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重量不足如何赔偿缺斤少两怎么办?

正所谓"菊黄蟹肥秋正浓"!

大闸蟹已经上市一段时间了,相信不少人都品尝过大闸蟹的味道。不过,大闸蟹好吃是好吃,但是购买的过程往往让消费者头疼。

前段时间,陈女士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多张阳澄湖大闸蟹礼券打算送给亲朋好友。没想到的是,这用礼券提回来的阳澄湖大闸蟹缺斤少两得有点离谱。

今年八月份,陈女士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多张阳澄湖大闸蟹礼券,价格为299元一张券,陈女士买到的礼券上面写道,一张蟹券可以换八只大闸蟹,公蟹四只,每只4两,母蟹四只,每只3两。

不过当陈女士收到大闸蟹时却发现,这所谓的阳澄湖大闸蟹和商家所说的完全是两回事。

陈女士:“公蟹每只四两是800克,我带绳子称,实际上每只有536克。母蟹四只每只三两,应该是600克,实际收到的是374克,绳子称了是20克,缺斤少两是挺离谱的。”

陈女士表示,类似缺斤少两的情况也发生在朋友身上,并且部分大闸蟹也没有商标。

陈女士:“平均公蟹少了80克,母蟹也是平均少了80克,找到大闸蟹厂家,连最基本的道歉都没有,说赔偿我二三十块钱就差不多了。”

随后陈女士和网购平台联系,对方答应退回299元一张的蟹券。记者在该阳澄湖大闸蟹网购平台看到,有不少消费者留言评价,也遇到类似缺斤少两的情况。

在一些网络平台,卖大闸蟹的吆喝声此起彼伏、热闹非凡,特别是五花八门的大闸蟹礼品券,更是销售火爆,其售价也往往低于市场价四五倍。

12只大闸蟹只卖99元?

登录某电商平台,记者发现,一盒大闸蟹的价格多为200元左右,但一些店铺却打出12只大闸蟹卖99元的价格。毋庸置疑,这样的价格远远低于线下的实体店,所以这家店铺的月销量达到了1796单,销售也是相当火爆。

除了短斤缺两、收到死蟹等,还有消费者称,在电商平台上买了大闸蟹礼品券,提货时却遇到卖家的推脱,根本提不到蟹。为此业内人士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大闸蟹礼券时,要时刻"提防",小心落入不良商家虚假宣传的套路!

业内人士:“阳澄湖‘洗澡蟹’比较多,就是从其他地方拿来,扔到阳澄湖湖里面养一下,就冒充是正宗阳澄湖大闸蟹,这一点消费者是很难分辨的。”

业内人士表示,大概十年前,逐渐有大闸蟹经销商开始推出蟹券,其实就是效仿月饼券,把存在较短保质期,并且不容易运输的大闸蟹变成可以随时提取的‘期货’。

往年购买蟹券基本上用途都是送礼,蟹券回收生意也由此出现:送礼人以高价购买蟹券,收礼人打折出手给黄牛,最后发券的经销商再低价回购,螃蟹并未实际销售,就吸了一波金。

不过今年这样的情况已较为罕见,目前不论是从网上还是经销商手中买到的蟹券,其实际购买价,往往比纸面价格低很多,打六折甚至一、二折都屡见不鲜。此前一度火爆的蟹券回收生意也鲜有黄牛问津。

业内人士:“因为蟹劵现在的价格参差不齐,无法体现价值,所以现在已经很难回收了。”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11月11日,环太湖消费维权联盟发布网购大闸蟹卡(券)消费体察报告。本次消费体察活动是由环太湖八地消保委组成的环太湖消费维权联盟发起,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镇江市、上海市青浦区5地消保委组织联动开展。共涉及16家电商平台。

  镇江消协介绍,本次消费体察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平台商家将蟹卡型号与标价放在一起混淆视听。缺斤少两情况普遍存在,半数以上平台的大闸蟹都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部分平台样本预约时间过长,如一家公司在淘鲜达与京东的店铺所售大闸蟹现货提取时间均超过10天。此外售后流程复杂,部分商家需要提交各类材料,退款不积极,部分平台介入处理效率偏低,态度消极。部分平台商家客服无人响应,不愿开正规发票。此外,蟹卡信息不够全面,消费者需要在线与商家沟通才能清楚如何提货预约、开票。

10月27日,山东青岛,男生为宿舍网购了60包100抽的纸巾,因为感觉纸巾用得特别快,#男生逐张数数验证抽纸数量#,打开一数发现每一包纸巾都少了近四分之一。当事人王同学表示,产品说明是100张,自己数了三包,78张79张都有,最少的68张,每包都少了近四分之一,最后找商家理论,商家退了20元,视频里的纸巾也没有浪费,后来都叠好了。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予以赔偿。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购物中的缺斤少两情形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公平交易权,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中计量正确是采用合法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数量充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索赔。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3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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