动迁利益就没有从钱转化为具体的动迁安置房的过程。他的动迁利益仅限于第一步中的货币。其遗产范围也仅限于此,不包括房屋的份额,当然也不可能享有房屋增值的利益。希望能够给予大家帮助。
张峥嵘律师咨询热线: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80879。咨询热线:,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地铁二号线陆家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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