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8年租的非农田地3O年个人简单租房合同范本自建的房现在镇政府发通知让腾退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

房产中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_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_小产权房买卖风险-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房产中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一、 2018年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2018年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即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对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宫步坦说,按照我国当前法律,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合法性,倘若在《条例》中规定小产权房登记,则就承认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也有业界人士提出,小产权房理论上还是属于需要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应将小产权房进行不动产登记。因此,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程雪阳认为,当前,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回避具有“争议”的小产权房部分,而是先登记“合法”不动产。由此可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没有给小产权房留下空间。业内人士表示,未来若将小产权房纳入登记,还需要国家相关法规的跟进,目前来说小产权房“转正”仍为时尚早。
  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1、缺少“五证”
  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没有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2、拆迁难补偿
  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它就是合法建筑。但也不排除那些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3、质量难保证
  这些房屋价格便宜,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4、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由于没有正规的产权证,小产权房不能作为抵押或上市专卖。这些都是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的地方。
  5、小产权房不能抵押贷款
  小产权房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不可以办理抵押等他项权利,没有他项权利就相当于没有合法的质押物抵押到银行,银行贷款就无法批复,这意味着你需要一次性付款买房。
二、 小产权房能买吗?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类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91号
  案情简介:
  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汪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而无效。
  例外情形:
  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乡XX河的农村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税款,取得了相应审批,并于1996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马某又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但陈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于2007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因诉争房屋之宅基地属当地农村集体所有,马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签订买卖合同当时系双方自愿,且马购买后在院内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方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之性质。法院判决双方于1989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二审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海淀乡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鉴于此,在综合案件当时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5)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
  相关案例: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5、上海地区对小产权房纠纷特别规定
  相关法规:
  《上海审判实践》2008年第1期
  (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小产权房抵押权效力问题
  1、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1)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民初字第02388号
  案情简介: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现该笔借款期限己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四被告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960号
  案情简介:
  被告童XX与被告朱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童XX的银行账户。日,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童XX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赣志村建字《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日)作为向原告等的抵押。该房屋原、被告童XX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童XX自日起未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因法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对小产权房处理问题
  1、对自建或购买本集体的小产权房法院会做出使用权裁定
  案件索引: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91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日在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务工,被告在全南务工,夫妻感情一般,日生育一个男孩钟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另,2006年,原告在全南县城车站西路水口围原告哥哥家二楼上面加建了一层套房,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装修好。
  裁判要旨:
  位于全南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应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
  相关案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2、对购买非本集体的小产权房法院通常不做处理或尊重夫妻协定
  案件索引(1)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初字第531号
  案情简介:
  原告肖XX与被告池XX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日在赣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池XX与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XX组XX坑购小产权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
  对于双方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待证据充分后再另案处理。
  案件索引(2)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日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东工业区住房一套(属小产权房)。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涉及的房产达成价格协议: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作价28万元。
  裁判要旨:
  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系小产权房,本庭不宜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明确使用权为宜。判决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由原告邹某居住。
  3、离婚时未取得小产权房权证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
  案件索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83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一套进行分割。庭审中被告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但产权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裁判要旨:
  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的处理,被告未证明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均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鉴于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由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三、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
  持第一种观点即合同无效说的理由有三,主要来自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
  同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被转让,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人反而成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该法第63条明也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
  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这样看来,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实质上是使用土地进行了非农建设,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其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此,其流转条件理应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
  对于所有权不完整的财产,其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径直认定其为有效。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无从获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的房产,其上利益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果放任该类房屋自由转让,不仅会破坏原有的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也将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第二种观点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即转让合同有效说。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也有三个,其一源自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复函精神。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力。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
  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归受让方享有。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的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
  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的规定,从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关于农民房屋可否转让的问题,从物权的角度来说也应该是被允许的。
  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含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也是核心权能。
  既然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村民,那么村民对其房屋本应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中当然含转让权,若将该权利剥离,则很难谓之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该规定本身违背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损害了所有权的权能。且该文件本身的效力在物权法之下,故应以物权法为准。
  其三,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则为有效。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4、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规定,有约定的还应当符合约定。
  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虽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该通知在形式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再者,土地管理法等一些法律也都仅规定了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条款,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宅基地和其上房屋紧密相关,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面对该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还应区别对待。
  故此,在审判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来判定合同有效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符合上述四项要求,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而非当然无效。
  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类和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的角度着眼,法院也应认定合同有效。
四、 小产权房的概念及效力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而言的,指的是在城市郊区或农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购房者在办理了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对该房屋享有了“小产权”。小产权房的出现已有十余年历史,最初是一些农民将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维持生计,但近几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今在全国的“城中村”里,小产权房已遍地开花。据业内人士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逐渐成为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追求经济繁荣,而对土地进行无度开发,破坏耕地资源,最终危及粮食供应安全。对于建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因其违反《土地管理法》,此种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而宅基地本身已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转让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规定只限制“一户一宅”,但对出卖、出租行为本身并未限制。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禁止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住宅的,只有一些国务院部门或工作机构发出的通知、意见。这些通知、意见从立法层面讲属于政策性规定,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所有权理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农民出售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是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能够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一概的否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既违背法理,也违背平等原则。
五、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风险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风险
  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六、 小产权房仍然不能买卖
  无锡国土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昨日介绍说,国家近日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所谓确权,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就是明确农村目前使用的宅基地有明确的边界。目前无锡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仅能按照多层农民住宅或多层农民宅基地形式来审批,同时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样的确权工作其实是“以证管地”,为保护土地合法权益、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提供保障。不想有不少读者产生了误解,以为一旦自家的房子有了土地证,就可以和现在的经济适用房一样,可以上市转让了。
  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其实国家的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小产权房”作出的,这次通知同样强调小产权房不得买卖。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以商品房名义私下里对外出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国土部门就会查处。2002年前后,无锡一些街道和村确实曾经违规将村集体土地进行售卖,国土部门也及时进行了查处和曝光,责令违规者补办手续,缴纳出让金。
七、 小产权房市场活跃 律师提醒购买风险
  近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不过,虽然南京二手房市场极为惨淡,但小产权房市场依然比较活跃,在不少房地产网站上都有此类房源在售,比如说壹城、金山花苑、七彩星城等。对此,业内人士提醒,买卖小产权房存在极大风险,切勿贪图一时的舒适居住,而落得钱房两空。
  小产权房源满天飞
  报价仅为周边商品房的1/3
  “壹城花园,110平方米,3室2厅,总价92万元(8364元/平方米),不限购”“兴都花园 (论坛),2室2厅,4/6层,6827元/平方米,93平方米,63.5万元”“ 经五路金山花苑,无税好房!精装修,送设施,可拎包住,可直接过户。3室2厅,116平方米,6853元/平方米,6/7”“油坊桥地铁口七彩星城,全明有电梯可更名。2室2厅,29/34层,6511元/平方米,86平方米,总价56万元”……
  虽然买卖双方都知道小产权房不可能办两证,也不能贷款,更不能落户,但这块市场明显比常规的二手房情况要活跃。一位专业做城北的房产经纪人透露,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很大,毕竟价格优势非常明显,尤其是年龄偏大的买主,甚至会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买一套较新的、面积也更大的小产权房,还有个别中介公司的相当一部分业务量都来自小产权房。[page]
  记者在南京几大房地产网站均搜罗到典型小产权房小区的房源,而且中介公司和卖主都直接说明房屋性质及可能存在的缺陷,但话语却十分坚定,均持“看上了就买,看不上算了”的心态。“政策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办两证,而且会被认定为违建,拆迁的时候没有保障,但市场需求量依然不小。前几年能落户的时候更受欢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分析表示,主要是有些拆迁户手握现金,如果买商品房,只能买套小户型,但买小产权房,就可以轻松住三房甚至更大。还有的是为孩子买婚房,由于经济条件一般,不得已就瞄准了小产权房。另外,此类房源不在限购之列,也带来一定的需求量。
  据记者查询发现,小产权房的报价普遍为周边商品房报价的1/3,比如壹城附近小区浅草名苑的房源,报价元/平方米,毛坯房单价也高达15000元左右。兴都花园附近的月苑小区,是1996年前后的房源,足足比兴都花园房龄老了10年,但二手房报价却高达12000元/平方米。
  买小产权房风险多
  产权纠纷可能随时发生
  购买小产权房貌似占了便宜,不受限购的影响,投入成本也较低,但实际上风险颇大。业内人士冷静提醒:小产权房这两年的价格涨幅也不小。另外,更大的风险是,花了钱却拿不到两证,不受法律保护,万一遇上拆迁,很可能在拆迁补偿款上出现问题,而作为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很大。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杨龙辉律师也提醒道,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或者未履行法定手续的外村农民购买小产权房的,一般会被认定属于无效买卖合同。如果有一方起诉至法院,买房人会被要求返还房屋,卖房人会被要求返还原购房款;另外,根据买卖双方的过错大小,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城镇居民购买的是乡/镇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建设的小产权房的,还要面临房屋质量、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电梯维修等各种风险和纠纷。有时有的楼盘还承诺可以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可以转正、合法化,只要缴纳一定的办证费;但是实际上,转正很可能是遥遥无期,办证费也可能打水漂。
杨子江律师
虽然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卖房子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方也付了钱,也进去入住,你想反悔在法律上可能性比较低
王增强律师
小产权房因为房屋权属问题,是无法进行合法交易的,所以赔偿、补偿标准也无法按照正常的商品房计算。您赔偿低的主要原因大概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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