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卖方合同出错,买方和卖方可以要求退钱吗?

购房合同付款方式写错了对买方有影响吗?
您好,这个是有影响的。都是按照合同上来付款的。
有,合同上规定的付款日期节点必须找合同执行,如果不能执行对方可以按违约处理,如果你是贷款买房写错了就需要重新签订或者找卖方协商签个附属协议,这需要卖方的同意,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想买一次性付清的二手房,购房款是签合同时付清还是拿到房产证时付清,
先签合同给定金(一般是5-10万)具体多少可以双方约定,在合同约定什么时候去房管局过户,去房管局过户时在把剩余的房款给业主,如果不放心可以扣点尾数在手里,等水电煤和户口都办理过户后再把尾数给业主
和开发商签了草签合同,首付交了,贷款下了的,未网签的现在被限了?
你是外地户口, 不要着急,谁也是! 新房贷款的都是这情况,还有就是开发商比你还着急了! 
不是个例,现在售楼部他们也乜有办法,所以也不是着急的事 ! 
唯一的弊端就是你们开始还房贷了,房子还不是你们的了! 
只有购房合同而且银行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子能买吗
不管怎么交易都有风险,说来话长
购房合同里面的还款方式可以改吗?在没有办贷款之前
可以的,就是没有办贷款之前
合同有效吗?
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你要过户,就是房产所以权变更,现在是房产证是他们夫妻的,买卖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出售,单方面是无效的,所以购房合同需要双方同意才生效。
看中一套二手房,要十二月才满两年,说是先签合同给首付,等两年后在去过户
政策风险,房价波动风险
&&&&&&购房合同付款方式写错了对买方有影响吗?
Copyright&(C)&&Anjuke.com&沪B2-我买房子交的是全款,为什么没有给我购房合同呢? 全款交了,就给了一个交钱的收据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买房子交的是全款,为什么没有给我购房合同呢? 全款交了,就给了一个交钱的收据,收据上有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章,没有给正规的发票,交完钱签了好几份也没细看,只给一份购房价格的复印件。现在我手里只有一张收据。 购房合同签了三份开发商为什么没马上给我们呢
在潍坊购买一套房子,交钱时尚无预售许可,只给了一张收据。后期因房子降价收据单价有改动,面积注明。现因测量误差,房子面积比原来大出约8%,开发商要求我们付全部扩大的面积房子差价。最近几天要我们去签购房合同,原本口头说去年六月份交房的现在变为今年10月份。且购房合同上任何对开发商不利的条款均已被取消,交房日期也不做注明。如退房,也是要求我们签霸王条款至少半年或者房子全部卖完后退还本金,无利息。现我想靠手里仅有的这张收据为依据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至今按...
你好,王律师,我在这边买了一个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但是购房合同、房产证之类的东西都没有,只有一个随便手写的维语的有关分房的东西,可以吗?以后有没有纠纷
租房有收据但没有签合同,收据上写的压一交三,但是住了一个月,房东把房子卖了,让一星期搬走,请问可以要赔偿吗
我想问一下,我买了房子交了首付30%,没有合同,有收据签了内部购房协议,现在可以退吗,房地产扣不扣保证金费用
买熟人的二手房,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买方有卖方打的一个收到定金一万的条子,后来交的的10万是通过银行打款交的,汇款小条也找不到了,双方没有写合同,房子一直在卖方手里,买房因为其他原因一直交不上剩余房款,一年以后,买方无力支付剩余房款,前年交的十一万,买方怎么才能要回?
我买了一个房子,交了两万订金 签订了预定书。没有签合同,但是开发商把我的首付收了,只开了收据。没有发票,现在想退房子。退款,可以吗?需要哪些程序
婚前贷款买房子,购房合同是一个人名!结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条件下,能否加上配偶的名字
你好,我在关庙买了一套房子,没有书面合同,只有一个房款收据,一切都是口头协议,由于没有兑现口头协议,我已要求退房,对方也答应退款,可是过去小半年了,还没退款给我们,我们该怎么办
您好。我是某县医院职工。12年买的我单位房子,小产权,只有收据,没有购房合同。说前年交房,现在推迟两年了,迟迟不交。院方说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则说医院欠尾款,找医院的责任。我不知道怎么办了,房贷还了一年了。
我租房子给了房东一年的房租,没有签合同房东给我打了一个收据。我第三天发现租房里没有动力电,告知房东房东之后回答我不能安装动力电,房租钱也不想退。我没有动力电无法营业,请问现在如何解决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提价&购房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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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价上涨 卖方反悔提价 购房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北京楼市虽有小的波动,但整体上是一路向上,高开高走的。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其中大多数是卖方反悔提出涨价。那么,买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对此,北京晨报记者展开调查,采访了业内人士、法律人士,他们认为买卖双方应对合同的重要条款作出明确规定,遇到卖方反悔时,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   买方欲付首付 卖方反悔不交房   为了孩子以后上学方便,张女士与丈夫决定购买海淀区玉海园附近的一套房子。2013年1月,张女士向卖方李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房款为252万元。张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万多元。   按照合同的约定,李先生应当在日前将房屋交付张女士,日前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首付款4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我和丈夫把劲松的住房卖了179万元,准备向卖方支付首付款,没想到李先生反悔了。” 张女士回忆,日之前,中介公司人员接到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说租户没法腾房,等到正月以后再支付首付款。过了正月,张女士与李先生联系,对方不接电话了。后来,李先生以张女士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女士遂将李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2   房款交晚了 卖方反悔要求补差价   2012年10月,伍先生与陆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在过户当日,伍先生支付陆先生全部购房款后,陆先生协助伍先生办理过户。陆先生应当在过户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伍先生。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伍先生向陆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   2013年7月,伍先生向陆先生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是陆先生没有协助伍先生办理过户。伍先生将陆先生告到法院,要求陆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在审理过程中,陆先生称,伍先生过了近一年的时间,才把全部房款打给他,房价上涨了,对方应该补偿差价5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主张迟延交付房款、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是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法院均不予采信。对于陆先生提出补偿差价的请求,陆先生表示不提出反诉,故法院对此案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伍先生于2013年7月已将全部房款给付被告陆先生,履行了主要义务,陆先生也接受了伍先生的定金及购房款,且伍先生家庭的北京市购房资格审核也已经通过,故不存在阻碍该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伍先生要求陆先生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法院判决陆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房价涨跌有风险 买卖双方签约须谨慎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其中大多数是卖方反悔提出涨钱。昌平法院的丁法官介绍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尽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出现暂时未能通过审核或者未能按时支付房款的情况,但是买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购房资格或者足额缴纳了房款,使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消除。在考虑到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和保持交易稳定性的原则,一般不宜解除合同,但买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丁法官还说,在房地产市场,房价会有涨跌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对房产市场要有自己清醒的认识。有的卖方签订合同后,觉得自己卖得便宜了,有的买方在签订合同后觉得自己买贵了。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审判中一般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和交易的稳定性,所以说买卖双方一定要三思而后签。   ■业内人士观点   签订补充协议 对交易细节进行约定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知名的中介机构、经纪公司可以帮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完成过户交易。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在房价处于快速上升通道,从签约到过户的时间越短,卖方反悔提价的情况就越少。相反,买卖双方交易的时间越长,卖方受到房价上涨因素的影响而反悔的情况相对较多。   胡景晖表示,在购房之初,买方可以答应给付卖方大笔定金,以防止卖方在房价上涨后提价。不过,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前,大笔定金要存入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而不是直接打入卖方账户。一旦卖方反悔提价或是拒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获得双倍定金赔偿。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买方可以要求对交易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买方提出税费上涨的部分将由卖方承担,这项内容在补充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税费上涨的情况,买方就不用承担上升的税费成本了。   ■律师说法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郑磊律师告诉记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买方在通过经纪公司购买房屋时,必须查看房产证信息与出卖人是否一致。第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一定要查看房子的结构、朝向、功能等,一旦发现房子存在问题,与卖方进行商谈,还可以与卖方砍价。   其次,买方与卖方商谈价格时,特别要注意对定金、首付款、房屋单价、房屋总价、违约金的计算等关键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详细规定。买方要注意合同中对己方付款、卖方交房、银行放款、过户等关键时间点是否做出明确规定。买方还可以要求在补充协议里增加条款,规定在遇到房价涨价时,卖方不得反悔提价或者解除合同。   最后,买方、经纪公司在与卖方的交易过程注意保留证据,可以对卖方的说法进行录音。一旦卖方反悔要求提价,买方在律师、经纪公司等专业人员帮助下,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各让一步,买方适当多支付卖方部分房款,以达到交易可以继续履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权益,买方提起诉讼,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将会考虑录音证据,这样买方的胜算就会多一些。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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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平民[1级], 积分 5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4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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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二手房价飞速上涨,卖家违约不卖房
深圳2015年“330新政”后二手房价飞速上涨,据公开媒体报道,二手房价格平均涨幅超过30%,部分楼盘甚至超过50%。
房价上涨,刚签订买房合同的人还没有从涨价的喜悦中回过神来,就接到了业主要求加价的通知。几番谈判下来,有的买方忍痛加价,顺利过户,双方皆大欢喜。也有的买方不愿意放弃已经有合同保护的溢价利益,不愿加价或同意的加价幅度达不到卖方的要求,交易停滞,不能正常进行。
与买方同样纠结的,其实还有卖方。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真要违约不卖,既良心不安,也可能面临高达房价款20%的违约赔偿。与此同时,网上各类重判违约金的消息,也让卖方下不了违约不卖的决心。加价不成,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违约不卖?一个又一个律师问过去,谁也不会给卖方吃定心丸。
过户手续停滞了,市场却没有停滞。房价一天天地上涨,入市的新房、解除合同后新入市的二手房,只要放盘,就有人抢着要。也有的中介用高价诱惑业主违约,将房子交给他们去赚取佣金。涨价幅度远远超过20%以后,卖方的最后一丝犹豫,终于被高企的房价砸得灰飞烟灭!相当数量的卖家不再犹豫,一纸撤销委托的通知书,把买方逼到了绝路!
无路可走,只有上法院!是放弃合同要违约金呢?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又一次陷入了纠结,日子好像过不下去了。
笔者认为,每一个选择都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买方应当综合评判各种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二、二手房合同约定,法律规定
大部分中介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大同小异。常见的约定有: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若干个工作日,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对于逾期履行,也有未约定违约金金额,仅作概括约定的。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形式的约定,对于守约的买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买方都期望买房成功,优先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同的律师却有了不同的解答。继续履行,是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一条法律中规定的第一项违约责任。可见“继续履行”在立法者心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继续履行”对于维护交易稳定有多么的重要!
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合同仍然有效且客观上可以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能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也可能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被解除,也可能因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被解除。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当事人不再发生约束力,也就是合同不再有效。不再有效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客观上可以履行,对于一般人员来讲,理解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客观上可以履行包含以下两个条件:
1、履行标的没有灭失。具体到房产买卖,是指房子没有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毁而失去使用功能,也没有因交易而转让并登记给善意第三人。
2、买方能够支付全部购房款。这个问题,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或短期融资能力的人不是问题,而对于指望按揭贷款,无法融资或无法承受融资风险的买方来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笔者曾经有一个案件,法官已经明确表示可以支持继续履行,但要求买方承诺可以一次性付款,因买方不愿意承诺而未能继续履行。
上述两个条件中,损毁很好理解,善意第三人这个概念,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理解起来可能会有难度。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涉案房产存在纠纷,按市场价支付了价款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实际买得了该房产的人。因为这位新买主并无恶意,且按市场价付了款、过了户,如果法院支持原买方继续履行的要求,必然要撤销新签的买卖合同,不仅程序繁琐,对新买方也不公平。因此,法律设立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不允许撤销新的买卖合同。新的合同不能撤销,旧的合同当然履行不了。
四、仍处在抵押状态中的房产,法院会不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处在抵押状态中的房产,牵连到的抵押权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查明赎楼款金额,明确第三人的协助义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即使卖方不予配合,买方也可以通过代为还款而注销抵押。
笔者手中有一件判决注销房产抵押的案件,连广东省高院和深圳市检察院都认为判决正确,房产已经注销抵押。
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阻碍法院支持抵押状态房产合同的继续履行。
五、买方应当勇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提升社会正能量
守约之风应当赞,违约邪气不可长。如果赔偿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有钱人就会为何欲为,而诚信的人则只好怀疑一切。这肯定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存在现象。也肯定不会有法律、有判决来助长违约的邪气。
网上另有一种观点,在大声指责现行法律规定让违约者的违约成本过低,进而援引某某国家的法律,将买方的怒火引向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学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法律的制定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们不能苛求立法者预测到今天的房价疯涨,也不能等待法律更新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应该做的,就是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前文已经说过,合同法规定违约者应当承担的第一项违约责任就是“继续履行”,能够一次性付款的买方,你还犹豫什么?
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买方完全还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按日支付违约金。卖方拖得越久,需要支付的违约赔偿金越多。无疑会对卖方恶意拖延诉讼的冲动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笔者已经代理数个买家起诉继续履行,法院受理后要求提供买房资格证明,案件正在审理中。
陪戎校尉[3级], 积分 1111,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9 积分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继续履行合同”诉求,
违反了法律“有约定从约定”的至高规则
& & 去年“330新政”以来,深圳房价暴涨,在二手房交易剧增的同时,出现大面积卖方反价违约现象。一些买方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深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错误将“继续履行”作为《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条款,直接“生搬硬套”,违反了法律“有约定从约定”的至高规则。
& & 对合同制度,推定每一个订立合同的人,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判断其后果并愿意承担责任。而每个合同的履行,都存在两种可能的后果:实现合同目的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出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也应是在当事人预见范围之内,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就是了,这也是合同的作用之一。比起违约后不愿承担责任的人来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契约意识。
&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卖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是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那么这就是双方约定的解决方案!这种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法虽规定了“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双方没有选择!他们共同选择了定金或者违约金!这样的明确约定,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而原告抛开合同约定,另起炉灶,新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手法,缺乏请求权基础,也是缺乏契约意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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