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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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有限取得投资收益如何纳税?首先我们要了解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然后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分配原则是什么,接着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首先是合伙企业。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下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种合伙人被称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合伙人是有一名以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特殊合伙企业。具体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等相关法律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本文的重点在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了投资收益后该如何缴税?
  有劳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所得税,其他纳税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太大区别,经营业务根据实际内容缴纳流转税(如营业税、增值税等)及相关财产税(等)和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而只有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明显区别与有限公司。
  1、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
  目前,有些地区对于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征其个人所得税,然而这部分核定征收的所得范围并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现行税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居民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这部分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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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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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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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海南地税&   |
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91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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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税?(各地实践)
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
问: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
国税总局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税
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河北地税答: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发表文章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问:个人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地税答:
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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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清楚的问题想请教你,股息、红利支付给国外个人,免征个税吗?利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外籍华人),个税不免征是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现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理,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一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的规定是,持股超过一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的,也按照本规定执行。~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法规原文~...&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韩洁 申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7日晚联合发文,明确从今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三部门2012年底曾联合发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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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企业和合伙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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