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房产赠与过户费用该怎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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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 拒绝过户被判协助履行
作者:郝绍彬 刘 义&&发布时间: 10:46:01
& & 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套赠与子女,但一直未过户,另一方能否请求协助过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万先生协助原告娄女士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地的房屋一套过户到其女万某某名下。
& &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娄女士与被告万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
& & 该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双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地的共有住房一套归女儿万某某所有等内容。
& & 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万先生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万某某名下。
& &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共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第三人所有,系双方离婚时对婚姻、子女、财产等一并作出的处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 协议约定,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地的房屋归第三人万某某所有,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登记在被告万先生名下,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是离婚协议包含的附随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万某某名下,法院应予支持。
& &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五中院 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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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民二庭& 韩凤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于1994年生育一名女孩王某某。后因感情破裂,于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分得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女儿王某某所有。离婚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居住。2007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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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子女,如何办理过户?
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子女,如何办理过户?
全部2个回答
答:您好,办理过户前提是子女具有购房名额。夫妻离婚,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有,只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离婚证(或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正常办理公证赠与就可以了,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已经公证给了一方,只需要房产拥有一方携带身份证、离婚证(或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正常办理公证赠与就可以了。如果办理过户,和正常过户没有什么区别,还是需要看房产属于夫妻双方还是已经公证给了一方,房产拥有者带相关材料办理交税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答: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不需要公证。只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子赠与的,没有过户的,房子还属于原产权人。因此,离婚房子赠与子女的还需要过户,才是真正的赠与。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3.办理公证。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赠与书及公证书(5)契税收据。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答: 十八岁之前不属于自然人,需要有监护人。十八岁之后就可以自由买卖房子。如果两个人的户口本不在一起,给孩子找个监护人就可以办理交易了。当然要算清楚交易和赠与的税费,哪个更划算...
答: 按照现在的新婚姻法,此房产归你个人所有。
答: 若是离婚前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同样走离婚换证的程序,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双方带上两本产权证,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就可以过来办理换证手续,递到房管局以后需要等七个工作日才能...
答: 夫妻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赠与与公证后,到房管局办理
答: 当然是赠与比较好
答: 口头的承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就是说没有任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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