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省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分割是账户余额,还是婚姻期

离婚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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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闹离婚争家产很普遍,但是在分割的时候有人困惑了,究竟个人帐户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离婚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一一分析。如果本文的内容不能为您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一、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赋予的,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二、离婚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1、 夫妻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是新《婚姻法》对的特别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并且这种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就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可以排除法律对经约定财产的强制性规定。2、 应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由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第三人并不知情,或其他情形,往往会造成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欠第三人债务的逃避,因此,在离婚时首先应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所应承担。如果双方都主张财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必须以债务人知道该规定或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为准。3、 保护因妨碍离婚财产分割所收的伤害。这种行为主要是指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财产实施保护,对于实施这种妨碍财产分割的一方法律也规定了其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即使这种行为在离婚后受损害的另一方才掌握证据提起诉讼,法院仍应依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判决。4、 保护女方利益由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方占据了优势地位,因此婚姻法特别规定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保护女方的利益,防止因为男方的霸道强权而损害女方利益。5、 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这份赔偿实际上是在分割财产时从过错方所得财产中扣除的,实际上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的时候 有人困惑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者女方的缴存,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认定,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为您解惑。如果下文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一下相关婚姻专家律师的意见。一、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为一方财产。去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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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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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合伙经营收入等)。但是,《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它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原因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论。这里介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做法。  1、 住房公积金数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般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
  2、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现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以上所说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帐户中提出的,也就是说资基金没办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对此,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用现金补偿,不需要动用帐户上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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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黄诉小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来源:福建法院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冷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可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此后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
案号:(2017)苏11民终118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分割。因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一方可以计算出已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一半份额给付另一方。
案号:(2017)晋02民终724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1、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认定
无论是住房补贴还是住房公积金,从用途上看是专门用于家庭住房消费的,之所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从其性质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因为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个人每月的工资中扣缴的。至于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部分,尽管带有福利性质,但明确是作为个人的住房储金,用于改善居住条件,只不过是由原来的一次性分房改为现在的逐月给付。
也就是说,它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它只是扩大了工资的外延,改变了工资的形式而已。发放住房补贴的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而非职工个人的居住困难。尽管从表面上看,这项补贴列在了职工的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充分考虑了职工结婚并组建家庭的因素,而且这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一般不发到职工个人手上,而是在职工购房时一并打入售房单位的账户。
由此可见,住房补贴与职工家庭的关系极为紧密,而与职工个人这一特定的身份关联较少。夫妻可以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对该款进行使用和处分,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单方面控制、支配该款。
(2)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房屋,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共同财产通过购买房屋这一行为由货币转化为实物,而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并不是以购房行为为条件的。这种住房的货币化,使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职能一样,都包含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因而不具备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具体分割范围及处理方法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要严格分清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但在家操持家务者是没有的),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经过互相折抵后,实际上一方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拿出的现金可能并不多。(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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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利平评论:
来源:法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黄诉小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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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冷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可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此后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
案号:(2017)苏11民终118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分割。因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一方可以计算出已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一半份额给付另一方。
案号:(2017)晋02民终724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1.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认定
无论是住房补贴还是住房公积金,从用途上看是专门用于家庭住房消费的,之所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从其性质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因为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个人每月的工资中扣缴的。至于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部分,尽管带有福利性质,但明确是作为个人的住房储金,用于改善居住条件,只不过是由原来的一次性分房改为现在的逐月给付。
也就是说,它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它只是扩大了工资的外延,改变了工资的形式而已。发放住房补贴的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而非职工个人的居住困难。尽管从表面上看,这项补贴列在了职工的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充分考虑了职工结婚并组建家庭的因素,而且这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一般不发到职工个人手上,而是在职工购房时一并打入售房单位的账户。
由此可见,住房补贴与职工家庭的关系极为紧密,而与职工个人这一特定的身份关联较少。夫妻可以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对该款进行使用和处分,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单方面控制、支配该款。
(2)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房屋,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共同财产通过购买房屋这一行为由货币转化为实物,而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并不是以购房行为为条件的。这种住房的货币化,使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职能一样,都包含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因而不具备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具体分割范围及处理方法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要严格分清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但在家操持家务者是没有的),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经过互相折抵后,实际上一方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拿出的现金可能并不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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