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与B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签订一笔100万美元的商品出口合同,结算方式为L/C,希望提前收款该如何设计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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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A公司于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F公司.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而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结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5)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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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背书日期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的.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追索金额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3.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4.D公司的主张成立,因为他已经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具有豁免权.5.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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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给B公司,B公司开发票给A公司,但是这些费用都是A公司代C公司支付的
请问:(1)C公司不能拿着抬头名是A公司的发票入账,A公司可以退票要求B公司重新开票给C公司吗?(2)有没规定说发票的抬头名一定要跟合同上的签订方一致?(3)如果不退票,C公司与A公司要不要签订什么委托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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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公司不能拿着抬头是A公司的发票入账。A公司应该退票让B公司重新开票给C公司2、哪个公司与B公司签定合同,B公司应该开给哪个公司。如果不同,只说明该发票不是该合同所证明业务的发票,如果该发票没有与之相同的合同及其他证据,则该发票涉嫌虚开发票。3、如果不退票,则应该做如下手续:一、A公司与B公司签合同,用来证明该发票是真实的,不是虚开的二、A公司与C公司签合同,用来证明A公司是二手商,将业务转包给C公司或者说A公司从C公司购货销给B公司你已经涉及到开发票,所以不仅仅是委托付款这么简单的事了。假如没有发票,可以用委托付款协议方式做往来账就行。
要B公司重新开票的话,合同也要重新签订,那要多缴税了。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是什么合同呢?A公司能不能把C公司有关的费用账务整合一下,类似于打包给C公司,这样可行吗?可行的话,还要一些其他的什么手续吗?
1、如果C公司是A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可以在A公司名字后面加括号标上C公司名字;2、有规定,必须一致;3、应该签订协议,并且开具3联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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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A以FOB术语签订了一笔进口合同,自新加坡经海运方式运往上海,并委托承运人C运输。A公司在收到全
上海某公司A以FOB术语签订了一笔进口合同,自新加坡经海运方式运往上海,并委托承运人C运输。A公司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即准备提货,但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所有正本提单在公司各部门递送过程中全部遗失。A公司只好要求C公司提单的复印件发货。但C公司声称,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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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 C公司作为承运方无权向A公司(托运人)要求缴纳相当于货物价值120%的保证金,可与出口方联系、协商出具证明其为收货人的证明吧;一般海运提单会要求开具三份,防止任一方遗失,因为海运提单在海运中有1)货物收据;2)运输合同的证明;3)物权凭证三个作用。
我也不太懂,求高手指教
采纳率:77%
提单在海运中就相当于你的身份证,是提货的唯一证明。因此,C公司的要求符合国际海运要求。在收货人已经取得提单正本然后出现的灭式情况:1、首先当然是尽快寻找提单灭失的环节。由责任人出具灭失的情况说明。2、和货运代理协商处理方式。如果是拼柜提单,很多货代在发货人和收货人出具保函后,可以同意另行出具正本提单或做电放。但是绝大部分OCEAN B/L 要想重新签发可没有这样轻松。以下是OCEAN B/L重新签发的大致程序。3、登报:声明此份提单作废。各个船公司对报纸的种类规定各不相同,有的要求是全国性的报纸,如《国际商报》、《中国商报》等,有的只要求在当地的地方性报纸上刊登即可。4、向银行(一般是议付行或结算行)交纳不低于货值的保证金,期限一般是一年。可以向银行咨询。5、银行出函。一般具有固定格式。6、发货人向船公司或承运人提交《情况说明》、《登报声明》、《银行文件》,要求重新签发提单。
C公司的说话合理——因为正本提单在海洋运输中的作用是货权凭证,即收货人或者持有正本提单的人皆可以向承运人提货。由此可知,收货人丢失正本海运提单,就等于留有隐患,即一旦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海运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则日后倘有人持正本海运提单向承运人要货,承运人将遭遇风险。所以,在收货人没有提交正本提单而要求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要求A公司缴纳相当于货物价值120%的保证金是合理的。
承运人C有权向托运人A要求缴纳120%的保证金。托运人A公司首先提供遗失证明,再到公安局报案,取得报案登记后,再在船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申明提单作废,最后缴纳相应的货值保证金,才可提货。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单据。正本提单上有时注明有“Original”字样。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凭其中的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的作废。为防止他人冒领货物,买方与银行通常要求卖方提供船公司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即所谓的全套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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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情况是这样的.a与b签订合同.b又与c签订合同 .
具体情况是b是一家公司有自己的管理层.然后b与c签订了合同为c提供人力.而a这与b签订了合同是b公司的员工.c有自己的现场监工人员.因为一些原因a未能服从c的现场监工人员的安排从而影响到c的进度.于是c要对a直接进行处罚.请问这合理吗?a可以不接受吗?
急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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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你看是不是可以这样比方。C是一座房子,房子有个管家即监工人员。B是清洁公司,A是他的员工。清洁公司打发员工去清洁(C)房子,管家在一旁看着,中间发生了矛盾,管家不给或少给钱或叫人揍了清洁工人一顿,问题——这合不合理?  你不觉得因该从他们中的矛盾开始分析么?是什么促使矛盾?矛盾双方理多在谁?  不过C对A直接进行处罚在法律或一般制度程序上应该是不合理的,A可以不接受,可以要求C跟B交涉,因为A是B的人(除非A在C做了偷鸡摸狗或耍流氓的事情),否则C应该通过B对A进行处罚。如果你是小日本兵崽子(开玩笑),跑到美国去耍流氓或美国兵无理要求你脱衣服,被美国警察抓住后,判刑之前他肯定是要先通知小日本军管部那些死人的。但如果是上面比方的清洁员工跟管家两个人发生了矛盾被打了,那么属于他们两个人的民事纠纷,应该叫哇呜车来处理,不应牵扯到公司上面。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9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法律条文是我复制,如果你想看的更清楚,去百度网页搜《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不过应该《新劳动合同法》要准一些,希望帮到了你^_^
采纳率:36%
你描述的问题书劳务派遣问题。程序上不合理。但是目前很多单位是这样做的。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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