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的闲置资产处置方案土地能否按处置时标准索要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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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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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489人次农村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分配原则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快速发展,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由此产生大量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诉至法院。由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性强,而立法又严重滞后。以致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相当棘手,确有研究之必要。笔者结合《公检法办案指南》2008年第一辑上该刊专家组以“专家答疑”形式所论及的观点和看法,结合当前法院民事审判中的存疑问题,提出一些分析意见,供同行们在实践中参考。一、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性质众所周知,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其成员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发生的纠纷。①在我国农村,老百姓称此类纠纷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笔者认为,农村老百姓的这种称谓简单明了,也比较准确。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包括三项费用,即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户,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费用即应支付给农户,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计算。而土地补偿费从原则上讲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过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②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算。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能否分配该类补偿的分配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年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仍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现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三款仍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笼统规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直到*年8月29日修改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才删除了“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号和法研〔*〕第116号等关于补偿费的请示的批复也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此类纠纷。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的实体权力,法院也不受理此类纠纷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调整分界点。事实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此类费用如何分配,因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三、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1、依法立案目前,尽管全国各地多数地区法院已经按照最高法院法释〔*〕51号和116号批复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但仍有一些地区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江苏、广西等地法院即如此。③笔者所在重庆地区各级法院基本是按高法的批复执行的。*6年8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第10条规定:“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积极立案受理,依法立案受理,通过审判职能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2、分配主体的确定农村土地归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故本集体成员是土地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原告通常是依法取得该集体组织所在地户籍或者是与该集体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如义务兵或户籍迁出的大中专学生等)。乡、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均不成为土地补偿费纠纷的被告,这要根据个案情具体确定。土地补偿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由此决定了此种费用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因而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分配,这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原则。而成员资格确定,首先,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籍为基本判断依据,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主要方式。其次,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该成员未获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在这原则下,对于死亡、已取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该区市非农业户口和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而被注销或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籍者,即丧失成员资格。第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基准时,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作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准时。3、确定分配方案时应掌握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一是,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其讨论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决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这是首先应当审查的问题,以便查明民主议定程序的形式是否合法。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应认定分配方案无效。三是,村民待遇平等原则。若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凡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应当平等参与分配,即补偿费分配应当均等,不能差别对待。四是,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即针对因农村人口频繁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之间的矛盾等原因所引起的人地比例失衡问题,采取人地合理分配原则,在确认人地分配比例时,既不能一律按人口均分,也不能按地亩均分,宜以人为主、以地为辅,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合理保护,也较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四、结语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中,总的感觉村民被征地后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很有限,而农民失去土地后,要等第二轮承包30年满后才能调整,这对失地农民不公平。这就是有限的补偿和长期失地失业相冲突凸显的矛盾。可能基于这种矛盾的严重性,重庆市工商局于*年7月1日出台新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企业,这一举措被专家称为:“将带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土地革命。”④假若如此,农村百姓当然没有必要为分几个养命钱走上公堂了。可惜的是,一个省一级的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又能发挥多大能量,倒是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了,若如此,则8亿农民幸甚,社会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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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征地补偿费是多少?
作者:金土地
更新时间: 21:52:05
不少朋友遇到过集体土地的征收,针对土地征收,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就说征地补偿费是通过因地制宜的计算得来的,然而征地补偿费该如何计算以及是否依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这两个问题是绝大部分人关心的事情。下面您就跟着金土地小编一起了解下征地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吧!
& & & &不少朋友遇到过集体,针对土地征收,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就说征地补偿费是通过因地制宜的计算得来的,然而征地补偿费该如何计算以及是否依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这两个问题是绝大部分人关心的事情。下面您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征地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吧!
& & & &金土地提示您:征地补偿包含有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计算方法是:
& & & &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 & &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 & &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
& & &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相关补充款所有人:
& &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 &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
& & & &金土地提醒您: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各类型用地的补充标准:
& & &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 &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 & &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 &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 & & &在了解了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后,金土地小编衷心希望每一块征地的补偿都能合理合法,每一个农民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 & & &【参考文献】新浪乐居《2016最新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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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甲方: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姜洪平
乙方: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
丙方: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蔡勇
乙方于2010年12月取得的编号为LDS-2010-01号和LDS-2010-02号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涪陵新城区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至今闲置未开发利用需处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情况
LDS-2010-01号地块:位于李渡街道办事处大石庙居委四、五组,面积为35945.5平方米(53.92亩),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号为渝地(2011)(涪陵)第017号,出让价款额为6470万元(已缴纳3240万元)。
LDS-2010-02号地块:位于李渡街道办事处大石庙居委四、五组,面积为35662.6平方米(53.49亩),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号为渝地(2011)(涪陵)第018号,房地产权证为303房地证2011T字第000283号、000284号,出让价款额为6419万元(已全部缴清)。
二、处置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LDS-2010-01号地块和LDS-2010-0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和同意。
三、补偿费用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甲方收回上述2宗地块补偿给乙方的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包括乙方已实际缴纳的土地费、税万元人民币,解决乙方与蜀正储运公司纠纷乙方已实际支付的费用492.1875万元人民币,资金利息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履行后,乙方不得以上述2宗地块补偿事宜为由,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单位提出任何索赔请求。
四、费用支付和土地交付
(一)鉴于涪陵新城区特殊的财政体制,本协议中涉及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全部由丙方支付和收取,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和同意。
(二)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丙方须将土地收回补偿总费用万元人民币中70%的部分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须办结上述2宗地块出让合同的终止手续和303房地证2011T字第000283号、000284号房地产权证的注销手续,将土地交付给甲方,并于30日内清场完毕。土地收回补偿总费用30%的余款部分,在乙方办结上述2宗地块出让合同的终止手续和303房地证2011T字第000283号、000284号房地产权证的注销手续后30日内,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按未支付金额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办结土地出让合同终止手续和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并将土地交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单方面废止土地出让合同和注销房地产权证,乙方须承担一切后果,并以土地收回补偿总费用额为基数,按每日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上述2宗地块,之前若存在转让、出租、抵押、债务以及经济、民事、法律方面纠纷和问题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解决,甲方、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若因此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若因纠纷和问题未解决,甲方、丙方有权不按期支付补偿费用,甲方、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上述2宗地块,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清场完毕,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地上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处置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未清场的地上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设备。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当地法院裁决。
(三)本协议履行后,渝地(2011)(涪陵)第017号、第018号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终止,303房地证2011T字第000283号、000284号房地产权证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其余分送涪陵区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局,作为协议各方信守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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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征地补偿政策之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时间: 10:12:00
浏览 4300 次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原创作者:
& & 征地补偿费是怎样分配的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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