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亡夫留下来父母的房子女婿有份吗。我现在老公他有份吗?/

按照儒家传统教义,夫妇结婚,应该是“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但实际上这很难做到,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夫妻关系总有维持不下去的时候,离婚有时候也是不得己的选择,何况对丈夫来说,离婚可以重新评估其内在价值,看到底增值多少;对妇女而言,有时也是一种解脱,因而,离婚总是难免的,谈不上什么难舍难分。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

按照《大戴礼·本命》中有关规定,妻子有以下七种过失丈夫有权休妻:一是不孝顺父母;二是不能生育,三是淫,四是妒,五是有恶疾,六是多口多舌,七是窃盗,这就是所谓的“七出”。

1、不顺父母。《大戴礼记·本命》载:“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女子嫁给丈夫为妻以后,她不单单以妻子的身份出现在夫家,同时也要以媳妇的身份出现。她所侍奉的对象主要不是丈夫,而是公婆,以及夫家其它成员。孟子说“娶妻为养”,也就是男子娶媳妇,首先不是为的自己方便,而是用来事奉自己的父母。如果儿媳妇不孝顺公婆,自然是对这一基础的破坏,因而就不为夫家所容。比如,西汉人鲍永,对后母非常孝顺。她的妻子就因为当着后母的面叱狗,结果被鲍永休掉![《后汉书·鲍永传》]

与此相反,如果媳妇孝顺公婆,即使为此得罪了丈夫,法律也会维持媳妇的权利。白居易曾经判过这样一件出妻案:有个农夫下地干活,妻子在送饭的途中,刚好碰见了公公。公公这时也饿了,不由分说将媳妇带的饭吃了。丈夫在田间左等右等不来,饿得心慌,一怒之下,就要休妻。妻子不服,两人打起官司来。白居易的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从夫妻的角度来看,妻子应顺从丈夫。妻子让丈夫挨饿肯定不对,丈夫休妻也有他的道理。但从翁媳的角度看,媳妇让公公先吃也不错。天大地大,老子最大。在丈夫与公公之间,如果作一个选择,只能公公优先,丈夫靠边。据此看来,媳妇做的没错。丈夫休妻,于理未通。驳回上诉,维持原配。[《白居易集》卷6]对妻子而言,公婆比丈夫更重要。得罪丈夫尚有挽回余地,得罪公婆只有死路一条。

2、无子。《大戴礼记·本命》载:“无子,为其绝世也。” 婚姻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没有生男孩就等于没完成应尽的义务,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祖宗。所以孟子才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传宗接代,只好不客气,休妻没商量。

曹植有一首《弃妇》诗,其中写道:“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意思是说,不生男孩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呆不长;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明月一样,长存天际,也就是能夫家站定脚跟。曹植这首诗,实有所指。据说有一位叫王宋的姑娘,是平虏将军刘勋的妻子。结婚20多年以后,刘勋变心了,爱上了一个司马家的姑娘。山阳司马是当时的名门望族,人家肯定不愿给他做妾。为了与司马家结亲,刘勋竟以王宋不能生子为由,将王大娘休掉了。

由于无子性质严重,即使媳妇出身高贵,相貌、品德出众,只要无子,也难免被休的命运。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据说她“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莸蛴,齿如瓠犀。”又说她“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诗经·卫风·硕人》]一举一动能把人迷死。可就这样一位大美女,后来也给休掉了,原因就是她没生男孩。相反,如果媳妇有子,即使丈夫不喜欢,由于考虑到儿子的感受,也能稳固在家中的地位。司马炎与妻子张氏关系本来不错。后来司马炎娶了小妾,就开始对张氏疏远了。司马炎得病,张氏去照顾他,却被他斥骂。张氏又惭又怒,于是绝食。张氏的儿子们不干了,也都绝食了。司马炎只得向张氏道歉,并且私下对别人说:“老物不足惜,虑困我好儿耳!”[《晋书》卷32,第948-949页]

到了唐代,无子的罪过更大。在《唐律》中,“无子”排在“七出”第一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到了后世。丈夫们也明白过来,妻子再不好,毕竟感情基础牢固,动辄将人家休了,不仅对不住老婆,而且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所以“无子”出妻的少了,代之以纳妾生子。妾所生子,所有权仍是妻子的,这跟现在的借腹怀胎差不多。不同的是,妾生子后,要对人家负责,不能出点钱了事,以后就是一家人了。这就形成对妻子感情上的考验:或者无子被出,或者大方地为丈夫纳妾,博得贤妻的美名。实际上这是两难选择,可是谁让你不会生男孩呢?古代人不明白,生不生孩子,是丈夫与妻子两人决定的;至于生男生女,更是丈夫的责任。要说休,应该休的是男人。可是古人不懂这个道理,把责任全部归于女方,这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3、淫僻。“淫”指的是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指的是行为乖张。“淫僻”两字,以“淫”为主,这是古人最在意的,《大戴礼记·本命》载:“淫,为其乱族也。”男人之所以特别忌讳妇女淫乱,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血统的稳定。最初,男人关心的主要是婚后守贞,对婚前不太在意。据说有一个少数民族,女子在婚前性对象越多,就越畅销,这说明人家有魅力。但结婚后就不行了,只能向自己的丈夫提供性服务,这样生的孩子才是自家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假如姑娘过门时已怀了人家的宝宝,当时又看不出来,这样仍会乱了血统。所以古人又有了新的对策,其中最有名的是鲜卑人。他们不管头胎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一概杀掉。尽管残忍,但为了宗族大计,也不得不如此了。当然,汉人一向自诩代表先进文化,太出格的事容易引起争议。于是又在妇女身上打起了主意:如果姑娘在婚前就严防死守,守身如玉,咱们爷们不就省心了吗?这样,宋代以后,又兴起了“处女贞”,讲究新婚之夜“验红”。

“淫僻”在七出中最初位列第三,到了唐代一度升格为第二顺位。《清律》仍列在第三条,但又规定“七出”之条中,其它各条都有商量的余地,惟独对犯“淫僻”条的格休勿论。对于犯有“淫僻”过错的妇女,即使丈夫不愿休妻,家族也会强令其休掉。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谁家的老婆要是与人鬼混,宗族有权判令离婚。如丈夫不愿休妻,连丈夫一并开除族籍。如果生了儿子,也不参与本族排行,一切公益事业均无权参与。又据清代施闰章在“施氏家风述略”中记载,有个小媳妇与人通奸,被人发现了。族长按照有关规定,让这位倒霉的丈夫休妻。又说他管教不严,也有错,得接受鞭责。这人不服,说要打就别罚,要罚就别打。俺老婆没了,不但不同情,还要打我,打死俺也不服。于是族长就请施闰章的父亲给他讲礼说法,给他做思想工作。同时把卖妻的钱存放在族长家里,说啥时明白道理了,钱还是他的。过了一段时间,这人终于明白打他是对他好,于是主动认错,族长也把卖妻的钱给了他。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丈夫休妻不但有严密的制度,也有完善的监督系统,想不休都不行。在这样严格的控制之下,妇女们再也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只有老老实实、一心一意跟着丈夫走,这才有前途,否则死路一条。

4、恶疾。《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也就是不能参与祭祀,怕弄脏供品。祖宗不食不洁之物,这样就得不到祖宗的保佑。

什么病属于“恶疾”呢?东汉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实际上,除了“疠”也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外,其它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到了后来,患有精神疾病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的妻子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休弃。岳氏回娘家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逐渐康复,于是要求重续前缘,不料此时归先生已经再婚娶妻。岳氏心想,我这病本来不是什么大病,你不愿花钱算了,还把我休了。现在我用娘家的钱治好了病,不是省你的钱?谁知道你这么快就重婚了。原来所有的一功都是借口,都是阴谋。在这万恶的旧社会,哪有我们妇女说理的地方?岳氏一时想不开,竟然投井自杀了。[ 李塨《恕谷后集》卷7,《可母岳墓碣铭》]

从恶疾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来看,这一条更多的是为丈夫休妻提供借口。古人之所以列出这么多所谓的恶疾,原因不外乎扩大丈夫的休妻之权,进一步使妻子臣服于丈夫,也为丈夫停妻再娶提供了方便。这也是夫权社会必然的现象:立法者是男人,执法者也是男人,他们制定规矩时,当然要把自身利益最大化。

5、妒忌。《大戴礼记·本命》载:“妒,为其乱家也。”在男尊女卑的宗法社会,女子嫉妒不仅败坏了夫家的名声,也扰乱了家族内的秩序。这是对男权统治的挑战,也是对宗法伦理的反叛。因此,为了保护家族的稳定,为了维护男权,把那些嫉妒心强烈的妻子休掉,就成为常见现象。西汉元帝王皇后之母原是王禁正妻,王禁又“多娶傍妻”,其妻不满。王禁便以“妒”为由与之离婚。[《汉书·元后传》。]东汉冯衍妻嫉妒,结果年老被休:“衍娶北地女任氏为妻,悍忌,不得蓄腾妾,儿女常自操井臼,老竟逐之。”[《后汉书·冯衍传》]

圣人把“妒忌”列为“七出”之一,这完全是站在男人的立场上的。妇女们当然不服,只要有机会,她们还是能妒忌就妒忌。像东晋的王导,就是家有妒妻。王导的妻子曹氏,生性十分妒忌,不但不允许王导纳妾,甚至身边的男秘书长的俊俏点,也一概让他们下岗。可怜王丞相一手拿权、一手拿钱,就是没有女人缘。王导心想,人生苦短,青春有限,这样下去我算白活了。好在我手里有的是私房钱,何不背着老婆在外面乐一乐?说干就干,王导很快在外面布置了一个安乐窝,娶了几房姨太太。顺便还生了几个男孩子,为王家的千秋大业又做了若干贡献。可是曹氏也不是白吃饭的,秘密最终被揭穿了。曹氏震惊之余,竟带着侍女、太监20余人,各带菜刀一把,要将这些狐媚子消灭干净。王导得知情况后,立即命令备车,前往营救。路上老嫌车子跑的慢,竟用手中的拂尘拼命打牛赶路,终于抢先到达了目的地。等到曹氏赶到,这里已是人去楼空。

王导还算幸运的。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没事找事,天天同几个小妾争风吃醋。可这几个小妾也不是好惹的,大概背后有丈夫撑腰,这个媳妇也没占上便宜。这个媳妇越想越生气,心想不给你们玩了,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小鸡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这时回答说:“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又据诸联《明斋小识》记载,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花心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他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小鸡。大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小鸡,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县令看见那件东西,叫道:“好大的鸡巴!”惹得哄堂大笑。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

为了抑制妒风,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有打击妒忌的呼声。其中做得最绝的要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由于常遇春无子,朱元璋就赐给常遇春一个婢女。常遇春很喜欢她,但老婆太厉害,一直不敢上手。一次,婢女献茶时,常遇春忍不住赞了一声“好漂亮的手”!没想到妻子竟将这个婢女的手砍下,送给常遇春“欣赏”。朱元璋知道后,大骂其妻要“断英雄之后”,于是密令校尉杀掉常妻,砍成碎块,烹后赐给常遇春,并曰“悍妇之肉”。在社会舆论以及政府打压之下,很多妇女自觉改掉了妒忌的“毛病”。有的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尤其是明清以后,正妻支持丈夫纳妾成了妇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钱伯生“壬申科进士”,有一女鬟,“风姿秀雅,殊可人意”,其妻劝钱“私之”。[陶宗仪《辍耕录》卷8:“嫁妾犹处子”。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但是,平心而论,以妒忌为借口出妻,确实不能让人心服。男人们自己左搂右抱,女人换了一个又一个,又不允许大老婆妒忌。这就好比揍了人家一顿,感觉很爽,还不允许人家喊痛。喊痛就是人家的不对,还得再揍一顿。这个道理,其实古人也明白。汉阳别樵居士在《家庭宝筏》这样评价男子纳妾:娶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如果妻子不能生男孩,不得己娶妾,这也是为着传宗接代。妻子为了夫家的千秋大业,支持丈夫娶妾,这是幸事,但也是偶然中的偶然。如果妻子不支持丈夫娶妾,这很正常,结果只能是徒增烦恼。如果娶妾生子,也不见得是件好事。小妾恃宠而骄,老婆更怀嫉妒,整天你争我闹,哪里还谈得上圣人所要求的家庭和睦。不过,话说回来,娶妾得子,这毕竟还是好事。假如老婆已经生子,这时再娶妾,甚至一而再,再而三,这就是男人的不对了。要知道,女人也是人,老婆就是不嫉妒,小妾也没面子啊。人家姑娘也是人生父母养的,有的是家庭困难,被爹娘卖掉,有的甚至是被人贩子盗卖的。一旦为人小妾,立马低人一等,想想也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当然,像这样理解女人的观点,毕竟是少数,并不占主导地位。无论如何,妒忌总还是让男人不爽的一件事,但又不能不面对。有了这一出妻借口,总算给男人的花心提供了制度保证。

6、多口舌。《大戴礼记·本命》载:“口多言,为其离亲。” 按照“四德”中“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妻子多言,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导致家庭不和。因而,克制、顺从是妻子的天职,妻子对丈夫、公婆的话,只能言听计从,不能辩是论非,争议曲直,更不能言辞过激,冒犯公婆、丈夫。妻子在家庭中只有听从之分,而无分辨之权。只有言听计从,夫唱妇随,否则难逃被“休”的命运。如汉初名相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并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爱劳动,吃白食,有点气不愤,忍不住发表自己的见解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陈平听说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了。陈平的哥哥一生气,就把老婆给休了。

又如东汉李充,家境贫寒,“兄弟六人同食递衣”,李充的老婆私下同李充商量:“现在咱们家这么困难,一时半会难以改善。正好我有点私房钱,不如分家另过,你看如何?”李充假装答应:“这样也好。可是分家是件大事,不如开个酒会,让父老乡亲们在一块议一议,免得人家说名不正言不顺的”。李充的老婆不知是计,高高兴兴地办了一桌酒席,宴请乡邻父老。酒会开始,李充忽然跪在母亲前面说:“这个婆娘无礼,竟然教唆儿子分家,离间我母子兄弟,所以请求休掉她。”于是当着众乡邻的面,“呵叱其妇,逐令出门”。李充的老婆当此情景,竟没有分辩的余地,只好含泪而去。其实,当老婆要求分家时,李充完全可以先做她的思想工作,没必要弄到大庭广众之下,然后宣布她的罪状。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李充更像是在“做秀”。因为汉代选官靠推荐,其中“孝廉”是一项重要内容。李充此举,无非是沽名钓誉,为自己做官制造舆论。最后,李充成功了,历史上多了个伪君子,同时也多了个牺牲品。怪不得大家都说,每个成功男士的背后,都有个什么、什么女人。这样一来,还有哪个妇女说话敢不小心?为了防止妇女们不知不觉中犯错,有一位好心人唐彪,专门写了一本《妇女必读书》,有点像今天的淑女手册,其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现在看来全然不对,但在古代,可是千真万确的真理!

7、盗窃。《大戴礼记·本命》载:“盗窃,为其反义也。”这里的盗窃,并非是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盗窃家内财物。《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下借给别人,甚至赠送别人,否则就构成“窃盗”。《汉书·蒯通传》载,某家在夜里丢了肉,婆婆硬是认为被儿媳所偷,结果将儿媳赶走。《汉书·王吉传》载,王吉“少数居长安,东家有枣树种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咦吉。”后来王吉“知之,乃去妇。”有些家庭还规定有专门的办法。如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为小家庭谋私利。

从“七出”内容来看,可以发现这主要是保护夫权及族权利益的,妇女既是被动的接受者,也是受压迫者。当然,这并不是说一点也不保护妇女的利益。与“七出”相并行的,还有“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即使犯了“七出”之条,若有下列三种情形,丈夫就不能将其休掉:“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若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明朝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六。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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