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监室和股东 监事 财务负责人人,那么这个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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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人员刚进入公司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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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聘了岗位在交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交接,一般由负责人监交,前任出纳必须将手中未记账的单据登记入账,然后填写一式三份的交接清单,内容包括:  (1)列明支票张数及支票号码。  (2)现金金额及票面金额。  (3)发票张数及号码。  (4)账簿名称及册数。  (5)印章及其他类物品。  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三方签字盖章,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备查。  2、应聘了岗位在交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编制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账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移交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印章、现金、有价、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果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哪些原始凭证可以入账,哪些原始凭证不能入账?  答:《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规定,其他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4、老板提出部分收入不入账,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怎么办?  答:对企业来讲,如果想合理避税的话,除了争取范围之内的优惠政策,还要注意的,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把优惠政策选对了,就很可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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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负责人,到底应该做什么?
很多财务主管或是财务经理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之后不知道该做什么?闲下来了,这对公司损害很大。财务负责人首先应找到自已的定位,自已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定位?传统中常有不少误区,不是把财务降得太低,就是拔得过高;或者处于消极而被动的状态。首先,不要把财务的定位定得太高。传统财经院校的教学,要么是只谈怎么记账,怎么遵守烦琐的会计制度;要么会说财务有监督职能,甚至比老板还牛,这种过低或过高的定位显然都是不正确的。作为财务部门的领军人物,CFO应该成为公司的信息员,从财务上提供各方面的信息,为公司战略的制定提供财务数据上的依据。其次,财务要保持一种积极而有建设性的工作状态。当你和一个消极而有破坏性的财务人员讨论问题时,他就像是一堵墙,而不是一扇门,他会说这件事情没法弄、那个制度行不通,从来不会说这个问题我们来商量一下,看看如何想办法、去找一个解决方案。要记住,财务人员是为老板工作,要全力以赴帮他解决问题,在态度和观念上必须作出改变。理解三本账的游戏规则理想状况下的会计工作应该有三本账:税务管理账、财务管理账和财务会计账,而且三本账的游戏规则相差得越来越远。这是技术层面上一种理解的突破—中国传统会计教育带来的错误认识是,只有一本账才是对的。实际情况是,中国80%~90%的非上市公司都只有一本账,就是税务账,论坛内很多朋友也有此误解,比如真实业务的收据税不认可就不能做账等等;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建立一本财务账,会计经常在财务账和税务账之间“人格分裂”;而财务管理账往往更是落后的。这主要是观念问题期待财务负责人去厘清,从而能指导会计人员有清晰的思路去思考问题。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处理三本账之间的关系。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财务会计账没用,如果这个报表是做给自己看的,企业的董事、总经理、CFO都是自家人,也不打算和任何私募基金打交道,就只需要税务账、管理账。对于工商局、税务局来说,就只对税务报表感兴趣。对于正常的非上市企业,外部的压力或要求只是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在遵守税务制度的前提下,把应纳税额做得越低越好,这就是税务会计最实际的目标。会计可以用一些经济手段来跟税务局讨价还价,比如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上,税务局说设备可以用15年,你可以找出一大堆数据来证明这个设备只能用7年或8年。再有一些手段本身是技术性的,比如某笔费用要递延,明年也可以带来好处,但从财务上今年把这笔账冲掉了,等等。而财务管理账是为公司自己服务的,没有固定的模式,这就好比去健身房练功做瑜伽,目的是为了锻炼好身体,至于参加哪一种套餐就自己选择了。CFO应对获取的信息有完全访问权,对整个报表的制定有完全的自主权。管理会计是最接近其他管理学科的领域,它的建立非常重要。但很多非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搞清楚。举一个例子,几年前,一家生产楼梯的企业买了台德国的数字式木头切割设备。设备用起来很不错,但最大的问题是设备的折旧费将占去楼梯成本的很大一块。当会计被问到设备的成本分摊怎么处理时,他回答说完全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来做—税务局说这台设备要15年折旧,那么折旧费的分摊就是购买设备的费用除以15,再除以12,就算是每个月的折旧费了。但他却忽略了这台设备每个月的使用频率和时间分布,也没有测算过机器的有效使用时间和生产每一台楼梯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说,他没有建立起一本财务管理账,这就会使得老板根本不清楚使用这台设备的经济性究竟如何。后来,这家企业对机器的使用情况作了一番测算,发现之前由于对折旧费用考虑不完整, 企业的毛利率一直被高估了。这就凸显了财务管理账的重要性。财务会计账是针对企业外部的报表,作用就如同化妆品—只有要见外人的时候才需要化妆,同样地,只有在要和外面的投资者沟通的时候才需要这本账。非上市企业见战略投资者、私募基金,要准备上市了,它就需要财务会计了。财务会计的核心是把公司业绩以一种真实、平稳的方式披露给市场。CFO能对董事会做什么?众所周知,董事会里面最核心的是三大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那么,CFO对董事会能够做些什么?1、对战略委员会的支持战略委员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它的实施需要财务的紧密配合。因为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最后都是要落到财务数字上的,所以财务首先要对这些发展战略进行可行性的分析:企业的资金实力、未来的融资能力、未来企业产生现金流的能力,能不能达到发展战略所需要的水平。这需要企业的财务战略去配合,落实到最后就是融资的策略。什么时候要去做融资,用什么样的方案?是做定向增发还是做债券融资?是走银行的渠道还是走非银行的渠道?如果要去进行股权融资的话,要在哪一个时间点上给市场提交材料,此时企业的业绩表现要做得怎样?所有的这些方面,财务都要做安排。如果是靠企业自有资金,那么后面的存贷款管理也要细化到财务管理上。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会计模式,企业的发展战略是落实不下去的,只能飘在空中。好的管理会计模式,最核心的在于有效反馈,公司只有产生一套合适的管理会计模式,才能知道发展战略落实到哪里了,哪些地方已经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2、对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在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最大的作用是对投资者信息需求的服务和对企业风险的控制。财务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学会怎样更好地与审计师去沟通,配合审计师做好工作。另外,还要把财务信息以一种高效平稳的方法介绍给资本市场,其中很多事情需要提前考虑,匆匆忙忙到最后去做肯定要出事。比如一家民营企业原本没有考虑过上市,没有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也不到位,只有一本税务会计的账,都是做利润最小化。后来市领导出于政绩方面的考虑,开始关心这个企业,把企业列为上市的种 子选手。企业老板说自己是追求长期利润,账上做出来就要交税了;市领导就让他先把利润做出来,上了市再退还。到2008或 2009年,上市的事情列上日程,这个企业规划三年以后上市,从那时开始财务就要规范化,要为后面整体的财务做一个安排,才发现从后面回调不可能,走回头路也不可能,于是进退维谷。还有一家造船厂,财务上把企业所有的成本变成直接成本来做成本控制。他们把管理会计的东西拿到财务会计上来用,结果在企业的损益表上反映出,营销费用非常低,销货成本比较高,毛利率不高。我发现这个问题后与他们讨论,他们的解释我觉得不对,因为在损益表里规定按职能分,本来就是营销费用,营销环节的费用就作为期间费用调出来,后来他们也就做了调整,但是再往后他们往证监会报材料的时候就出现问题了:2009年跟年的数据不可比。这就需要调整年的报表,但审计说时间比较紧了,这些费用还是先记在销货成本里,等上市了以后再调吧。我提出质疑:上市以后还能调吗?那样就要出大事了。最后审计师和券商说,因为公司的材料已经在证监会备案了,这样会多几个工作日的工作。现在沟通的部门还不多,可以把这个事情讲清楚;要是留到上市以后再做,不仅要跟证监会、上交所,还要跟机构投资者沟通,麻烦事情就多了。最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做了这项工作。所以,很多时候不能做鸵鸟,以为把脑袋埋到沙子里面就没事了,熬过今年,明年就更不好弄了。3、对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的支持现在很多人事管理都在搞KPI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的前提是要衡量,这还是要回到强有力的管理会计模式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考核企业。举个例子,我做过独立董事的一家信托公司,产品就是信托计划,大都是非标产品。公司原来没有管理会计体制,部门之间相互争夺资源,都要求扩充人手。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产品最后的成本怎么确定?高管层看到的只是一个月、一年下来的盈利情况,而不能明确掌握每一个信托产品的盈利情况。在面对多种产品的时候,如何去做产品选择?这是市场营销的挑战。另外对企业内部的前台、后台、中台各部门的人员,如何去做考核?这也是个大问题。因此公司去年作了管理会计的改革,以流程为基础,对产品设置一个标准成本,再去确定每一件产品,通过供需的公式计算出每一件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也对一次性产品、多次性产品的成本分摊作了一个安排,这样就能知道每件产品的成本了,营销的问题迎刃而解。此外,这对衡量每个部门工作的有效性、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工程完成的饱和度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作用,为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数据依据。如果没有数据依据,董事会提出加强以业绩为基础的人员考核,也只是一纸空文。所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出来的很多方案,都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会计模式去支持才能长久地实施。 4、高效、平稳地向资本市场做介绍企业财务信息一定要以高效、平稳的方式向资本市场做介绍。平稳非常重要,千万不要把市场想象成一个很客气的对象,正相反,它是一个紧张、神经质的地方。市场不喜欢惊奇,它喜欢股价保持稳定上涨。如果你给市场带来惊奇,那问题就大了。2008年10月,有一家上市企业要做资产置换,这本是好事情。他们公司属于多元化经营,其中一块是配合政府发展农业生产而成立的农产品深加工成酒精的业务。因为粮食一直涨价,但生产出来的食用酒精价格却不高,这块资产每年都亏损,成为上市公司很大的包袱。后来,省政府同意该公司用一块优质资产把这块亏损资产置换出来。因为公司有酒店业务,他们就把上海的一家四星级酒店装了进去,对上市公司来说这是件好事,因为酒店资产的现金流比农产品加工要好得多。进行资产评估时,农产品深加工那一块亏损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打了点折扣,而上海酒店的地产一评估就增值了好几亿元。实际上是公司的大股东把这块资产置换出来的。这件事情本身没什么错,但这种情况叫做“同一控制人下的收购兼并”,会带来很麻烦的财务问题,这是中国特色,必须按照权益结合法做账,只能按照账面价值入账。而这个公司在A股和B股都有上市,资产置换的消息公布后,就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财务知识贫乏的投资者会看到,这个企业把3个多亿的净资产拿出去,换来几千万的资产,而且是在2008年10月、11月股票市场最敏感的时候,这会给公司带来危险的不利影响。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为这只是个财务问题,没跟董事长汇报,而中介机构也没有向董事长说明其中的风险,而在那次董事会上我提出了反对意见,董事长才意识到它的严重性。后来就一直拖到了2009年2月份股市正式反弹以后,才把资产置换的消息放出去,并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说明,这件事就平稳地过去了。当市场向好的时候,即便是坏消息,破坏力也会减弱。把资产置换的事情拖后四个月,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多承担了四个月的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亏损,但从市场的角度来说,企业很平稳,这对一个上市企业尤其重要。以上谈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而对于中小型企业,财务负责人除对董事会这类机构负责外(有的是老板,这里关注会计主体),主要精力集中在资金、税务和账务上,而钱和税是其重点,账务应交给主管会计,尽快做好身份的转型。稍大点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就要关注对各业务部门做好横向的支持和顾问工作,这种顾问类的管理工作应占其工作的40%以上才基本满足现代中小企业管理的需求。随着公司发展和治理结构的完善,财务负责人的工作重心会向上偏移,此时的财务负责人,尤其是发展较快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更要做好自已和财务团队的业务和心态培养,以适应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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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已离职会计需去税局删除信息,否则你和公司将面临巨大风险
最近身边很多会计人都趁年底前纷纷跳槽,各位是不是也有跳槽的想法呢?财务人一定都明白,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办理好交接工作。这个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不办理好交接工作,轻则会影响到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做出准确判断,重则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看到这里,有些财务人会说:机会不等人,如果工作已经找好了,那原来的工作尽快简单交接一下就可以了,反正公司以后的事和我也没关系了。这样想的会计朋友们,请看下面这些税局受理的真实案例:【案例一】办税人员被监控,相关办理事宜受到限制内容:你好!9.12日我去国税购买发票的时候被工作人员告知我作为许多家非正常户的办税人员被提示监控,我意识到在16年3-4月份刚毕业时曾在代理记账公司呆过,期间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但不到两个月就离开了,现在发现身份证已被强制监控,无法为新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想请问:1,处于这种状态中具体哪些税务事宜被限制?2,关于办税人员怎么申请解除强制监控?过程手续审查需要哪些手续?通过率怎么样?3,根据省局《异常企业及异常人员监控处置办法》中所说,两年后办税人员自动出库,请问实际上有没有落实呢?因为现在工作生活都有影响,希望能够尽快回复!答复内容:来信人:您好!收到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按照您的描述,您作为多家非正常企业的办税人员,监控系统对您进行了“提示监控”。对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人员进行异常信息提示,主要是告知被监控的相关人员,其原供职的企业被列入异常企业监控库,提醒其关注风险,并积极联系原供职异常企业前往税务机关解决问题。设置“提示监控”后办税仍能到大厅办理,暂停网上办税的目的是为当面告知其被监控的原因,当面提示其应注意职业从业风险,暂不影响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监控后续处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若您有具体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您直接与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和联系。回复人: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案例二】我是一名受五年前就离职了的公司影响被强制受理内容:我于2011年-2012年10月在四川省西昌市一家名为西昌市****商贸有限公司任会计一职,后来由于个人原因在公司办理了离职与交接手续,离职后与公司无任何工作上的往来。再后来到了成都,并且在成都工作生活近三年时间了,现在由于金税系统升级,自己才知道,西昌市仁和****有限公司成了非正常户被强制监控,自己离职后该公司也未变更财务相关人员,导致我也被强制监控,不能办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现在的工作。当初离职税务局并没有规定会计离职必须到税务局与该公司解除关系,我也不知道离职之后该公司的发展情况,凭什么作为当时已经离职的会计要受牵连呢?并且到税务局咨询这个事情,都给我说必须要公司法人去处理这个事情,事情过去那么多年,现在我根本联系不上法人,法人也一直不去处理,那我不是得一直受影响?我这种情况,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除我的强制监控?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已转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回复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案例三】公司法人与财务负责人被金三系统监控 内容:本人与2015年11月将自己会计证借与泸州市江阳区的一家公司注册使用。在金三系统上线需要实名采集时,因本人从未在此公司上班,就未到税局采集过。现金三系统直接把我认定为财务负责人,因公司存在未申报问题,金三系统将我监控。对本人在位的本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希望局长能尽快的给出意见,能帮我及时的解决。谢谢!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建议您向借用会计证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明,异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离职后未用该身份信息办理税务事宜的,会手动解除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回复人: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还觉得无所谓?反正也轮不到自己?接着看更多离职会计人的遭遇:1、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王女士辞职(个人原因)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税务人员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原因是王女士之前工作的A企业因长期不申报转为非正常户,并且王女士辞职时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于是王女士联系A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但是A企业早已不知踪影。2、某建筑公司办税员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李某离开公司后并未在电子税务局解绑,企业法人也没有在电子税务局将其删除。李某在离职后发现自己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于是他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领取发票,为他人虚开,直到半年后才被发现。虽然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是该建筑公司除了多缴税款,还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3、张先生4年前在一家非常小的公司以兼职会计的身份去做会计,公司只有几个人,不太正规,在职期间没有履行入职、辞职手续。张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就换了其他公司。但在最近,张先生被税务部门告知,4年前的那家公司已被税务部门非正常户注销了,而他本人也被列入了黑名单。张先生听说要先把公司恢复登记,再正常注销就可以了,可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早已经找不到了,这让张先生非常焦急。4、刘女士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不慎将手机遗失后,重新办了电话卡,更换手机号后未在电子税务局及时变更信息。后来通过电子税务局上申领发票,未收到短信验证码,导致无法在ARM机上领取发票,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便。5、张家港市某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张会计像上个月一样,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信息。奇怪的是,系统却一直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带着疑惑,张会计来到了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一查,张会计不禁大跌眼镜,他所在的企业竟然一下子降到了C级!而只有A级与B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才可享受免认证待遇。张会计一头雾水,自己一直按期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怎么会被评为C级呢?经过工作人员提示,张会计才想起来,有一位朋友曾向他借用会计证来担任其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现朋友所投资企业由于严重失信导致纳税信用被评为了D级。而因为张会计把会计证外借并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导致本人受聘企业也受到了影响。原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聘用非正常户或上年度纳税信用为D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担任财务主要岗位,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数据显示,全市共有4396户企业因此原因导致纳税信用等级受到影响。友情提示: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看到这里,财务朋友们有没有出了一身冷汗?目前,税务系统里法人、财务、股东的信息正在逐步和公安、工商、银行、劳动等部门联网,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社保、医保、出入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财务人要注意,在与前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果是,务必去税务局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否则将影响到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外借会计证除了会导致会计自己受到金三监控,影响工作,还会一不小心就影响到关联企业纳税信用!特别提醒各位会计朋友办税人员离职后,除了在企业内部工作交接之外,也要记得在电子税务局删除此办税人员,如果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财务负责人未将原办税人员删除,办税人员可继续在电子税务局以公司名义办理申报、发票代开、发票领用等业务,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行承担。离职的,请及时问一下当地税务,看看怎么修改一下。真要是删除绑定非正常单位办税员比可能比较麻烦,很多税局要求你这个单位变为正常才能删除。以后会计的风险真的非常大了,当写下财务负责人时一定要慎重!以后企业的信用会影响会计的信用,会计的信用也会影响企业信用!实用操作小贴士如何删除办税人员?1.登录电子税务局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以“用户登录”方式登录后,点击“身份切换”,选择纳税人账户。PS:以IA登录的用户,无需切换身份,登录后可直接对该企业下的办税人员进行管理。2.进入办税人员管理页面,显示该纳税人下已添加办税人员信息。点击“点击删除”即可删除该办税人员信息。如何修改个人信息呢?2.进入个人信息维护页面3.填写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维护页面,可改项目(姓名、性别、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地址),填写需要修改项。PS:修改姓名时,系统会进行公安校验;修改手机号码时,系统会进行银联校验,只有校验成功才能修改成功;修改个人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提交后页面显示信息修改成功。更多财税职场学习资讯,关注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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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规范》第六条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③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3)实行代理记账是途径之一。《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账、算账、报账问题的要求。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上也较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应运而生。为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第五次会议在修订《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①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②代理记账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③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a.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
  b.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c.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d.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e.代理记账人员的从业规则。主要包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汇票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2.与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要求。《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表现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等等。有鉴于此,《规范》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a.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b.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是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
  c.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d.政策业务水平。即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管理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e.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f.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3)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程序。
  《规范》第六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对此所作的规定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根据《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在1985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等)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
  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企业法》第五十条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保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财务会计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当其冲。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可以打消后顾之忧,尽心尽责地去做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也切实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并在需要的时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
3.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范》第九条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根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主要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决定。
  (2)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b.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c.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d.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e.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f.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任命为总会计师。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4)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a.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b.进行、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c.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d.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5)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a.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b.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c.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d.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e.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6)总会计师的任免。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任命或聘请总会计师,免职或解聘时同;又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会计师,等等。
4.会计工作岗位
  一个单位的会计人员的配备,既有数量问题,也有质量问题。就数量问题而言,一个单位到底配备多少会计人员为宜,是一个需要因行业、因单位而作出具体回答的问题。因为会计人员的配备数量,同单位的大小、业务的多寡、资产的规模、经营管理的要求、核算的组织形式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核算手段等,都有密切的关系,这具体体现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上。
  (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意义。会计工作岗位,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而设置的各个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2)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规定了基本原则,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
  a.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这个规定同《规范》第六条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本着同一个精神。正如在前面对按照这一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所作的分析,由于各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自身的规模、业务内容和数量以及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要求等不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条件和要求也不相同。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
  b.符合制度的要求。《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近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审计和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少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存在岗位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手续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小型经济组织中,会计、出纳一人兼任,或者出纳与财物保管一人兼任,为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隐患甚大,造成损失的也已不在少数,这是很值得各单位重视和引以为戒的。
  c.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把轮岗列入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是《规范》的一个创新,这样做不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d.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规范》第十一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基础,是单位在具体制订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比较理想的参考方案。
5.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1)持有会计证。《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应持有会计证,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造。这一制度自创始以来历经数年,已经成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为了规范会计证管理,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又对规定作了全面修订。根据规定,取得会计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会计证。对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为会计工作不但专业技术性很强,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强,还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与这些基本要求相距较大,不但害单位、害领导,也会毁了会计人员自己。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的法制经济,各个单位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个前提下,一个单位的效率、效益怎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单位的主观努力,也就是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的单位内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努力以及在单位领导的统筹下形成的合力。显然,对会计人员提出的这些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这方面的主要情况如下:
  a.会计专业职务种类。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b.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担任会计员的基本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担任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c.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d.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资格考试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从1992年开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规范》第十四条还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对他们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的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的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主要要通过在职培训来解决。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规范》第十四条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通过父、母、夫、妻、儿、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称谓来表示,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事情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与支持;在工作和个人事业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亲、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实行回避。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分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据公务员条例的上述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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